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杜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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