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理解这一重要论述的内涵和精神,关键是抓住“平等保护”的对象,即“全体公民和法人”。这里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治命题,即法治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具有全面性,“平等”的基本法律内涵就是享有平等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将平等保护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原则,把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之手为全体公民和法人架起了一张“保护网”。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2021年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今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重申了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价值要求,是对法治价值的确认和弘扬,进一步表明了尊重法治、践行法治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可能会遇到各种非法治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并出现平等保护无法有效“全覆盖”的问题,如少数地方和部门在经济工作实践中通过设定各种附加条件来阻碍法治原则的实现,有的甚至把“不平等”视为家常便饭或者是把“不平等”视为“平等”。出现这些现象,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从主观上来说,少数人对法治的精神实质一知半解,对法治持有“功利主义”立场,有利则用、没利不用,将法治异化为可以随意曲解的治理工具;从客观上讲,宪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还没有在司法审判中充分有效地加以适用,导致实践中这一原则的法律权威受到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着重强调从主观上提高对法治价值重要性的认识,要真懂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了法治价值在客观上的重要性,通过“于法有据”来防范在改革进程中忽视法治权威和功能的现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原则和精神的体现,“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要求必须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落到实处、走进生活。具体而言,它要求立法机关平等地设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在权利、机会、规则、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不能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时以同一标准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人,而不应有任何例外,杜绝选择性执法;要求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时应坚持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等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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