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烟草局最新公告!经营零售点烟草专卖局

沙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沙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沙河市烟草专卖局对原《沙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3月13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将修订后的《沙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沙河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沙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沙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网格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沙河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网格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网格单元科学调整。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饱和区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布局规定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十条所有网格单元设置的零售点要符合所在网格单元的总量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区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三)县级以上道路(如国道、省道)两侧的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四)自然村、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400人的村,在4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可按1个零售点设置。从自然村、行政村中经过的县级以上道路(如国道、省道)零售点,不计入所在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数量。

(五)各类批发市场(含专业或综合类市场)内,摊位在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6个。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与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占用市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六)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能开展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每个居民小区、住宅小区内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的居民小区、住宅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间距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非封闭式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七)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娱乐场所以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饭)店、度假村、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九)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物流园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所在单位批准并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汽车站、火车站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场候机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

(十一)旅游景区内(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按景区规模、客流量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所设零售点应当符合森林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方面

1.经营场所为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书报亭、危房、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包括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仓库等区域;

3.经营场所无实际商品展卖,不具备卷烟(烟草制品)销售的基本经营条件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如生产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经营水产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场所;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位于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位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区域;

8.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内部相连通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商品的区域;

9.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0.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区域除地面一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除外);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照顾政策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坐店经营。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范围内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规定零售点标准的80%执行。

(四)以上情形申办零售许可证均受网格单元及自然村、行政村、小区、批发市场零售点总数限制。

持证人申请歇业,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提出的,可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布局限制。

(六)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属于外商投资,不属于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依持证人申请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十七条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网格单元发生较大变化,区域容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可应急增设零售点,定点投放给对应的新增区域,在次年动态变更时,要对该网格单元容量重新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禁入区是指网格单元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饱和区是指网格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大于或等于网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发展区为网格单元当前持证户数小于网格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口。进出通道口100米、50米为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直线距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人口数量、居民小区、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摊位数量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不得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未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烈属是指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用于商业性质的房屋,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相互通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地址与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储藏室、仓库视作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实施的《沙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沙市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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