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初中和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统称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民办学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根据我县人口数量和社会发展实际,“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乡(镇)不再新设立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区所在的场镇可以审批1--2所培训学校,其余乡(镇)不再审批培训学校。县城和经开区可设立1所初中和小学,幼儿园总数控制16所内,培训学校控制在26所内。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置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国家明令禁止的组织和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第六条合作举办民办学校,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举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②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艺术类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文化学科类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相同类型的培训学校的设立要保持一定距离,原则上保持100米左右。
培训学校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培训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场地办学。
③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④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符合法定年龄要求,身体健康。且同一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具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国家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⑤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涉外单位信誉等级证》,并到公安局备案。
⑥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⑦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⑧全日制中小学及其他教研机构,不得举办以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为培训对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2.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②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并适合幼儿身心发展,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
幼儿园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
③新设置幼儿园班级数需3个班以上,且应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
④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和管理人员(详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每班配备教师2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备保育员2名,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保育员1名;设园长1人,保教主任1人,安全主任1人。
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幼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及其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上岗证。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食堂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并符合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年轻化,教职工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申请、审批、变更
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凡在梓潼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其中:
1.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卫生等专业性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需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1.办学申请原件、举办者的签字及印签。其中申请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5.合作办学的须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须载明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同意书(原件)。
2.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请。
3.筹设情况报告。
4.符合法规的民办学校章程。
5.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7.提供“七证”:
①房产证(租房的要出具租赁合同,房产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②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③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新装修房屋出具空气质量检验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供餐地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⑥住宿的提供住宿验收合格意见书(交原件)。
⑦办学出资验资证明(交原件)。
8.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交原件)
①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②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③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9.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10.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审批程序
1、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须按照要求,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筹设批复
②在申请正式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教体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审批程序
1、正式设立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教体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递交所需资料。
2、设立批复
在接受设立申请材料后的三个月内,教体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并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复。
3、颁发办学许可证
教体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对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说明。
4、公告
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事项
1、民办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规选择非营利性的到梓潼县民政局办理登记,选择营利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民办学校刻印章,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同意举办的文件,向梓潼县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应依据有关规定到物价、银行等部门办理收费、设立专用账户等手续。
3、民办学校应将分类登记、刻制的印章式样、银行专用账户等报教体局备案。
4、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在办学公共场所放置或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5、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须通过媒体(报刊)进行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申请到教体局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教体局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2、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变更举办者协议;
5、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产清算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举办者(个人)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学校向教体局提交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的申请;
4、修改后的章程;
5、《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民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4、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四)变更校长。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学校向教体局提交变更校长的申请;
3、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4、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梓潼县教体局备案。乡(镇)的民办学校与县城及经开区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不能相互变动。经审查并实际查看后,教体局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学校向教体局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
3、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七条第1款第②点或第2款第②点、第十一条第4款、第十二条第7款第①②③点之规定);
(六)其他事项。凡审批变更项目的民办学校,应向梓潼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决策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校(园)长。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产生方法、任期、决策机构的职权、校长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都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策机构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应体现规范性、民主性、严肃性和公开性,健全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或者在决策机构内部设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和校(园)长的职责履行、学校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等。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可由投资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置教学点。如需跨县(市区)办学,按设置新的民办学校的程序办理。民办学校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招收境外学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
民办学校要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民办学校中的法人代表、校长和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教体局备案。必要时,教体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要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
第二十九条坚持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制度,注重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加强对年检评估结果的公示。年检评估结论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得分90分以上、60分—90分、60分以下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结论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则暂停招生整改;暂停招生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条加强民办教育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准入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体局定期对县域内民办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对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教体局要加强民办学校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按校建档,并建立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台账。对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年检等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民办学校档案应包括:筹设审批材料、正式设立审批材料、变更事项审批(或备案)材料、奖惩决定、年检报告、学校印章备案表等。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4、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的;
5、不按规定向学生退费的;
6、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7、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8、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中,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