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工商(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在工商(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及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变更举办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四、名称
(一)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可以加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可以加县(市、区)的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培训机构一般应在县(市、区)后加乡镇的行政区划。
2.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等,但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南昌市西湖区”)、县(市)采用“县(市)”结构(如“南昌县、共青城市”)
3.行业表述: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学校”。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等,不得使用“总”字。
五、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要求: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二)消防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六、师资队伍
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资质。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项目: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课程: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三)教材: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收费和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九、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置的标准和条件与培训机构一致。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拟设分支机构属地办学许可,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培训机构负责,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分公司(教学点、分校等)”。
十、申办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作出办学许可的书面决定,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意见》重新进行核定,符合设置标准的,其办学许可有效;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待整改到位后可重新申办办学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