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税收管理服务指引
一、税务信息确认指引
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适用于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指引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1.已进行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已进行税务信息确认),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以自愿选择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征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减免税政策。
2.未进行登记的边民个人
对于边民个人(未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边民,即自然人),可以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受税务机关委托的邮政代开发票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享受按次起征点增值税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3%,低税率为9%、6%,以及零税率。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征税和减免税。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
边民、边民合作组织在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照政策规定,自行开具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购买边民、边民合作组织在境内销售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规定取得发票,发生销售时按规定开具发票。
购销双方在发生真实交易的基础上,税务机关采取便捷化的发票服务措施,保障有开具发票需求的边民和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自开或者代开发票,保障有索取发票需要的下游购买方取得发票,满足发展落地加工和商品流通的需要。
(一)自行开具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定和领用
一般纳税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份数、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核定,纳税人领用税务Ukey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和领用
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申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核定,纳税人领用Ukey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核定,纳税人领用Ukey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边民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边民个人(未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边民,即自然人),可以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受税务机关委托的邮政代开发票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或减免税款。
2.边民和边民合作组织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已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但未选择自行申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1.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增值税免税范围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免税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并缴纳税款后,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应税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征收率下调至1%。
在该政策执行期间内,经小规模纳税人自愿要求,可按规定放弃享受1%征收率,依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云南省辖区内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优化代开发票点的设立
为方便边民、边民合作组织办理代开发票并落实境内再销售货物的征免税政策,除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外,各边境县市税务机关在边民互市贸易场所附近设立了委托邮政代开发票点(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点(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2.不得突破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的政策
对企业向边民和边民合作组织购买通过边民互市进口的境外农产品,不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范围,不得由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由边民和边民合作组织按照政策规定自行开具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企业向国内农业生产者收购境内生产的农产品,可按照政策规定由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纳税申报指引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期限
根据不同的税费种以及应税行为,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60日、1个季度、半年、1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税费种分别进行认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申报途径
1.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可办理所有类型的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附加税(费)、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
2.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
可办理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附加税(费)、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
可办理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的税费种包括: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费)。
4.自助办税终端
可办理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的税种包括车船税。
5.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APP端:可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扣缴端、Web端:可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经营所得预缴及汇算清缴,其他分类所得扣缴。
税务端:可办理除定期定额征收,代开发票涉及个税业务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各类业务。
五、增值税政策指引
对境内发生再销售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落实增值税征税、免税政策和发票管理等政策,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等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市场和落地加工产业的发展。
(一)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境内销售的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享受与国内货物同样的税收优惠。
边民、边民合作组织在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其中,与境内销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联系较为紧密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免税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如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等免税范围内的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免税。个人按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至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
注意: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边民互市进口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支持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落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政策。按照政策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是指农产品经加工后货物适用13%税率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1.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自开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加计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加计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依规定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除农产品外的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规定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事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和流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外,其他类型企业(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非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等)购买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一般纳税人按13%、9%、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分别按13%、9%、6%)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3%、1%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下调至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分别按3%、1%)抵扣进项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引
(一)税目
(二)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仅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与边民互市联系较为紧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4.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6.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内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七、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引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法定税率和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四)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与边民互市贸易及落地加工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政策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八、税务机关开展精准服务
编写说明:
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根据截至2022年3月的税收政策梳理编写,供学习宣传边民互市有关税收政策使用,执法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变动,按照公布的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