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酒店开房后,因调戏住客女友,继而与住客发生争吵打架刺伤住客,该住客将未成年人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后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侵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入住酒店的责任承担该如何判决呢?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2021年11月的一天,徐某、袁某(均未成年)吃过宵夜后来到某酒店开房,两人在酒店电梯上便用言语调戏住客伍某的女友,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徐某、袁某两人不爽,便准备去打人,经寻找后在酒店四楼电梯口遇到伍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打架期间袁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伍某刺伤,后两人逃离现场。
本案发生后,徐某、袁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伍某将徐某、袁某和某酒店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袁某共同对伍某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对伍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徐某、袁某实施侵害行为时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徐某、袁某所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
某酒店在徐某、袁某入住酒店时,未询问其父母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伍某的损害结果与某酒店的违规入住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某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徐某、袁某的法定代理人、某酒店赔偿伍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警。如酒店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