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注册执业兽医师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保障执业质量,维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兽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是依法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为巩固、更新专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而必须开展的一项职业终身教育。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兽医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执业兽医师应当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地(市)级兽医协会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科学规划、切实落实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工作,下设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
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和师资培训;开展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认证、检查和考核二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机构和项目;总结交流和推广各省培训经验。
第六条省级兽医协会和地(市)级兽医协会可以自行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委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省级兽医协会主要负责制定本省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总结交流和推广本省培训经验;定期向中国兽医协会报告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认证、检查和考核三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机构和项目。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省份,相应工作暂时由中国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地(市)级兽医协会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市)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市)培训经验;定期向省级兽医协会报告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地(市),相应工作暂时由上一级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第七条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才能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的不同,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办法。
第十条专项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或地(市)级兽医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等;
(二)委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的专门培训课程;
(三)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或地(市)级兽医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执业兽医师培训;
(四)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担当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地(市)级兽医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专业论坛的主讲人、学术报告会的主题报告人;
(二)接受临床兽医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三)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认可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前应当向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申请认证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和地(市)级兽医协会定期公布认可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供各地注册执业兽医师选择参加。
第四章学分要求与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为参加培训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发放本单位盖章的登记证,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培训形式、学分类别、学分数、考核结果、培训日期、举办单位等。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注册执业兽医师年度报告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专科发展、自律考评、执业能力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中国兽医协会统一印制,由注册执业兽医师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可分为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