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案件数据分析报告之北京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北京市法院

北京各法院民办学校案件的年度分布数量情况为:

1、2001年至2017年:共计98件,年均5.8件;

2、2018年:共计96件;

3、2019年:共计81件;

4、2020年:共计32件;

5、2021年:共计46件;

6、2022年:共计19件。

(二)审理法院

北京各级法院中民办学校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为:

1、基层人民法院:共计224件;

2、中级人民法院:共计127件;

3、专门法院:共计2件;

4、高级人民法院:共计19件。

北京各法院民办学校案件审理程序的情况为:

1、一审程序:共计218件;

2、二审程序:共计136件;

3、再审程序:共计9件;

4、执行程序:共计4件;

5、其他:共计4件。

北京各法院民办学校案件裁判结果为:

1、一审驳回起诉:共计16件;

2、一审全部/部分支持:共计153件;

3、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共计43件;

4、二审维持原判:共计122件;

5、二审改判:共计12件;

6、再审维持原判:共计7件;

7、驳回申请:共计4件;

8、发回重审:共计2件;

9、再审改判:共计1件;

10、其他:共计12件。

二、民办学校案件典型问题

1、带办学资质出租校舍,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带办学资质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王某某与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8民初6445号]: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带办学资质的租赁合同。

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王某某租赁使用案涉房屋期间,哈某某在一楼入户的墙壁上公示乐之学校的信息,在每个教室的门上均有乐之学校的消毒贴纸,在部分教室的墙壁上贴有“乐之学校”字样,其营造的环境均可以让社会公众相信王某某有代表“乐之学校”招生的权利;

最后,从《协议二》第三条第4款的表述上看,双方约定王某某要在“甲方资质允许范围内(中小学语数英)合法合理使用房屋”,亦可明显得出带资质出租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严禁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哈某某提供教育资质给王某某办学,违反了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月签署的《协议二》无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名为合作,实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合作协议无效。

3、委托管理是否属于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裁判观点: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委托他人管理学校,但其未退出对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构成对民办学校许可证的出借或出租。

4、房东是否有资格诉请教育局撤销学校办学许可证?

裁判观点: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考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除明显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外,应保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出租房屋地址与涉案办学许可的密切关联性,房东作为开办学校地址建筑的法律责任主体,不符合属于明显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等与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901号]: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判断问题。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考量,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除明显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外,应保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基于前述事实分析及地址与涉案办学许可的密切关联性,联立公司作为开办涉案幼儿园地址建筑的法律责任主体,不符合属于明显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东城区政府以办学许可未增加或减损联立公司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要求东城区政府重新处理并无不当。

5、理事对新校长有异议的,是否有资格诉请教育局撤销新办学许可证?

裁判观点:理事与被诉行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某甲等与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2022)京02行终3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陈某甲要求撤销大兴区教委于2021年5月31日核发的将爱莲舞蹈学校校长变更为陈某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虽陈某甲主张其系爱莲舞蹈学校理事,但其与被诉行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陈某甲所提本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6、“出资人”可否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

裁判观点: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郭某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557号]: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郭某主张其是老君堂学校的出资人,但根据老君堂学校设立时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报告、举办者基本情况及学校章程,可以证明老君堂学校的出资举办者是陈某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亦为陈某某;故郭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实质为对郭某系老君堂学校举办者身份的主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7、“投资人”可否要求确认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益权?

裁判观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法人和公益组织不得向其出资人或举办者等分配其办学收益。举办者与“投资人”协议约定分配民办学校收益盈余,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中邦诺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9192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中邦公司是否对佳乐驾校享有13.6%的收益权,并可以依据其与银海公司、王某某所签《协议》的约定,要求对佳乐驾校的收益盈余进行分配。根据查明的事实,佳乐驾校系民办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章程载明其为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佳乐驾校应为非营利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佳乐驾校作为非营利法人和公益组织不得向其出资人或举办者等分配其办学收益。现中邦公司依据《协议》约定,要求确认其享有佳乐驾校13.6%的收益权,并要求对佳乐驾校的收益盈余进行分配,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8、自然人举办者离婚,其配偶可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分割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

9、举办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学校章程、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

裁判观点:作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包括了解和掌握涉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合法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是记录和反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对此应享有知情权。

10、受让方明知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1、受让方可否以转让方隐瞒民办学校未取得办学资质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裁判观点:受让方应当在签约前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拟转让的学校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进行充分了解。受让方应举证证明转让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举证证明因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使其受让学校以后的运营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否则受让方提出撤销转让协议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12、转让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受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转让方经营期间的违规行为与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后,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幼儿园,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紫金飞燕(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弓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80375号]:按照弓某某与教育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弓某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内将幼儿园的各种资质证书变更至教育公司名下,弓某某为变更各种证照的义务人。由于弓某某未能为博雅幼儿园办理办学许可证等的变更,以及弓某某跨年收取幼儿园家长学费等原因,顺义区教委吊销了博雅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弓某某的违约行为及其经营期间的违规行为,与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博雅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后,教育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幼儿园,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教育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自法院向弓某某送达起诉书之日解除。

13、受让方不具有担任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校长的资质,受让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受让方不具有担任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校长的资质,无法合法运营转让学校,转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公办大学放弃独立学院举办者权益,未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批准和挂牌交易,违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共秩序,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独立学院章程规定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公办大学未举证证明其放弃独立学院举办者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协议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2942号]:北工大与耿丹中心为了独立学院的转设,在2008年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北工大放弃以其学校、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所占学院总资产30%的股权”、在2013年8月6日《善后协议书》约定北工大放弃30%股份、收益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耿丹学院作为独立学院,系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作为举办人的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也可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耿丹学院章程》,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共同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坚持公益性办学。根据现有证据,北工大未举证证明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故北工大关于2008年《合作协议》和2013年《善后协议书》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5、取得民办许可证但未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裁判观点:未经登记的民办学校相当于无法人资格的组织,但其事实上已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在法律上可以将学校推定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某甲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50号]:海淀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应当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新思路学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刘某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刘某乙和陈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新思路学校的性质不属于企业法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主体资格条件。故对于刘某甲的追加申请,海淀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应当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刘某甲提出的追加刘某乙和陈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7、合作一方可否以其不具有办学资质为由主张合作协议无效?

裁判观点: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培训资源,实际开展培训活动的一方如何开展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并非合作协议项下的主要内容,并不会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

18、合作举办的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资质,合作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合作的是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办理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启慧之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牛明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1民初259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案双方合作的是幼儿园,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是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一直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19、借用第三人名义申请办学许可证,合作办学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通过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办学许可证,从而以案外人名义设立并合作经营幼儿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叶某某与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770号]:通过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合作经营,实质上是原、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约定通过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办学许可证,从而以案外人名义设立并合作经营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20、特许人未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裁判观点:特许人未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亦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新概念五乐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3338号]:被上诉人认为,因上诉人没有进行特许经营资质备案,同时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要求合同主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未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对于民办教育机构资质的规定,上诉人以专门培训机构的形式对外开展民办学前教育业务,应当获得相应民办教育的审批手续及相应资质,上诉人未取得相应的民办教育培训资质,系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1、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全面、准确,被许可人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

22、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资质,培训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1: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资质,但仍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学员并授课,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某某与北京汇成联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74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学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其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汇成文化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仍向社会广泛宣传、招生学员并授课,违反了前述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予以处罚。具体到本案情形,李某某与汇成文化公司所签《汇成商学院合作合同》,以各种类型课程的培训事项为主要内容,因违反了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裁判观点2: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问题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影响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案涉合同效力之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某某与北京学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5140号]:刘某某另上诉主张确认上述协议无效,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行通过电子平台确认协议内容后自愿支付相应费用,从整个过程来看,刘某某签订协议系出于充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上诉称学慧网络公司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办理许可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慧网络公司之行为应由上述法律或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况且学慧网络公司的教育资质问题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亦不影响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案涉合同效力之认定。

23、培训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培训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学员以以培训机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刘某与纽约(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6162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岗前实训就业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其无效的情形。……本院认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要求举办特定民办学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此项规定应属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规定。因此,刘某以纽约国际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学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刘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

24、学员可否以培训机构实施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25、诉讼时培训机构为一人公司,学员可否要求股东对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6、学员购课获得的赠课是否包含在课程总价格中?

裁判观点:学员通过购课获得的赠课系有价交换取得的,应当包含在课程总价格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杨某与林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16176号]:关于悦丰苗公司的赠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赠与以无偿为前提,本案的赠课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包含在课程总价格中。关于杨某主张退还全部课时费用17028元,其中杨某主张扣除已上课时的基础上要求退还未使用所有课时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杨某主张退还已上课时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剩余课时数量,原被告共同确认:杨某共计购买96节正课,赠送25节,现在剩余60节未上,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判决:被告北京悦丰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杨某课时费8444元)。

27、因疫情转变教学方式,学员可否要求培训机构退还部分费用?

裁判观点:因疫情防控需要,培训机构将原有的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教育成本支出有所减少,对于学员的退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满某某与北京加拿大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102号]:本案中,满某某向加拿大学校支付教育培训费用,其女满某到加拿大学校接受教育,满某某与加拿大学校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因疫情防控需要,加拿大学校转变教学方式,将原有的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并就上述期间学费的抵转和退还作出了相应安排。满某某上诉主张加拿大学校共应退费55000元,加拿大学校未能提供其学费退费标准的依据,加拿大学校应退还满某某及全体在校生家长其全部的不当得利。对此本院认为,满某某在支付学费前及新冠疫情发生前并未就学费收费标准提出异议,疫情期间因学校教学方式的转变及教学成本部分减少,根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支持满某某的退费请求并酌情确定加拿大学校应退还满某某学费33060元并无明显不妥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满某某要求加拿大学校退还55000元及全部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8、试题是否构成作品?

裁判观点:试题是否构成作品,需从设计、创作过程等角度判断,如考题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2003)高民终字第1391号]:中国和美国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a)项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对美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GMAT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个部分,由GMAC主持开发设计,就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考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29、出版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30、教育咨询公司申请含有“SCHOOL”的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

3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属于经营者?

裁判观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经营者。

32、培训机构学员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谷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金某某、程某某、北京中培博雅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08)丰民初字第15835号]:本案中智慧谷公司拥有的包括李某、张某某、刘某等28人的客户名单构成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首先,该客户名单并非同行业普遍知悉的信息。它们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从其他公开渠道也不易获得,具有秘密性。其次,这些信息对于智慧谷公司具有实用价值。这些经营信息能为智慧谷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再次,智慧谷公司对该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智慧谷公司内部系统中保存的名单设有密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综上,智慧谷公司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构成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金某某、程某某与中培博雅公司认为智慧谷公司的学员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THE END
1.问政详情尊敬的市教育局领导,我们幼儿园是民办非企业,已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变更。现在需要变更办学许可证校长和举办者,请问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感谢回复!! 问政人评分 暂未评分官方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学校举办者变更需要以下材料: 1.学校党组织同意变更举办者的文件 2.学校...http://sx23.leshan.cn/bbs/political/detail?id=19015
1....南岸创立者教育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内容的批复? 重庆南岸创立者教育培训学校: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变更办学内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办学内容由“中小学课程培训”变更为“非https://www.cqna.gov.cn/bm/qjw/zwgk_59968/fdzdgknr_59970/xzxk/bljg/202411/t20241125_13828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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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通用22篇)1、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20617083743_5195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