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筹设此事项共需提交3项材料,分别是: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二)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正式设立
筹设后正式设立事项需要提交6项材料,分别是
1.筹设批准书。要注意看批准书上是否有教育局公章和批准日期,有公章且自批准之日起到申请之日未超过三年可接件,没有公章或者超过三年的不予接件。
2.筹设情况报告。这是将筹设情况向审批机关作以汇报,跟筹设中提交的申办报告稍有区别,比如办学条件在申办报告中可以是计划投入资金若干,而筹设报告中就应该是具体投入资金数额。报告中要有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如果有缺失的内容不予接件。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10)必须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查看验资报告。
6.核名手续。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需要提交7项材料,分别是: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与举办者为同一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核名手续
具体要求跟第一种申请方式相同,不再赘述。
(三)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该事项需要提交8项材料,分别是:
1.举办者变更申请报告。承诺书后面要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填写申请日当天。
2.学校原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按手印,决议日期要晚于财务清算报告日期,且距离申请日不得超过15天。
3.财务清算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4.举办者变更协议。协议中要有原举办者与现举办者签字、按手印,日期要早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日期。
5.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原举办者、新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6.举办者变更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章程日期要与理事会决议日期相同。
7.举办者变更后学校校长(与举办者为同一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7两项人员名单与证明文件要求与正式设立要求相同)
8.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名称的变更
该事项需要提交5项材料,分别是:
1.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承诺书后面要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签字或者印章,日期填写申请日当天。
2.核名手续。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按手印,决议日期距离申请日不得超过15天。
4.名称变更后学校章程。章程日期要与理事会决议日期相同。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1.终止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申请终止理由、已完成终止工作的程序说明、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债务清偿、处理剩余财产。日期填写申请日当天,要有申请单位公章。
2.财务清算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4.学校的章程(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需要提供)。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
(六)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该事项需要提交3项材料,分别是:
1.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报告。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申请,报告日期与传件日期相同。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按手印,决议日期距离申请日不得超过15天。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七)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分立(非营利,民政登记的,不让有分支机构)
1.分立申请报告。
2.学校原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分立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分立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八)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合并
1.合并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4.合并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合并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合并后举办者有变更时需提供)(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7.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样张。
(九)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层次的变更
1.层次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层次变更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层次变更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层次变更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十)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类别的变更
1.类别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3.类别变更后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类别变更后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类别变更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十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地址的变更
1.地址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符合当地设置标准的办学场所的证明。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4.地址变更后学校章程、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容缺项)
容缺受理承诺书
(十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筹设)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自行设施义务教育的论证)。
2.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证照资质。
4.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三)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