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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大家有观感,就要不断使手段残酷化,同样,如果要使公捕公判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每一次的大会规模理论上一次要比一次大,抓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参加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只要不如上一次的规模,大家就没兴趣了。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是和谐地反法治的表现。
湖南省祁东县政府的办公大楼前,是一块占地100亩的广场人民广场。一条“打击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气”的蓝底白字横幅,在风中飘来荡去。
4月12日,人民广场人山人海。当天,这里正在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近两万人围观。
不得已而为之
“这次召开公捕大会,与今年在湘江宾馆发生的一起袭警案有关。”出租车司机彭师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那案子影响很大,中央电视台都来拍新闻了。”
彭师傅所说的“案子”,被警方称为“1·31”专案。2011年1月31日0时40分左右,祁东县公安局对县城湘江大酒店天宇娱乐城实施突击清查。在清查行动中,县公安局4位民警被袭负伤,其中治安大队大队长谭彰龙受重伤。
近年来,扫黑除恶行动在这个县城一直持续不断。
祁东县地处湖南南部,东抵衡阳,西接桂林,临近沿海,紧靠两广。上世纪60年代,大批人移民到云南支边,吸毒、艾滋病等社会问题相对突出,从而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
2009年9月8日,湖南省政府“打黑办”通报的7个扫黑除恶重点挂牌整治县(市)中,祁东县榜上有名。
从2009年开始,祁东县决心举全县之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此,该县成立了高规格的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曾祥月负总责,县长雷高飞任组长,实行县级领导联乡(镇)管线、县直单位联点包干工作责任制。
“涉黑团伙的嚣张气焰确实需要严厉打击!”祁东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晓求表示,这次召开公捕大会确与湘江宾馆发生的“1·31”案件有关。
“我们希望通过公捕大会向在逃人员传递信号,希望他们早日投案自首!”李晓求说。
李晓求同时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去年祁东社会治安民调全省排名在110名左右,召开公捕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民调的排名。
在祁东采访期间,《法治周末》记者发现该县打黑行动气氛颇浓。在一些机关单位和各类市场门口,都无一例外地悬挂着各种扫黑除恶的宣传标语,《全县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在街头随处可见。
两万人围观公捕大会
市民陈雄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了公捕大会当天的情况。
陈雄家住在广场附近,他也是最早知道将在人民广场召开公捕大会的市民之一。
“4月11日,有很多工人开始在广场搭台。我开始以为是搞商业活动,直到横幅挂起来后,我知道又要开公捕大会了。”陈雄说。
陈雄费了很大劲才挤到了围观群众的前面。他看到搭建的高台上挂着一条蓝底白字的横幅,上写“祁东县公捕大会”,高台上还设置了主席台。衡阳市公安局和祁东县委、县政府及县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都坐在主席台上。
上午9时左右,在警车的护卫下,50名犯罪嫌疑人和20名违法人员分乘几辆囚车,从永昌大道开到了人民广场。70名公捕宣教对象下车后,被指令蹲坐在高台后等待“公捕宣教”。
“祁东县公捕大会现在开始!”祁东县县长雷高飞主持了当天的公捕大会。
“公捕宣教”开始前,祁东县委书记曾祥月作了一番“扫黑除恶”的全民动员讲话。
虽然已记不清县委书记讲话的具体内容,但陈雄当时感觉,书记讲话的内容“鼓舞人心”。
县市领导讲话完毕后,祁东县公安局局长肖良彪开始对50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执行逮捕。同时,20名违法人员被宣布执行劳动教养。
一个个身穿黄马甲,胸挂“嫌疑人某某”或“违法人员某某”的70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分批走向高台,接受公开宣布逮捕或劳教。整个公捕大会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许多祁东市民称,当天公捕大会的影响之大、围观人数之多,在祁东县还是第一次。
“市民从四面八方涌来,比过节还热闹!我当天拉了8个人到广场去看公捕大会,生意好得很!”出租车司机彭师傅向《法治周末》记者如此描述当天的情况。
但负责人民广场清扫的环卫工人谢师傅对此却颇有微词,因为当天的公捕大会明显增加了他的工作量。
“公捕大会后,广场上的矿泉水瓶和纸屑烟头就拖了5卡车,你可以想想当天到底有多少人参加。”谢师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谢师傅向记者透露,以前都是在县电影院召开此类公捕大会,在广场上开公捕大会在他记忆中还是第一次。
参与旁观的市民估算,当天仅单位组织来观看的人员就有1万多人。加上一些自发来观看的市民,总人数接近两万人。
主办单位至今成谜
“300多名民警参加,光白手套就要300多副。还要从驾校租用押解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的车辆,各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这位知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那么,这场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又是谁主办的呢?
随后,祁东县公安局政工室宣传专干张森陪同记者来到了祁东县委宣传部。
“公捕大会是县委政法委组织的,得到政法委去了解。”祁东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主任邓松柏,带着记者来到了祁东县委政法委。
“这次公捕大会应该是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公安局承办的。”祁东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晓求说。
李晓求和邓松柏均表示,要想了解公捕大会的具体组织情况,还得去找县公安局。
记者又赶到祁东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政工室主任石铿向《法治周末》记者阐述了召开公捕大会的三个作用,内容和李晓求向记者讲述的并无两样。
但石铿强调,在这次公捕大会活动中,县公安局只是负责押解嫌疑人、会场保卫以及宣布执行逮捕和宣布劳动教养。公安局不是主办单位,也不是承办单位。
“我们充其量只是参与单位。”石铿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石铿表示未经衡阳市公安局同意,不便回答。
祁东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干部猜测,只有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才能组织好这么大规模的公捕大会,光靠县公安局肯定行不通。
“你想想看,来现场观看的包括了全县23个乡镇的党委书记和综治办主任,以及各个系统的干部代表和群众1万多人。县公安局是没有这么大的权力来组织这么多的干部和群众参加旁听。”这位政法干部分析。
公捕车队绕县城半圈
在广为叫好的同时,一些质疑声音也纷至沓来。
对于外界对公捕大会发出的质疑,邓松柏给出了回应。
“第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搞公开宣布执行逮捕;第二,这种公捕大会全国都在搞,并不是祁东独创的;第三,祁东这次只搞了公捕,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游街。”邓松柏认为,祁东这次公捕大会不存在违法违规。
邓松柏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70人从看守所押上车后,直接从322国道直行到永昌大道来到人民广场。
“这两条路是到人民广场的必经之路,谈不上游街。”邓松柏说。
然而,一些市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天车队行进的路线却与此完全不同。
一位从看守所一直紧跟车队的公捕对象家属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当天押解车队从看守所出来后,经322国道至祁东大桥转县正中路,沿祁丰路、永昌大道到达人民广场。
“这明显是绕县城半圈,这还不是游街示众吗!”这位公捕对象家属显然对这种“游街”方式不满。
出租车司机徐师傅,也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了公捕对象家属所说的行车路线。
徐师傅介绍,如果从看守所直行到人民广场只有7公里左右路程,但如果绕道走祁东大桥转县正中路至少有14公里。
那么,当地市民又是如何看待这次公捕大会呢?
《法治周末》记者在祁东街头进行随机采访,发现大部分市民和干部都对这种公捕大会持赞成态度。
“你现在不让他出丑,将来他就可能要你的命。”在祁东县委开车的司机段师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种人就应该让他们亮亮相。
市民陈雄认为,用这种方式来震慑犯罪,在基层很管用。也有少数市民认为,这种公捕大会过于讲求形式,感觉像是在宣传政绩。
与广大市民拍手叫好不同,被公捕对象的家属普遍因此感觉在人前抬不起头。
“我老公被公捕之后,我家的亲戚朋友全都知道了。我爸妈都不敢出门买菜,整天呆在家里。”这次被公捕对象的家属张琴(化名)对此忧心忡忡,“以后此事肯定还会影响到小孩的成长。”
“公捕大会上每个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的家庭住址介绍的很详细,旁听群众一下子就可以知道家属是谁。”张琴坦言,公捕大会过后,自己在朋友面前总感觉抬不起头。
一位被当场宣布劳教人员彭某的母亲,则没去现场参加旁听。
“这种做法肯定不好啦!我小孩只是违法,并没有犯罪,凭什么也给他示众。”彭某母亲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谁在导演公捕公判
公捕,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巧妙地借以释放民怨、营造恶有恶报这一公平假象的修辞策略和行动方式。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是和谐地反法治的表现。
法治周末记者李秀卿
“即使把小偷的手砍了,仍然有小偷”
这种受难便具有模棱两可的含义,它既表示犯罪的真相又意味着法官的错误,既显示罪犯的善又揭示罪犯的恶,既表示人的审判与上帝的审判的一致,又表示这二者的背离。正因为如此,围观者才怀着永不满足的好奇心到刑场,观看真实的受难场面。在那里他们能够发现有罪和无罪,过去和未来,人间和永恒的秘密。
在《规训与惩罚》中,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这样评价公开行刑的漫长过程
2010年7月,在湖南娄底举行的公捕公判大会上,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胸前挂着白纸黑字的木牌,上面写着“盗窃犯某某”、“偷窃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等字样,他们被押到娄底涟钢青山运动场的主席台上,面对的是足球场草坪上6000张神色各异的面孔。
这些戴枷受辱,被公开示众的人们,此刻心里在想些什么?
在不久之后的2010年11月,陕西省高陵县举行公开处理大会,公开逮捕一批犯罪嫌疑人;2011年4月12日,湖南省祁东县在政府广场召开公捕大会。
在《南方都市报》记者拍摄的娄底公捕现场的一张照片中,至少可以看到围观者的四种表情:高兴、悲伤、同情、冷漠。那一刻,五花大绑、胸前挂着牌子示众的那些穿黄马甲的人,已经不再是“同类”。
有网友这样评价公捕公判大会:“学丹巴(丹巴是西藏的一个县记者注)里的藏族,犯法违规就用带刺的荆条抽,全村人围着他吐口水!”还有人表示:“建议把游街示众当作刑罚的一种措施写进刑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邓子滨认为,公权力制造的这种围观“盛宴”,降低了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它告诉人们,挂牌子的就是坏人,就可辱,甚至可杀。
“震慑犯罪,警示群众。这是最管用的方式。全国各地都在搞,这说明(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娄底市娄星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事实上,举行过公捕公判大会的地区,再举办第二次的很少见,而这些地区的犯罪现象也并未消失。
湖南娄底连续两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示众,则属少见。2009年7月31日,同样是在涟钢青山运动场,娄底市对专项整治以来,抓获的偷盗涟钢生产物资、阻碍涟钢生产经营发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了公捕公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公捕公判大会违法的是“示众”,而非“公判”。
然而,通过惩罚犯罪与威慑犯罪,是否能够遏止那些潜在的犯罪呢?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否定的结论。意大利学者、“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取消了死刑的国家,杀人犯罪的数量并未增加,哪怕凌迟处死,犯罪仍然会发生。当每一个新的案件发生的时候,意味着上一次的威慑宣告失败。”邓子滨说,“刑罚的严酷性不仅在威慑上是有限的,像安眠药一样,每次都吃才能入睡,就会产生依赖。”
邓子滨认为,公捕公判的组织者以这样一种超常手段追逐功利,但这一手段并不可以反复使用。
“为了使大家有观感,就要不断使手段残酷化,同样,如果要使公捕公判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每一次的大会规模理论上一次要比一次大,抓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参加的人一次比一次多。只要不如上一次的规模,大家就没兴趣了。”邓子滨因此认为,公捕公判只能是偶尔作秀,不可能次次上演。
“犯罪饱和论”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司法制度下,都有一定量的犯罪的存在,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意大利19世纪刑法学学者菲利的这一观点,至今被我国学者广泛引用并讨论。这个观点告诉人们,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无法赶尽杀绝的。
隐匿的允诺
就像一片孤叶,不会未经整株大树的默许就枯黄。作恶者胡作非为的背后,并非没有你们大家隐匿的允诺。
黎巴嫩文豪纪伯伦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专家普遍质疑,公捕公判大会违反了“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
以示众性的逮捕或者判决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羞辱,明显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的规定,不断受到媒体的批评。
即使如此,公捕公判大会还是被默许了。支持这一行为的,首先是强大的群众基础。2009年4月,在温州市举行的“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上,当地媒体报道称,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一名女性老职工显得忿恨:“要是在毛主席的年代,这些人要天天抓来斗!”而当天观看公捕公判大会的湘中文武学校的学生则说,看到警察押着疑犯游街“好威武”,以后的志向是成为一名人民警察。
事实的确如此。公捕公判大会召开多次后,涟钢的老职工和“上面的领导”都说好。公捕公判会场上演的,是官民热烈互动的执法和司法大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认为,民意的规范表达就是法律,一旦这种规范表达成型后,民意又必须服从法意。否则,法将不法,公正必然无所寄托。
邓子滨以两种法治观为例,解释目前的情况:其一,假如“严打”打错了几个人,有人说,那是“严打”的必要代价。其二,案件经过审判之后,放掉了几个坏人,有人说,那是维护正当程序的必要代价。“坦率地讲,我们的民意还是‘宁可错杀,也不错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地方执政者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百姓恐怕也不会答应。”
“主观上为追求立竿见影的秩序效果,官民互相投其所好。”邓子滨说,从实质上看,被抓的人绝大多数最后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但事情的关键不在于会不会冤枉谁,而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手段不应当被提倡。
尽管公捕公判大会不断遭到学界人士的批评,但实际上并没有给地方带来任何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大会的组织者无需承担任何违法后果。相反,这种做法还能向社会表明,政府打击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公捕公判大会也就成了事实上的政绩工程。
娄底市委政法委书记易春阳曾委婉地对媒体表示,公捕公判跟中央的精神不太吻合。但这种行为往往被上一级司法机关和当地政府所默许。
据报道,一位自称见证了不下5次公捕公判大会的娄底本地人评价道:“这只是一场戏”地方党委政府是这场大戏的总导演,公安和法院是戏剧的正面角色,而疑犯和罪犯是大反派。
“我不大相信一般的法院院长会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谢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更重要的是,在不少地方,权力支配法律已是一种‘习惯性事实’。”这种情形,可以在娄底市官员有关公捕公判是一种“习惯性做法”的说法中得到印证。
因此,谢晖认为,即便有公捕公判现象属于违法,在权力面前,只能徒具形式。更何况,对党委、政府及其他公权力组织的集体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等违法时,缺乏必要的责任科条,这正是对公捕公判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大学(台北)兼任教授陈长文曾语重心长地告诫:“所有有志的法律人,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枯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许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
和谐地反法治
对于围观者来说,罪犯既是一个做戒的榜样又是一个攻击的目标,既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又是一个猎物,而这个猎物既是应允给他们的又是禁止他们捕获的。
福柯
“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目的,只有把它装置在程序中时,才有正当性可言。废弃了程序而实现的所谓目的,在法治视野下,都不能称之为正当目的。”谢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2010年娄底公捕公判大会上,一位犯罪嫌疑人家属抱怨道:“我也不懂法,但是法律应该没有规定要游街,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这样啊……”
邓子滨认为,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破坏了法律,更容易造成民众弱化法治意识的后果,且容易给犯罪嫌疑人埋下复仇的种子。
公开的羞辱给人留下的是一段痛苦的记忆。谢晖曾与一位其父亲被划为富农的先生聊天,这位先生说:“解放后政府剥夺了我家的田地,我一点也不记恨,毕竟这些田地还在乡里乡亲的手里。让我永远记恨的,是每次运动一来,把我的父亲五花大绑、游街示众的情景。我经常告诉儿子们,此仇如同水火。”
谢晖认为,只要一个人还存在面子意识,这种“侮辱刑”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会伴其一生。这种负面效应,包括对社会的仇恨。
实际上,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我国在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进行规范,严禁示众也以各种规定的形式反复强调。
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但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被严重践踏。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其中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两高”和公安部于1988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同时,又补充规定:“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又强调了这一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而对死刑犯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者的人格保护并未提及。
然而,这些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措施并未完全奏效,基层仍然热衷公捕公判。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这样评价公捕公判大会:“他们煽动对罪犯的仇恨,好像社会不好完全是因为他们。能割掉罪犯的生命,割不掉罪恶,把犯罪嫌疑人公开侮辱,实际就是推卸责任。”
“公捕公判之类的举措,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些地方政府转移人们对社会不公的认识视线,把怨恨尽量地从针对政府而转向针对犯罪等社会丑恶现象。”
谢晖分析道,“公众对公捕公判的围观并拍手称快,正是对社会不公的真正原因模糊不清时的一种替代性发泄方式,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公民对犯罪现象的深恶痛绝。”
“最重要且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也是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巧妙地借以释放民怨、营造‘恶有恶报’这一公平假象的‘修辞’策略和行动方式。”谢晖说,公捕公判大会的不断上演,是“和谐地反法治”的表现。
根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以来,经媒体披露的各地公捕公判大会至少有20次。在谢晖看来,各地热衷公捕公判,借此惩治“罪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的“这番美意,此番恶举,种下的或许是龙种,收获的却只能是跳蚤”。
以立法手段遏制公捕公判
刑法(刑罚)从野蛮一步步走向理性,走向文明,其中的一个标志是将犯罪的人看做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即使要追究他们的罪行,也必须通过一系列正当程序
建设法治国家早已被写进了我们的根本大法,于是,依法治国成了一个极其响亮、极为诱人的口号。如果我们做一个设问:依法治国最大的障碍是什么?或许每个人都能列出一长串的问题,而每一个问题都有深刻的道理。相比之下,一切反法治的行为显然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被学界人士视为法治社会毒瘤的公捕公判,就是一种典型的反法治的行为。
将公捕公判视为反法治的行为,相信地方权力部门不以为然。新闻媒体每一次对此类行为提出批评时,总是能听到他们振振有词的理由。去年湖南娄底的公捕大会,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国各地都在搞,这说明(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有它存在的道理。”“我从事政法工作近30年了,自1983年严打以来,我觉得这是一种好形式。”
潘汉平曾经担任过律师,不可能不懂法律,假如他现在仍在从事律师工作,他会赞同公捕公判这种打击犯罪的形式吗?或许,当他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时,他会为程序正义、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尊严据理力争。但是,他作为官员的时候,为什么会对这种明显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辩护呢?
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凯军说:“这是一种现身说法的方式。”不管是潘汉平还是付凯军,他们对公捕公判的理解都是正面的,一个认为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一个认为这是在进行“现身说法”。那么,公捕公判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好东西”?它又能产生怎样的“现身说法”的效果呢?
如果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且能发挥“现身说法”的作用,就一定是符合法治精神,值得张扬和传播的打击犯罪的理念。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捕公判地方官员也常常以此为理由进行辩解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包含了禁止用公捕公判这种非理性的方式逮捕或者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道理很简单,公捕公判由于其本身的特征,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侮辱,这里就会形成两种情形首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法院正当程序的审判,理论上仍是无罪之身,倘若由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而被宣告无罪,有关部门是否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其挽回名誉?其次,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在实体审理时将会被定罪,成为罪犯,对罪犯是不是就可以侮辱呢?
对犯罪的人能否侮辱,实际上就是对公捕公判合法性的重要评判标准。如果对犯罪的人可以侮辱,推而广之,为了迅速侦破案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及时惩治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就应当采取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各种手段,而不必强调程序正义。
纵观人类社会,古今中外,刑法(刑罚)从野蛮一步步走向理性,走向文明,其中的一个标志是将犯罪的人看做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即使要追究他们的罪行,也必须通过一系列正当程序,而不是将其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从这个意义上说,湖南祁东、娄底等地组织的公捕公判大会,将犯罪嫌疑人挂牌示众,甚至变相游街,就是与正当程序背道而驰的反法治的行为。
将反法治的行为视为“好东西”而“现身说法”,其结果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非理性,摧毁法治社会的根基,倒退到街头公审的蒙昧时代。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不能等待官员们道德觉醒后,再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应当通过立法的强制性手段,强迫官员们用法律治理社会。具体到公捕公判问题,可能考虑的选择是,在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和审判环节的条款中分别增加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禁止将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场合示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固定的法庭内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逮捕和审判环节故意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示众的侮辱罪,从而彻底铲除公捕公判这个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