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通信网络管理,规范校园网络和通信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通信网络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中心。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校园通信网络的运营秩序;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监督其按照合同开展业务;
(三)负责学校统一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门户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学校统一金融收支平台的网络和技术支持;负责数字化校园各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四)保障校园通信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校园内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并登记备案方可实施。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报请学校批准,任何校内或校外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有线、无线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校内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七)在校园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网络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八)影响校园信息化整体建设部署的行为。
第六条基建部门应负责在建房设计时,在每栋楼的第一层的适当位置预留网络管理房屋一间,供安装、存放网络信息化建设设备。
第二章校内通信缆沟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的所有通信管道(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管道(缆沟)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内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报请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条校园内所有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网络管理中心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可识别,网络管理中心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权益方和权益有效期(有保密要求的线路除外)。
第十一条任何施工方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通信线路。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通信线缆断裂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承建方户外线路施工时,必须利用现有电缆沟,禁止任何破坏现有路面或绿化带的施工操作。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需要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的,也应征得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并遵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及校外合作单位的基站设置和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站的选址、地面出租合同的签订。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报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不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安装大功率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六条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四章校园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校园网络安全、畅通和高效,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网络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私自架设人承担,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校内有线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网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为了节省资金,学校所有单位需租用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光缆使用的,必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管理中心比较几家运营商的光缆质量、性价比及服务质量后,统一招标租用,分配使用。以前有单位已租用的光缆,需报网络管理中心测试是否还有冗余,如有冗余,可调剂到其它单位共享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宣传部负责校园有线广播安装、布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通信网络设备的各种供电需求,保障校园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保卫处负责校园通信网络设备的防盗安全、校外通信网络施工人员进入校内的行为及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学院
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篇2:南沙中学校园网络管理制度
沙南中学校园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沙南中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沙南中学校园网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网由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并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全面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网上资源共享。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的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二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外,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学校将对这些行为追究当事人的各种责任。
第八条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九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条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如果施工现场有校园网设备财产,必须在动工前征求网络中心意见。
第十一条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先交由网络中心进行检测,由网络中心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三条校园网计算机上不得安装和使用计算机游戏软件。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第十四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组、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级资源进行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第十七条凡本校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九条校园网要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⑴可向Internet公开的;⑵可向校内公开的;⑶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⑷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⑸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机房管理人员须做好机房上网的登记工作,机房上网登记要保留1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第三章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八条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归信管领导小组解释及监督实施,相应处罚由校办实施。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中所指出的校园网负责单位为网络中心。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DZ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制度
庄丁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校园网络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为教学、教研、学术交流、管理服务。校园网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未经批准严禁任何非本校人员使用校园网。
三、学校网络系统包括学校网站和校园局域网。网站重在建设家长、社会与学校交流的平台,为教师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及全面宣传学校办学特色;校园局域网重在畅通办公渠道,方便上传下达,提高工作效率,并实现办公无纸化、自动化。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学校荣誉、违反学校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俗的信息。
六、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网络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互动交流的页面要每天察看,信息回复最晚不超过3天。
七、严禁利用校园网络系统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八、严禁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九、校园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网络管理员汇报,不得隐瞒或私自解决。
十、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用户,学校试其情节轻重对其实施处罚,并有权停止对其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