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投诉人支付当事人宠物狗诊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当事人收取投诉人宠物狗诊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当事人将死亡的宠物狗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投诉人提供和当事人动物诊疗纠纷的聊天截图和图片复印件;人民调解简易案件登记表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惠阳农水责改﹝2024﹞2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农水(动物防疫)罚﹝2022﹞2号复印件;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阳农水(动物防疫)告〔2024〕2号;送达回证;申辩书;协助函:惠阳农水协助〔2024〕2号;复函等。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4年3月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24年3月6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提出申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本机关作了补充调查,证实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本机关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死亡的宠物狗无害化处理,并就动物诊疗纠纷接受了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赔偿了当事人宠物狗死亡费用人民币6000元(包含期间的治疗费用人民币3200元及一切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曾在2022年10月24日就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中责令其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停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对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作出了行政处罚,参考《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前停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同时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依时持本决定书到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且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惠阳区财政局指定地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