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指导思想
二、主要内容
1.建立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搞好人防物防技防,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
2.全面实施平安细胞工程。加强平安创建力度,深化平安社区(村)、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家庭等一系列平安细胞工程建设,积极发挥"五老"、网格员、中心户、楼栋长、志愿者骨干作用,营造平安创建大氛围,不断提升"一感两度两率"。
3.加强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着力提高信息化运用能力,加快视屏监控探头建设,实现街道和重点部位全覆盖。
4.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推动建立完善信息化、精心化、法治化、动态跟踪、多元化解、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6.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网格化平台规范化建设,落实基层综治队伍建设,加强综治干部业务培训和法律专业教育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综治"双创"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镇"双创"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汤敏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谢国清和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李珍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办、宣传办、派出所、司法所、学校、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双创"活动办公室挂靠综治办,由苏在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认识。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创"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把"双创"活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深入推进。
【关键词】群众路线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群众路线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指向
党的群众路线既是党的生命线,又是党的根本路线,这是群众路线比较经典的描述。群众路线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指向,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创新社会治理要为了群众。社会治理的任务落到实处,就是要维护群众利益,与一切为了群众的价值追求契合。为群众服务,就是要处处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利益放到第一位。在创新社会治理中,要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要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社会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定要适合当前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
创新社会治理要依靠群众。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依靠群众,要承认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要走入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群众参与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典型特征,要不断转变观念,从政府主导、包揽一切事务转变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更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政务事务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肯定人民群众的创造性,逐步形成现代社会治理中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群众组织同政府管理互补、互动的良好局面。
创新社会治理要相信群众。坚持以人为本,认清群众才是历史的主人,多向群众学习、交流。要在工作中依靠群众,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创造公众参与的便利条件,提升群众组织活力,加强互动,要使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偏差,就需要及时纠正。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应尊重人民群众的主w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意识。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仍需完善
社会发展至今,我国所取得的各项成就有目共睹,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发展逐步积累了一些矛盾,这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
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群众主体由单一化朝多元化发展,原来简单的社会结构变得更为复杂,社会结构不再单一,群体诉求呈现多样化,过去的传统社会整合力量变弱,新的社会整合机制不健全,群众工作对象日趋复杂,对社会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群众及社会组织参政热情不高。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求社团组织承接部分政府转移职能,同时,群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防止政府与群众价值产生偏差。我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能力较弱,且个别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干预过多,使其在组织、功能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过分依赖政府。许多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直接提供,导致效率水平有待提高。
群众参与机制亟待完善。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已制定了一些群众参与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群众参与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政府对提升公民参政意识还不到位,执行还不到位,制度化建设还不成体系,水平不高,群众参与的形式大于其实质意义,使得公众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表达,影响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群众路线,突出社会公平感
一切依靠群众是我党工作的力量源泉,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必须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群众路线,突出社会公平感。社会公平并不意味着社会中每个人平均占用社会资源,而是主张通过多种手段来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从而实现社会总福利和人均福利的最大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公平公正感。社会存在矛盾是必然的,但长期存在于群众中的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则会增强群众的不公平感。积极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中的矛盾和问题,是增强社会公平感的一条重要途径。
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群众路线,扩大群众参与。群众参与可分制度内参与和制度外参与两种途径。制度内参与是指在政府主导下的群众参与途径,并且有严格的程序和内容限制。制度外参与不存在严格的程序和内容限制,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自主性。
第一,群众参与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首先,可以保证社会治理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公共利益价值指向。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从事政治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都是理性自利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部分政策及规定制定者一有机会便会谋求个人或部分私利,背离公共利益换取个人或部门利益,在垄断部门表现更为突出。此外,利益集团及个体的寻租活动也可以改变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导向,将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政策变成某些人对行业的控制。群众参与可以保证公共利益不被异化,可以使公共政策、规定的出台更为公开化、透明化,公民可以获得更多的知情权,从而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可以提高社会治理中政策、规定制定的科学性。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要达到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的目标导向,二是可行性强,三是可持续性,四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群众参与可以提升社会治理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认可度和可行性,群众自身参与和选择的治理方式很容易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使政策在执行中不会受到抵制。
第二,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注重对群众参与的引导与规范。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的各项制度,严格落实群众参与制度、规范,约束政府工作方式,明确群众参与的地位和效用;要避免走过场、花架子等华而不实的群众参与;要切实尊重和落实群众参政议政的要求,并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关系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参政议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能落到实处。
第三,健全群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应当承认,虽然我国在推动群众参与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群众参与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要做到有效、广泛、深入的群众参与,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的发展,以及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外,还要有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障。
创新社会治理要坚持群众路线,培育和规范群众组织。“政社分开”是发挥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治功能的前提,要实现社会各类组织的合理分工,让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厘清界限,按照社会管理的规范,还原群众组织的应有地位。同时,建立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政府社会分开,是为了更好的合作,政府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把那些政府做不好、管理不好、管不到的事情坚决剥离出去。通过培育发展、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提升水平,便于政府从纷繁复杂的事务中脱身,更好地致力于政府治理。二者除了相互促进,还可以相互监督,避免政府失灵与社会组织失灵,产生良性互动。
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对传统政府管理进行有效的拓展,有利于构筑多中心的社会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推动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好社会事务,为群众自治提供良好的软环境;社会组织要主动培育参政意识,要明确与政府一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形成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
实现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要紧紧地把握好社会发展规律,由政府主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及各种社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循序渐近,产生良性互动,逐步把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要真正使社会治理创新“接上地气”,增强对群众诉求的回应能力,就应当从群众路线入手,强化群众参与理念,健全群众参与体制机制,使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贯穿到社会治理工作的始终。坚持将党的群众路线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是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
着眼加强社会协同,持续发动群众,探索创新社会治理新模式。社会治理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真正做到当家作主。在社会治理中贯彻群众路线,就是要求政府将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标准,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从群众的反映中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就是要了解和掌握群众需求和利益,总结提炼群众的意见,形成社会治理的具体措施,并外化于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加强社会协同,持续发动群众,克拉玛依区以构建“网格为主、条块结合、梯次管理、逐级负责”工作格局为导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网多责、一格多员”网格化精细管理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不断探索并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综治、法治、社会矛盾化解等长效工作制度,从而引导和保障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着眼运用现代科技,真诚贴近群众,不断破解社会治理新课题。现代科技对于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和作用,在于促使政府的体制机制、管理结构和运行流程发生转变,目的是使人民群众获取政府的服务更加简洁,使政府的服务和管理更加高效。因此,要创新社会治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履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治理综合信息系统,构建社会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2]。
二、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上篇:堵塞漏洞、完善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立足本职,不断完善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设立社区检察室,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4月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启动以来至今年5月25日,上海市16个基层院共设立26个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75个街镇,对应101个派出所,其中金山区院设立了3个检察室,实现了对金山辖区的全覆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参与系统性的综合治理工作71次,制发检察建议6份。接待社区群众涉检。全年共接待来访981批次3085人,收到来信36件,向控申部门移送涉检件115件,其中职务犯罪线索22件。协助化解地区突出矛盾。四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全年共开展法制宣传291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近2万份,放置宣传展板1100余块。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本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市院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各区县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长宁区商委、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也在近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该联席会议讨论了由区商务委、区检察院草拟的《长宁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工作要求》、《长宁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录入要求》、《长宁区“两法衔接”工作督查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具体内容上,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创造了比较好的经验和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如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轻罪消灭”的制度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的成效。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2006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帮教组织390个。2006年至2009年,上海检察机关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36名缓刑罪犯、18名假释罪犯和12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被采纳,另有16名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被裁定减刑,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检察机关还牵头公、法、司有关机关充分依托业已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开展轻微犯罪人员扩大假释试点,联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老病残、外省籍罪犯优先适用假释作出规定。2010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司法局和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19份检察建议,将数十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监管。
依托执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工作,维护地区稳定,并注重体现办案效果、延伸检察职能和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450件30574人;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831件34109人,同比上升11.64%和11.56%。
加大对常见、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本市和个区县社会治安形势特点,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通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集中公诉等方式,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制假售假等多发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先后组织全市性集中公诉7次,共将293件549名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
完善刑事案件督办机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中,市院制定《关于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中重点刑事案件进行督办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先后对20件高检院督办案件和33件市院督办案件进行个案指导,有力推进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了办案质量。
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推进刑事和解机制,坚持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熟人之间的轻伤害犯等,慎用逮捕权、权,通过区别对待、宽严相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转化消极因素,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在各个检察环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大局。
作为民政部和市社区建立的早期试点区,东城区推进“社区参加式管治”是社区建立发展到必然阶段的必定选择,是底层社会发展的必定要求,也是底层社会治理的创新理论。
“七一”发言中强调,要坚持发扬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指导中心效果,进步党科学在朝、民主在朝、依法在朝程度,保证党指导人民有用管治国家。党若何准确处置好指导与在朝的关系?科学、民主、依法,是党为破解这一难题提出的根本偏向,但另有赖于一系列详细的体系体例机制创新。东城区三年多的理论证实:社区参加式管治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理念;是一种办法,更是一种立场;是一种进程,更是一种后果;是一种行动,更是一种才能;是一种权益,更是一种责任。社区参加式管治为党在底层社会完成指导方法的改变供应了有益的理论,在健全表达机制、协调好处关系、化解矛盾抵触、促进良性互动等方面,党的指导效果得以充分发扬,获得的结果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偏向,给我们留下了有意义的考虑。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管理社会矛盾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是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得深层次矛盾凸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管理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凝聚强大力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①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条件和组织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建构的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占主导地位和引领地位的核心价值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可以通过或善或恶的道德判断和选择,以各种道德符号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强烈的暗示和指引作用,有效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利益追求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杠杆,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最终根源。当前,及时协调、处理新形势下的利益矛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诉求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联结各民族、各阶层的精神纽带,它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制度安排和法制规范等途径,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兼顾好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从而有效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利益和谐和社会稳定。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社会建设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党的执政环境和执政能力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着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价值观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事业获得社会认同与合法性的重要思想基础和途径。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才能优化党的执政环境,增强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预防和化解党的执政风险,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提升党的执政公信力。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社会管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载体。教育载体是承载、传导教育因素,能为教育主体所运用,且主客体可借此相互作用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要成为教育载体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信息,并能够被教育者所运用;二是必须是联系主客体的一种形式,主客体可以借助一种形式互动。③社会管理把整个社会系统作为自己的管理客体,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基本活动。管理客体主要包括人、财、物,但财、物的运用又最终归结到人身上,因此,管理的终极客体就是具有自主意识能独立思考的人。社会管理中必然蕴涵着管理主体运用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信息作用并影响管理客体之意。社会管理中的管理主体同时是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教育主体,管理客体同时又是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教育客体。而且,社会管理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渗透,可以增加教育过程的可控性,促使隐性因素向显性因素转化,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④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向功能,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树立以人为本、治理善治、公平正义和依法管理的基本理念,深入研究各种受众群体的特点和认知水平,有效整合和优化思想工作方法。以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舆论引导的中坚力、公信力和影响力为基础,以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为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引领整合多样化社会思潮的组织体系,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调节功能,推进社会管理方法创新。要建立起主流意识形态面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教育体系,创新一整套适应不同层次、不同传播渠道、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的方式方法,直面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面对易突发和激化的问题和矛盾,梳理清楚矛盾的核心和实质,把道理讲深、讲透、讲到群众的心底,做到持续求真、求新、求信、求效,从而调适人们的心理状态,使人们心理由不适应、不平衡向适应、平衡转化,消除人们的心理障碍,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和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功能,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一是创新群众工作理念,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自觉性,增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聚和激励广大群众共同前进的思想基础;二是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宣传、动员、教育、引导、服务的本领,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三是创新群众工作的组织、物质和沟通等载体,构建开展党群、干群、社群工作的新平台,提高群众工作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创新运行、竞争、激励、保障、反馈等机制,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群众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时代化、数字化、大众化、生活化的轨道,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实现培养人、造就人、激发人、成就人的目标,积极培育健康、向上、平和的社会心态。(作者分别为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讲师)
注释
①:“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人民日报》,2011年2月20日。
②刘新庚,罗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管理功能新探”,《探索》,2006年第6期。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良好的秩序,有着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必然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职能优势已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主体力量,并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职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是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粗浅见解:
一、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2、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近年由于收入差距、腐败、利益而引发社会问题,矛盾逐渐凸显,这对于逐步走向繁荣的国家不相适应,因为不为群众着想,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矛盾就会依然存在,什么样的管理也没有用。只有适应新形势,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强化社会管理,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解决政府职能在社会管理方面“错位”问题,在医疗、就业、养老、教育、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并优先解决民生问题,才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具有法制宣传、政策导向功能,调解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帮教功能,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等都能通过服务,宣传、引导、法律解释等方式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3、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加快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能力。司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这一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在推动民主与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重要功能作用,也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在推动依法行政、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行政通过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行政部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通过执法检查,完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下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促使其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
二、司法行政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2、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司法行政在国家赋予的人民调解指导监督职能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己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国家社会管理中成为开展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虽然给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司法行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点多面广、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独特优势,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发展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社会管理中及时化解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破解面临的难题,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履行着法律保障职责。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有更多的期待,司法行政具有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重要职能,担负着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特别是在现在改革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突现,司法行政通过自身法律服务多样性和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构建法律服务衔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巩固不可替代的地位
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如何在大局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应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思考和探索的话题,因此司法行政应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谋划,勇于实践,以担负社会管理责任为目标,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平台,创新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找到破解的办法和根治的良方,以此深化司法行政工作。在创新新的新机制上,笔者认为:
1、在立法中找准自身核心地位。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目前在国家对社会管理创新尚未立法,部分地方立法己纳入议事日程,司法行政应加强对社会管理的专题调研,探索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新方法,勇于担负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对行政部门社会管理事项进行管理的职权,在地方法规中争取承担起社会管理组织领导和主导作用。
2、在社会管理中找准自身价值。服务社会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尽职责,应就参与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调研,把握社会管理的规律,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行为规范。如普法工作,利用婚礼宴上趣味盎然之歌,丧礼事上粗犷苍凉之歌、农家薅草声情并茂之歌、民间小调抒情优美之歌等村居民易接受的本土文化传播途径,把法律编排成薅草锣鼓歌、花鼓子歌、丧鼓歌等,使法律知识与本土文化相融合,达到宣传面大、形式多样、通俗易懂作用和对不同层次的人群及不同群体的需求效果;再如社区矫正是执行刑法,司法行政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把心理康复矫治作为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在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重心矫,用心去感化温暖他们的心,并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凸现社会管理价值。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新理念等往往是引发启动该系统的机会或者契机,通过建立、组织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系统,形成、改进或者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机制或者制度。这又为下一轮社会管理创新系统的启动准备了条件。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管理是统一系统的两个侧面。社会管理创新依赖于既有社会管理,同时又是既有社会管理充实完善的动力;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有赖于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管理创新有助于确保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有机结合,助推社会管理决策科学化和实效化。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社会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社会管理创新过程更为复杂,其作用也往往是难以判定的,短期效益不明显,涉及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的利益调整,因而难免遭遇各类阻力,影响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只有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切实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尊重各方各类利益诉求,贴近社会生活,注重和强调服务,密切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和作用,带动社会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进而形成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创新。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不仅要强调“亲情化服务、人性化管理、市民化待遇”,更为重要的是要强调转变全能统治型的政府治理范式,“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转变,让群众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主体,尊重社会自治,助推社会自律,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不仅要强调始终贯彻“以人为本”,而且要强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和制度,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要强调社会和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承认、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社会的形成,完善社会结构的优化配置,包容社会的异质性,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三、社会管理机制制度的创新与价值分析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主管:南宁市社会科学院
级别: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0.34
主管: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