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
6.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
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校长
8.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
9.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名称
10.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
1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二、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线下申请筹设或设立(合并、分立)的,请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增减和升降职业工种及等级、增加教学点、终止办学、变更校长、举办者、办学地址等审批事项,请参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同时请提前阅知《失信责任告知书》(附件1)、《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附件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合并、分立)审批应遵守以下流程和规范:
1----核准名称。到登记部门核准,名称应符合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2----提交材料。申请材料为《承诺书》(见模板),附实际申请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
3----形式审查。审批窗口依据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4----许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窗口即办;
5----法人登记。到登记部门办理;
6----制作印章、学校牌匾;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流程一次性告知书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应遵守以下流程和规范:
1----提交材料。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申请材料为《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实际申请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
(2)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提交《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承诺书》;
(3)变更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承诺书》;
(4)变更校长,提交《变更校长承诺书》;
(5)变更地址,提交《变更地址承诺书》;
(6)变更学校名称,到登记部门核准,名称应符合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交《变更名称承诺书》;
(7)增设教学点,提交《增设教学点承诺书》,附教学点培训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
(8)终止办学,提交《终止办学承诺书》。
2----形式审查。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据宁人社规字﹝2020﹞12号和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3----许可换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窗口即办;
5----资料存档。准备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换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评估时提供,存入学校管理档案。
三、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事项许可条件、提交材料、格式文本样本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
1.受理条件
2.提交材料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3)。
3.格式文本样本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见附件3)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
设立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其中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2)负责人(校长)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
(3)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学校用于生产、教学的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申办技能培训学校。1)学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操场地要符合所申请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2)房屋产权清晰,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3)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有办学章程、管理体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选用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
(6)应具有2名以上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7)学校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4)。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4)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
(1)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分立、合并。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承诺书(见附件4)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1)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
(2)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学校具有能够满足增加的职业(工种)、提升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教学需要的稳定的教学用房。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5)。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见附件5)
(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
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承诺书(附件6)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职业(工种)或培训等级承诺书(见附件6)
(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
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负责人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承诺书(附件7)。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承诺书(见附件7)
(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校长
变更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校长。
(2)变更后的校长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校长承诺书(附件8)。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校长承诺书(见附件8)
(八)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
变更办学地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学校地址。
(2)变更后的地址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教学面积、实操场地符合相应工种或层次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3)房屋产权清晰,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2.提交材料: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承诺书(附件9)。3.格式文本样本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承诺书(见附件9)。
(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名称
变更办学名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学校名称;
(2)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名称承诺书(附件10)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名称承诺书(见附件10)
(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
(1)已经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且董(理)事会同意增设教学点。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附件11)。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见附件11)
(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承诺书(附件12)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承诺书(见附件12)
五、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将受到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政和刑事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中明确,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失信责任告知书(见附件1)
九、应知应会办学法规政策告知书(见附件2)
十、办理形式
1.现场办理: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5-19号窗口(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4路、6路、9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
2.网上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
3.手机APP:我的宁夏
政策业务指导咨询: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0955-7063943
办理咨询:0955-7068572、0955-7063943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加强事中监管,人社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后的20日内,将组织专家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5.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在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的,有关信息将通过“互联网+监管”录入信用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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