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种“养臭水”的恶作剧在多地中小学生中出现,短视频平台上也有不少“臭水”爆炸瞬间引发同学尖叫的视频,“又臭又危险”的另类行为引发担忧。暑假即将来临,高温环境更易诱发臭水爆炸,学生该如何自处,家长和学校又当如何应对呢?
提问1“养臭水”伤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监护职责,要预防和制止对他人造成侵害,同时应承担未成年子女对外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当孩子“养臭水”意外伤人,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问2孩子“养臭水”,家长如何履行教育义务?
有专家分析,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反映出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对未知事物的探索欲望。他们会在瓶身上列出成分,并记录其产生的结果,这种对未知的探索和验证后的成就感,正是他们这一年龄阶段特有的心理状态。好奇心和成就感是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心理驱动力,能够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和学习热情。然而,如果这种驱动力被误导,就可能产生负面后果,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交关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侵害。
由于家长并不能时时陪伴在孩子身边,保护的义务更多要以教育的方式实现,以避免潜在的伤害。而父母的教育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戒。教育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孩子“养臭水”的不同倾向相机决定,若孩子只是跟风觉得“养臭水”新奇有趣,家长可以正面管教,一方面要告诉孩子更多的卫生安全知识,让他们了解“养臭水”的风险,提醒孩子避免跟风,防止误伤自己,也避免因臭水爆炸伤害他人,另一方面也要告诫未成年子女免受他人“养臭水”行为的侵害。同时应引导孩子更多参与科学探索,用安全的方式寻找科研的乐趣与成就感。但如果是孩子想通过“养臭水”存心祸害别人,潜藏着伤害他人的目的,家长则要及时制止,并严肃批评,用正确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提问3孩子遭遇无妄之灾该怎么办?
在“养臭水”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和安全意识,孩子们往往对这些液体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一无所知,这无形中增加了他们健康受损的风险。臭水可能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可能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导致咳嗽、呼吸困难等问题。与此同时,臭水中的有毒物质还可能引起胃肠道不适,导致皮肤瘙痒、红肿等过敏反应。事实上,“养臭水”除了对身体造成危害,还可能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养臭水”行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家长要注意留存好证据,如受损害财产的购买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又比如医院的材料: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收据包括门诊费、各项检查的费用、医疗费等,以便相应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提问4学校应尽到哪些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法律上所谓的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法律上所谓的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之所以规定学校必须履行以上职责和义务,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当臭水在校园里爆炸,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养臭水”带来的安全隐患,学校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就要做好专门的应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更为匮乏,更容易跟风“养臭水”,学校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孩子们尽到监管的职责,加强纪律检查,积极组织并引导参加安全、有益的文娱活动。对于高年级学生,学校在监管的基础上要着重安全教育,与家长协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养臭水”的危害性,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科学素养,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