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许多不可替代的优点,因此在实践中运用得非常广泛,当然现阶段我们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社区矫正存在哪些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
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等社会客观因素,容易导致心里失衡,行为失控,增加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诱发因素。
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2、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经费短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一线指挥部,因经费短缺,导致缺乏必要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从而造成突发事件因经费短缺而无法正常进行处置。3、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措施缺失。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一线,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强制执法权。
(二)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力量薄弱、保障建设滞后,调查报告质量不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缺,社区矫正机构车辆和技术装备不足,导致调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和调查效率较低,委托审前调查材料不能及时到达法院,社区监督考察措施简单,甚至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一方面,调查工作人员所制作调查报告内容简单单一,过于模板化。未能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就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的材料内容,作全面性、针对性阐述。另一方面,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衔接机制不畅,缓刑犯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社区矫正信息化教育、管理装备和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亟需加强。社区矫正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而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信息交换平台,未能实现矫正工作动态的数据共享。由于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流动性较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等问题,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报到、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上述原因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尤其异地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功能效果的发挥。
(四)审前调查评估的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所在调查时由于缺少对审前调查评估的宣传,经常遇到周围群众对审前调查评估不理解和不支持。如被调查对象往往为了考虑自身的安全和避免麻烦,没有提供真实情况,或者讲好的一面,谁也不愿意因此而做冤家,致使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相当社会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了解,有些群众甚至对矫正人员持排斥和抵制的态度。
(一)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二)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审前调查模式
一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发展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调查报告符合实际、符合法律规定,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犯罪对象的情况,把调查得到的东西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同时,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建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矫正机构应及时向政府反映问题,争取财政资金倾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探索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审前调查机制有必要公、检、法形成统一的审前调查模式。
(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监管流程
(四)加大宣传力度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