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打包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
(3)信用卡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应收账款损失核销还是四十条债权投资损失核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贷款损失计提与税前扣除时,只能按财税[2015]9号文件或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处理,不能两者同时适用。另外,财税[2015]3号只是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对于非涉农贷款、非中小企业贷款仍可按财税[2015]9号文件按贷款资产余额的1%扣除贷款损失准备扣除。
2016年银行会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8000万元。
贷款损失50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00万元。
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000万元=1000万元。
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3000-1000=4000万元
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0万元。
理由:当年度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尚未在税前扣除,不得用于冲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
观点二:
根据财税【2015】9号和财税【201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认为:企业当期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0万元,应用于冲减当期实际发生贷款损失。即:
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5000-2000-1000)-1000=3000万元。
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0
观点三: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万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0万元=3000万元。
当期纳税调整额=8000-3000-3000=2000万元
当期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0万元。
请问:财税【2015】9号与财税【2015】3号文件应如何理解,上述观点哪一种正确,如都不正确,该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各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及纳税调整方法计算如下:
1、税务处理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A=本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上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备案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
2、会计处理
本年末账面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B=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本年度核销的贷款损失+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
3、纳税调整方法
若A>B,应首先在前期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调减所得,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时,说明企业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只能按照计提数扣除,不再调减所得。
按2014版申报表,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损失应分别纳税调整,填报方法如下:
(1)贷款损失准备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A=本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上年末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
本年末账面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B=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B大于A,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以零为限。
(2)贷款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C与本年度账面自行核销的贷款损失D对比,如果D大于C,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以零为限。
还有部分非保本理财、基金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以1天或者几天作为一个结算日,只有在结算日才可以申请赎回,这种结算日是否可以看作为一个到期日?对于其他非保本理财、基金产品的赎回是否等同于买卖?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是否可以按市场公允价格调整收入?
答:不可以。园林绿化公司承接包工包料业务,在保修改期内的绿地管理、苗木成活等服务,属于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应按“其他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保修期满,提供绿地管理、养护等服务,可按照甲供工程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慰问费,应根据具体内容归集,归集有误的,按会计差错进行账务调整,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确定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由于固定资产残值未经处置,应按法定资产损失对待,残值金额由企业暂估,直接在2017年进行账务处理并申报扣除。以后期间对残值处置收入与残值金额不相等的,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处置年度的损益,其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答:实物黄金销售属于货物销售,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按上述办法处理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房抵债协议”及公证书(若有)、书面说明长期不办理房产过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