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號發佈根據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號修正)
本辦法所稱保安培訓機構,是指對正在從事或者準備從事保安服務職業的人員進行保安法律、安全防範等知識、技能培訓的組織。
(一)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校園、校舍;
(三)具有與培訓內容相匹配、滿足培訓要求的訓練場館、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與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人員,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治安保衛或者保安工作經歷;
(五)申請人、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及師資人員沒有故意犯罪記錄和精神病史;
(六)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政法機關、軍隊或者教育培訓的工作經歷。
(一)設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培訓機構名稱、培養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層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資産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産權歸屬;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一)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請資料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七日內審查完畢,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二)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本辦法規定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一)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安培訓機構設立報告書;
(三)校園、校舍、資金等有關證明文件;
(四)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許可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應當同時發給《保安培訓許可證》,並報公安部備案;對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的書面憑證,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一)十八周歲至五十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於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於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體健康,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保安培訓機構不得向社會提供保安服務或者以實習等名義變相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培訓機構不得傳授依法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專有的偵察技術、手段。槍支使用培訓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法律、法規對培訓內容和學員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將學員、師資人員文書檔案及電子文檔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保障金用於因培訓機構欺詐或者不履行合同時的學員權益保障。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委託監管保障金協議》實行監管。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保安培訓機構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保安培訓機構因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而被撤銷《保安培訓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從事保安培訓工作。
(一)《保安培訓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保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保安培訓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安培訓許可證》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該保安培訓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由發證的公安機關撤銷《保安培訓許可證》。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還學員全部學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安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保安培訓機構取消教員授課資格,並對保安培訓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保安培訓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限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索取、收受當事人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附件:1、保安培訓許可證(略)
2、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略)
3、委託監管保障金協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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