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进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并且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并指导督促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负责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变更、终止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审批以高级工及以上为培训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市(州)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对申请举办中级工为培训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依法自主确定。
第六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初级工和专项能力为培训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市、区)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规定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九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过程中,向举办者充分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和监管要求。
拟登记为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湖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服务窗口申报机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申报通过的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一年,并应当向举办者提供机构名称查询服务。
第十条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3)。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一条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设立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三)机构章程,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已批准筹设的,不再提交)。
(五)举办者自愿作出承诺的,提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承诺书(附件4)。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二)告知。所在地审批机关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四)审批。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出具同意设立批复,核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举办者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设情况报告(已批准筹设的)。
(二)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用作办公、培训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建筑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评分细则》(附件5),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估打分,形成书面考察评估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到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未办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范围、层次、办学地点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且不得将办学资质承包、转让或租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招生有偿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开展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对许可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许可。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培训项目(职业、工种)或培训层次和机构名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其中提高培训层次涉及到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审批的,应由具备相应层次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签订变更协议,不得涉及机构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机构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机构的条件。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附件6)。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7)。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二)拟变更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向拟增设地区审批机关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校。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设立分校。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到当地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本章所述变更事项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在后期工作中加强检查核实。不同意变更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办学质量评估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批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一)教学师资不符合要求的。
(二)一年内未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实操场地和培训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法人登记的,以及《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一年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五)连续两年办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六)虚假宣传造成恶劣影响,或开展未许可业务,影响恶劣经查属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办学可以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原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原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
第三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并妥善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由机构自行约定或由审批机关、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继续办学。不得约定分配剩余财产或者将剩余财产划转至举办者。
第三十二条依法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示,并将终止办学的决定抄送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管理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学历考试辅导、文化艺术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培训活动,不得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办学许可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聘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库,对经师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核发《职业技能师资培训合格证》,入库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师资培训标准制定、技术开发、业务指导、证书发放、师资库建设等工作,督促市州师资培训计划实施、标准执行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资培训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开审计报告。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其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董事)、监事中分配。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第四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实施实名制管理,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学员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使用规范教材,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使用盗版教材。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办学、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将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变更及日常监管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者达不到《设立标准》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同时,机构应当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细则》(附件8),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办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估结果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第五十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管理制度,依托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和当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状况。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停业整改、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者注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登记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各地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联合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申报材料及承诺书,均为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行政审批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本人存档或者留存。
第五十四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2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2.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格式)
3.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格式)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承诺书(模板)
5.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评分细则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格式)
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承诺书(格式)
8.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细则
附件1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市(县、区)××职业培训机构”。
(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章程
(一)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四、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3名(含)以上党员必须成立基层党支部,少于3名的加入基层联合党支部。
(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五、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师资队伍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同一教师承担的教学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
(四)开展国家发布的有国家职业标准的新职业培训时,应当配备相近专业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教师资质按照(二)(三)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配备。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公办机构教师应当经其所在机构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
八、办学投入
(二)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一)场所面积要求。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
(三)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满足培训需要。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
十、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当报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十一、其他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每年培训应当不低于200人。
十二、说明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设置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并对照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机构不包括技工机构和高级技工机构,设立民办技工机构和高级技工机构应按照技工机构和高级技工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格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机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三、培养目标及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拟办机构名称:“××市(县、区)××职业培训机构”或“××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限公司”。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拟聘任校长: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举办者:个人或××单位名称
(六)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可不填写)
五、办学形式:非学制类短期培训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办学规模等情况,按照《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有关要求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机构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机构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金情况等。
申请单位(人):
年月日
附件3
编号: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举办者:
拟办培训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写。
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个人)可用铅笔填写,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后负责填写。
4.机构性质:指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5.本表一律由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1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2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3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申请内容
拟办培训机构名称
拟办培训机构地址
机构性质
办学规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培
训
工
种
或
专
业
培训工种或专业名称
培训等级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理(董)事会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
拟任何职
从事专业年限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员
校长
办学场地情况
使用面积
其中
教室
实操场地
办公室
库房
学生
宿舍
自有
M2
租用
教学及实操设备(可另附纸)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值
拟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机构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自然人申请办学可不填写)
印章
审批机关意见
机构批准名称
办学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相
片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邮编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拟任校长情况表
技术职称
电话
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编号
拟聘用教师情况表
教职工总人数
管理人员数
教师数
工勤人数
专职
兼职
学历
职称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承担课程
专兼职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如名单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附件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承诺书
(模板)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机关
名称: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信息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在本栏填写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在本栏填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在本栏填写
申请信息
预核准或预留名称
拟定办学地址
二、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名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民办机构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4〕20号)。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符合《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规定的第一至第十一项要求,详见本文附件1)
(四)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对审批机关告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符合《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举办者不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七)申诉渠道
三、举办者承诺
举办者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办报告、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并认可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已经达到本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办学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表示。
举办者(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附件5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评分细则
评审内容
细化指标
指标类型
满分分值
(是否符合)
专家评分
(符合或不符合)
扣分
原因
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必备指标
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
诚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水平指标
4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经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或预留的校名规范
章程
章程内容符合《设立标准》所列事项要求
组织机构
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
6
按要求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负责人符合资质要求
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管理制度
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且符合条件要求
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机构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符合条件要求
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师资队伍
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
10
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
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办学投入
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举办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
办学场所和
设施设备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
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以及食宿、医疗要求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
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实习设备应满足培训需要
5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注:1.对表中所列的必备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必备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不具备办学条件。
2.水平指标满分分值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水平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所有必备指标符合,且水平指标评审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视为评审通过,具备办学条件。
附件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机构名称
变更
事项
□1.举办者□2.法定代表人或校长□3.办学地址□4.机构名称□5.培训项目(职业、工种)□6.培训层次
变更前
变更后
理(董)
事会
意见
(理〔董〕事会决议附后)
受理人
签名:年月日
审核
审批
附件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承诺书
根据《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职业培训机构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机构理事会(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会议,决定机构由变更为。
2.变更后的,符合《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标准》(1)第条要求。(2)第条
要求。
…………
以上信息与办学实际情况一致、真实有效。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
附件8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细则
培训机构:(盖章)年月日
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要求
自评情况
评估情况
1
依法办学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齐全有效。
2.设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3.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机构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合并、分立、增设校区或设立分校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4.机构增资,机构管理人员、师资、办学场所租赁期限、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章程等变动事项向审批机关备案。
5.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6.无经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投诉问题。
2
人员条件
1.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消防类机构教师总数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
2.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3.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查阅机构聘任协议、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对办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
办学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实训设备应满足培训需要。
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现场查看相应固定资产实物。
办学场所
有固定办公、办学用房,无危房,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
现场查看、查阅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诚信情况
不存在超审批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评和承诺与实际情况相符。
查阅台账,咨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现场查看自评情况及有关承诺是否真实一致。
二、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
评估项目
标准分
评估要求及相应分值
自评分
评估得分
机构建设
(5分)
3分
机构组织机构健全;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发展规划、教学或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经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组织机构健全得2分;有相应文件和会议记录得1分。
领导班子
2分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校长、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主管主任得2分。
培训规范
(20分)
行政管理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并报备。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2.按规定及时将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得2分。
简章
6分
2.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3.真实程度:发布内容与执行情况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收费执行
情况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公示。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公示的得3分;有一项未公示的即不得分。
2.收费规范程度:收费规范的得3分;基本规范的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校牌、证件悬挂情况
5分
达到要求的得5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固定资产
和设备
(10分)
(万元)
固定资产现值在1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的得3分,达不到的不得分。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1分。
数量和
完好率
7分
1.有满足技能训练需要的设备和充足的实训工位。
2.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现场查看。1.各培训职业(工种)的实训设备能保证1—3人一台套的得满分3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2.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的得4分;80%—95%间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培训师资
师资配备
10分
3.建立了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
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不低于1:40。
1.未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的一次性扣5分;每位教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扣1分;每位教师的学历要求、技能要求任一指标不符合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可提供其他部门相应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师资培训合格证》。
3.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不低于1:40的可以加1分。
4.有教师获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的可以加1分。
培训场所(10分)
面积(㎡)
4分
理论课集中授课场所面积达到400㎡以上。
300㎡以下的不得分;300-400㎡的得2分;400㎡以上的得4分。达到500㎡以上的可以加2分。
配套设施
1.无安全隐患,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好。
2.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教学设备。
1.安全、照明、通风符合要求的得1分。
2.按规定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设备的得1分,不足或有损坏的酌情扣分。
使用期限
租赁期不少于3年。
租用场所租赁期3年以上的得4分,少于3年的不得分。
培训规模、层次和质量(15分)
年培训数量
(人次)和满意度
1.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载明的职业(工种)在2个以内的,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2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职业(工种),年培训人数应相应增加100人。
2.开展参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学员参训满意度应当达到80%以上。
1.年培训量少于200人次的不得分;200-300人次的得2分;300-400人次的得4分;400-500人次的得6分;500人次以上的得8分。年培训量超过1000人次的可以加2分。
2.对80%以上的参训学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的得1分,学员参训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得1分。
培训层次、形式和考核取证情况
1.组织培训结业学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还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组织学员考取其他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等技能类证书;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还可组织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3.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参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4.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1.培训结业学员80%以上取得上岗、技能等级证书的得3分;80%—40%的得2分;40%—20%的得1分;20%以下的不得分。
2.取得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10%及以上的得2分;10%以下的不得分。
3.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可以加1分。
4.达到要求4的可以加1分。
内部管理
(30分)
制度建设
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健全。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制度健全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2.有检查、有落实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教学管理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保证学员理论教学课时、实习操作训练课时达到教学(培训)大纲的规定要求,不随意减少课程计划。
1分
组织学员参加毕(结)业考试和技能人才评价。
达到要求的得1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档案管理
教师花名册、教师登记表、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六项材料齐全。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直至扣完。
教学计划、大纲、教材齐全且符合规定。
年度培训情况汇总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9项材料齐全。
达到要求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2.使用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
达到要求1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达到要求2的可以得1分。
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年末制作会计报告,及时报请审计。
达到要求的得10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合计
100分
注:1.对表中所列的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评估不合格。
2.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满分设置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为鼓励机构提升办学质量,在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中设有10分加分项,故评估最高可得到110分。
4.经评估,办学必要条件指标均符合,且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评分总分≥60分的为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合格机构,总分≥90分的为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优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