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传播效果与传播对象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新闻传播说到底就是为传播对象服务的,传播者“传播什么”以及“如何传播”,只有在传播对象切实存在的情形下才有意义。笔者认为,良好的传播效果是建立在对传播对象的尊重与适应的基础上的,必须尊重传播对象,适应、满足他们的多种需求。
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二,从传播对象所处的地位看,他们并非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传播过程基本是由两个不同方面所组成的,即传播者和传播对象,传播者提供信息,传播对象按自己的意愿加以选择和利用。在这里,传播者至少应当把握四个原则:一是经验的接近性,即传播者要尽可能地以与传播对象相似的经验考量,来观照事实并选择报道的视角及表达形式;二是理念的接近性,即传播者要尽可能地以与传播对象趋同的观念和思想,来阐释新闻及其背景;三是水平的接近性,即传播者要尽可能地以传播对象可理解、可接受的程度,来报道新闻;四是地位的接近性,即传播者要把自己摆在与传播对象平等的地位上来报道和解释新闻,决不能高高在上,自以为是。
从新闻传播效果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有的报道波澜不惊,有的引人瞩目;有的轰动一时,有的经久不衰?根本的还是在于是否尊重和满足了受众的实际需求。老一辈革命家刘少奇早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中就明确地说:“作为一个读者,我可以向你们提点要求。你们写东西是为了给人家看的,你们是为读者服务的。看报的人说好,你们的工作就是做好了。看报的人从你们那里得到材料,得到经验,得到指导,你们的工作就是做好了。”显而易见,不从传播对象的地位和要求出发,一味地搞主观主义的灌输,以教训人的面孔出现,必然拉大与受众的距离并最终失去受众的支持。马克思也早就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因此,只有真正把广大传播对象当主人,新闻传播事业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且实现长久接续的发展,离开了这个基本点,一切都是空话。
那么,是不是适应了传播对象的需求,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呢?当然不是。我们知道,传播对象的构成是复杂的,对他们的需求也要做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在处理传播效果与传播对象的关系上,至少应注重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适应和“迎合”的区别。新闻传播要满足、适应传播对象的需求,这是毫无疑问的。首先,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为传播对象服务,把传播对象当作主人,反映他们的要求、愿望与呼声;其次,在报道内容上,要满足传播对象各方面的兴趣,不断扩大报道面;第三,在表现形式上,要考虑如何吸引传播对象的注意力,写稿、做标题、安排版面,都要为传播对象着想。然而,所有这一切不等于单纯地、被动地去“迎合”。传播对象的需求和兴趣是多样的,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积极健康的,也有消极的不健康的,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对少数受众不健康的要求和兴趣,决不能迁就、“迎合”,决不能搞庸俗化、低俗化、媚俗化那一套。目前一些报刊以所谓的“多样化”为借口,搞一些所谓“吸人眼球”的,甚至让人“喷血”的图片和标题,实则就是一种在一切为了盈利的思想支配下的“迎合”,在他们那里,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社会责任早被抛到九霄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