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李**、孙**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李**、孙*以及王**的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1月3日晚12时许,被告人王**、李**、孙*从鹤淇电厂北墙跳入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厂内工地上的电缆剪下二段盗走,一段藏匿于厂外草丛中,把另一段卖到淇县庙口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500元,三人平分,
2.2015年11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李**。孙*从鹤淇电厂北墙跳入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厂内工地上的电缆剪下二段扔到厂区北墙外,在准备运走时被鹤淇电厂巡逻队员发现,王**被当场抓获。
以上两次盗窃,共盗走电缆76.7米,经鉴定价值150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李**、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李**、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王**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王**具有立功表现;3.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王**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李**、孙*预谋实施盗窃,2015年11月3日晚12时许,三人从鹤淇电厂北墙跳入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厂内工地上的电缆剪下二段盗走,一段藏匿于厂外草丛中,另一段卖到淇县庙口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500元,三人平分。
二、2015年11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李**、孙*从鹤淇电厂北墙跳入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缆剪将厂内工地上的电缆剪下二段扔到厂区北墙外,在准备运走时,被鹤淇电厂巡逻队员发现,王**被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2.被告人李*甲供述:2015年11月3日晚上九点多钟,
4.证人石*的证言:证明收购电缆铜芯的情况。
证人赵*陈述:证明东电一公司电缆被盗情况。
7.证人李**、张*乙证言:证明内容和某乙博的证言相互印证。
8.证人王**的证言:证明被盗物品的产地、数量、重量及其型号。
9.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附照片:证明扣押作案工具,被盗电缆和三被告人的近亲属于2015年12月6日退出的赃款2700元,退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10.随案移交物品:证明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电缆剪一把。
11.淇县公安局辨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和销赃的地点的情况。
12.淇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李**分别在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废品收购站收赃人石*的情况。
13**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电缆品价值为15080元。
14.淇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盗窃电缆的数量、斤数及价格。
15.中国能建东电一公司鹤壁工程项目部情况说明:证明被盗电缆的型号及数量。
1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李**、孙*均无前科记录。
18.被告人王**、李**、孙*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孙**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甲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李*甲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孙*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李**、孙*使用的作案工具电缆剪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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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同年11月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甲,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同年11月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抓获,同年11月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