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发师作为员工,具有理发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伟的角色是消费者,理发店是提供理发的经验场所,理发师作为员工,要维护好秩序,防止李伟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同时也有义务管理好理发店的物品,比如一些容易伤人的物品和容易受损的物品,要提醒顾客李伟不要拿。2、李伟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俗话说:损害别人的东西要赔!李伟不听劝阻,故意把玩店内的名贵剪刀,导致理发店遭受财产损失,根据过错原则,李伟剪刀的损害是具有民事责任的,理应进行赔偿。当然李伟并非故意毁坏剪刀,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就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虽然店家报警了,但是警察也不能对李伟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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