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28日讯山东电视体育频道消息,日前,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山东省体育局发布了《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应具备的要件条件,对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机构章程、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也提出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要求,开展线上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要求。根据要求,该设置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3年底前按此设置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登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根据要求,设置规定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具体内容如下:
本规定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破除“应试体育”思维,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设立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三、举办者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联合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机构名称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体育类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体育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
五、开办资金
六、场地设施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七、机构章程
八、党组织建设
体育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体育类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体育类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体育类培训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九、决策机构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体育培训和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和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十、监督机构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十一、行政负责人
体育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十二、法定代表人
十三、从业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因发生兴奋剂违规曾受到过行业或行政处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设立审批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符合审批条件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
十五、线上培训
线上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体育类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申办线上体育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
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
十六、安全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时段应确保学员参训安全,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应尽量避免场地及周边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参训学员安全的干扰因素。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应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体育类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七、招生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须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主动按照《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鲁教财字〔2021〕12号)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预收费监管措施,实行“消拨同步”。
十八、教学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十九、人员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从教经历等信息;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应及时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和服务平台备案。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教育、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体育类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
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
二十、附则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