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佩鸿发布了今年以来我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俊宽、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荀新河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会上,发布了河北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带领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徐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量标有“北京二锅头”“革命小酒”“京宏”等标识酒类产品,其标识和包装装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产品。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现有“京宏”牌北京二锅头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十年陈酿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赠送出样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类产品均未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京宏”牌北京二锅头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和十年陈酿的包装装潢与北京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邢台华士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23日,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经查,李某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邯郸市通达房地产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3月24日,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丛台区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在丛台区房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厅内,对已缴定金的购房者开展附赠式砸金牛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宣传,但在有奖销售现场未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兑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20年6月12日,献县市场监管局对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开设账户收取会员费,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利用网络营销“艳兰牌”油渍净,在环净博士公众号、环净博士APP、白银金奇科技公众号发展会员;利用会员后台管理系统设立当事人的奖金制度,级别分为VIP、店长、主管、经理、总监、董事、联合创始人、执行联合创始人、资深联合创始人等9个级别,发展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越高。献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向该公司下达了3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公司均未提供“艳兰牌”油渍净的生产成本和纳税等情况,在举行听证过程中至下达处罚决定前也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16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网络传销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3万元,并给予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且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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