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主体有哪些?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如何规范使用?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有何要求?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需达到何种条件?
不得使用居民楼、地下室等作为办学场所。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设施设备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罢免程序。
8.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9.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11.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