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永吉县一拉溪镇文玉村张某某采石场,毁坏文玉村东山4、5垧林地采石,破坏生态环境。
二是一拉溪镇碾子沟水库东山,有人在此非法砍伐2垧多人工林。
三是口前镇通往北大湖镇路旁的邵某某采石场,多年来一直非法采石。
四是口前镇开发区铁路大学后山的城投公司石场,非法采石;
五是口前镇通往殡仪馆路边的孙某某石场,非法采石;
六是北大湖镇北大湖国有林场林地内有一铜矿,破坏林地非法采矿。
七是北大湖镇逛子沟村国有林地内有一石灰石矿,非法采挖,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八是北大湖镇林场副厂长崔某某占用太平岭两垧多湿地建水库。
九是北大湖镇通往北大湖滑雪场路旁的林地被吉林市人高某破坏建宾馆。
十是北大湖镇小屯村村书记在小屯村集体林地内建养鸡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排附近村屯的沟溏,污染空气和水源。
十一是岔路河镇东山头李某某石场非法采石,占用岔路口镇莲安村林地建养老院。
十二是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开发区破坏该镇东山头的植被,非法采土取沙,致使原东山头上四、五座烈士陵墓被破坏;为逃避检查,该食品开发区使用绿网遮盖了四、五垧林地。
十三是岔路河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王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非法采伐蛤蟆泉村10队沟里东南山300多立方米林木;当时该村村民向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举报此事,办案人员张某到现场调查未果,事后还遭到王某报复。
十四是岔路河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王某破坏蛤蟆泉村7队南沟林地,非法建水库和房屋。
十五是口前镇双顶子村终宝贵水库西侧,张某某(永吉县政协委员)在此毁坏1垧半林地建养鸡场。
十六是永吉县西阳镇兴隆村村民赵某某,毁坏自家水库西山上1垧半林地建蓬莱山庄。
十七是永吉县西阳镇林业站站长崔某某,毁坏大岗子村蛤蟆塘5垧多林地建林蛙养殖场。
十九是永吉县大岗子村双榆树,大岭参地管护房后坡100米处的天然林林木,被大岗子村村民魏某某盗伐。
二十是永吉县北大湖镇西家村裴三采石场,破坏两垧多林地采石;
二十一是永吉县西阳镇狼头村水库上游的林地被人非法破坏种植林下参,永吉县检察院已调查此案多年至今未果。
行政区域:吉林市
污染类型:水、大气、生态、扬尘、其他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永吉县一拉溪镇文玉村,现合并为碾子沟村。下窝堡采石场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由张某某经营。现石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3608平方米,其中开采生产面积6912平方米,植被恢复面积6696平方米。张某某承包该厂期间存在生产行为,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2015年6月,一拉溪镇下窝堡采石场停产。举报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采石场应为位于口前镇吉桦线公路旁的永吉县口前石场,经营使用人邵某某。邵某某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930平方米采石,致使林地植被毁坏。举报问题属实。
第四个问题:此问题于第9批第1004号案件问题重复,信息已公开。
第五个问题:经查,永吉县晟泰采石场的经营使用人为孙某某。2015年10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受理了永吉县晟泰采石场非法开采案。2016年9月7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16年9月7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处罚金。2016年以后,该采石场已停止开采。举报问题属实。
第六个问题:经查,向阳铜矿建于1971年,原为国营企业,使用林地为当时国家划拨,采矿方式为地下巷道式开采。1986年企业破产,人员设备撤离,该矿经多次转让,现权属为孟某某,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矿洞口周围植被已经恢复。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七个问题:经查,北大湖镇桄子沟石场实为吉林市衡永源工贸有限公司北大湖采石场。2016年7月,该公司被发现在国有林地非法开采矿石,2017年6月19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向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采石场生产矿长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经被起诉,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该企业在生产时采取布袋除尘、喷雾式降尘措施,并用洒水车对场区进行喷淋降尘,石粉、石料用防尘网苫盖。该采石场现已停产,没有发现扬尘污染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八个问题:经查举报的太平岭为向阳村大平岭屯。该屯10社东岭子有一条由附近山上的水流汇聚形成的小河沟。2010年“7.28”洪灾时,河沟被冲深和加宽,河岸土方塌陷严重,需要治理。2016年6月村委会向该村扶贫包保单位五里河林场的崔某某借用钩机、铲车、翻斗车等设备完成此处河堤加固。经现场查看,河道内存有水面,但未形成水库。此处不是湿地,属于山坡下较缓的林地。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九个问题:经查,举报的宾馆为永吉县瑞祥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承建,高某为宾馆原法人,现宾馆法人为徐某某。2015年11月2日,永吉县瑞祥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15年11月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手续,使用国有土地1.0753公顷,建设规模用地0.6188公顷。建筑宾馆及使用土地不属于林地。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十个问题:经查,该养鸡场于2009年3月由小屯村11社于某某、迟某某夫妻建设,2011年3月转让给小屯村书记田某某的儿女。建设鸡场的地方原属于小屯村11社集体荒地,于某某夫妻建鸡场时的荒地原为农民小片荒地,后由村社集体按耕地使用分配给村民,按二轮承包耕地管理。该养殖场养殖期间,鸡粪便日产日清,由郭范村刘某清走还田,不存在直排沟溏问题。养殖时场区内确有臭味,2017年2月停产后不存在臭味。该养鸡场2000米内没有功能水体,不存在污染水源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一个问题:经查,“岔路河镇东山头李某某采石场”为永吉县马屯沙石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2010年东山头矿坑由李某某承包经营,办理了工商、矿产、安全等手续,没有林业审批手续。2016年3月1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证永吉县鑫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建设老年公寓平整土地为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000余平方米。2016年3月30日,永吉县林业局对永吉县鑫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发现永吉县鑫满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姜某某在建设老年公寓过程中,滥伐杨树18株,核立木蓄积3.9283立方米,2016年3月18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经调查,李某某为实际投资人。举报问题属实。
第十二个问题:经查,2006年至2007年,永吉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将岔路河镇岔路河村东山的部分土地以政府批次用地形式上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在省政府批准两个批次用地后,为了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按照规定,对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开展了场地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实施场地土地平整过程中形成的残土用于园区内道路回填,不存在非法采土取沙问题。2017年,食品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吉林岔路河中新食品城总体规划》及该范围内场地平整工作安排进度,对暂不需进行土地平整的用地进行临时管护,采取安装防尘网覆盖措施防止场地扬尘。2012年,位于东山头的散埋烈士陵墓全部迁入永吉县烈士陵园。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三个问题:经查,2017年1月16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接到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交林木盗伐案件,举报人王某(王某之子)向吉林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称自家天然林被盗伐。本案反映的蛤蟆泉村10队沟里东南山与王某报案的蛤蟆泉村10社老参场为同一地点。2017年1月17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案侦查。现场勘查,被盗伐林木497株,核立木蓄积35.3704立方米。林木权属为王某个人所有,被盗伐林木未被运走,树种为桦树已造材。案件正在侦办之中。“当时该村村民向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举报此事,办案人员张某到场调查未果,事后还遭到王某报复”问题不存在。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四个问题:经查,岔路河镇蛤蟆泉村7社南沟,实为10社南沟。岔路河镇蛤蟆泉村10社南沟内,有一处房屋,建设的土地属于蛤蟆泉村的弃耕地,1980年,村委会发展集体经济,利用弃耕地建设参场、酒厂时盖的房屋,经多次转让,于2000年由王某(王某之子)购买使用。现场查看该房屋已无人管理,周边没有水库。通过与蛤蟆泉村干部、7社、10社村民调查取证,证实王某在该村7社、10社没有另建房屋和水库。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十五个问题:经查,口前镇双顶子村水库西侧有养鸡场房屋存在。据村委会干部、村民证实,1985年修建双顶子水库时,使用了该村6社耕地取土,水库竣工后取土场被6社村民平整耕种,2006年该地块承包给滕某某建养殖场,举报所称的张某某(永吉县政协委员)与滕某某为夫妻关系。经实测,地块面积14369平方米,比对1982年电子林相图,显示该地块为非林业用地。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六个问题:经查,西阳镇兴隆村大岔屯水库,始建于1958年,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1992年兴隆村将水库承包给赵某某经营使用。2009年开始,承包人在水库坝堤一侧修建房屋,起名蓬莱山庄,实测占地面积7544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6825平方米,耕地面积719平方米。房屋所占6825平方米为林地,无林业审批手续。目前,该案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已受案,案件正在查办处理中。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七个问题:经查,信访人反映的大岗子村蛤蟆塘没有林蛙养殖场,经分析应为坐落在大岗子梨树村的林蛙养殖场。梨树村林蛙养殖场建有林蛙孵化池、越冬池、变态池共计8个,共计面积4122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其中孵化池一个属于集体弃耕地。1999年潘某与大岗子林场签订《关于利用国有林地养殖林蛙荒地植树协议书》,使用面积260公顷。2001年潘某将养殖场转让给崔某某爱人何某某经营使用。2016年何某某将林蛙养殖场转让给何某某经营管理。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十八个问题:经查,永吉县黄榆乡头道川村三社村民王某某2013年12月因犯盗伐林木罪,2015年1月28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刑。王某某在黄榆乡境内没有其他盗伐集体林木问题,没有发现黄榆乡林业站站长陈某某存在包庇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二十个问题:经查,永吉县北大湖镇西家村,应为奚家村;裴三采石场,应为吉林市北大湖福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5月27日,永吉县北大湖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初查为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1167平方米。5月27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6月19日,北大湖镇福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取保候审,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该公司于2015年停产。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十一个问题:经查,位于吉草高速公路旁西阳镇狼头村段林地内,有四户种植人参,该四户为外地区农民,2014年四户分别与西阳镇狼头村孙某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2014年7月3日四户在平整场地时,被西阳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制止并责令植树造林。2014年7月份四户在林地上栽植了葡萄树;2015年春季栽植了红松苗木;2015年4月中旬四户在树木中间空地种植了人参籽,并覆盖了遮阴网,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转交双河镇林业派出所调查处理,双河镇林业派出所调查后,认为林地现状构不成特别严重毁坏程度,因为种植的树木成活率已经达到85%以上。2017年5月,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给永吉县林业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调查处理种参行为。目前,永吉县林业局已经组织林业技术专家对种植人参的林地进行毁坏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林地植被造成严重破坏,永吉县林业局已经立案,西阳林业站对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举报问题属实。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目前,已交由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案查处,将依法处理违法开采行为。
第二个问题:永吉县林业局已责成一拉溪镇林业工作站对该区域加强管理,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村民守法意识。
第三个问题:2016年5月27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处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石场于2015年9月至今已停产,责成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工作站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个问题:2016年以后,该采石场已停止开采。目前已责成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个问题:反映建鸡场的林地目前属于农业用地,待下一轮土地承包时,由村集体收回纳入林地管理。鉴于该养鸡场厂用地性质原为集体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永吉县林业局责成北大湖林业站对该养鸡场进行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之中。永吉县畜牧局、北大湖镇政府督促该养殖户在恢复生产时,要健全污染防治设施,加强日常管理,经常开展消杀灭源工作,减少臭味产生。
第十六个问题: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第十七个问题:林蛙养殖需要建“三池一房”符合林蛙养殖产业实际需要,此类问题目前省林业厅正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永吉县林业局将按文件要求,待文件出台后,对林蛙养殖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个问题:2017年6月15日,五里河林场林政科科长余某某、奚家管护站原站长毕某、现任站长聂某三人,因对矿山企业监管不力,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经永吉县林业局五里河林场研究决定,免去余某某林场林政科科长职务,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毕某、聂某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第二十一个问题:2017年5月,永吉县人民检察院给永吉县林业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调查处理种参行为。目前,永吉县林业局已经组织林业技术专家对种植人参的林地进行毁坏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林地植被造成严重破坏,永吉县林业局西阳林业站对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问责情况:警告处分2人。
长白县新房子镇老人沟村有人在耕地和河套内挖沙,设备作业噪声和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严重扰民。
行政区域:白山市
污染类型:噪声、扬尘
经查,反映的挖沙地点位于长白县新房子镇老人沟村老年公寓西侧1000米处,法人王某某,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老人沟河滩经济综合开发承包合同。王某某在其承包的村集体河滩地上挖鱼塘,开挖鱼塘出来的砂石料,提供给新房子镇政府修路使用,河滩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国土部门不需要审批。不存在耕地内挖沙行为,作业区不在河道内。挖鱼塘施工作业点距离最近居民超过1000米,通过对距离施工现场最近的老年公寓走访,施工噪声未对其生活产生影响;老人沟村300米的水泥混凝土道路及通往新房子村的沥青混凝土道路清洁,不存在道路扬尘污染问题。信访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一是镇赉县五棵树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将天然形成的200多垧泡塘改为水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李某某帮助王某某续签草原和泡塘承包合同,王某某毁坏草原和泡塘种地。三是李某某将泡塘承包给候某改为耕地。
行政区域:白城市
污染类型:生态
第一个问题:经县政府联合调查,将泡塘改为水田的不是五棵树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李某某,而是原五棵树镇八家子村民周某某,现在深圳经商。该地块位于五棵树村东,去往四方坨子路南,不在保护区范围,国土部门依据国土二调现场认定原地类为镇集体泡塘。2006年3月,五棵树镇企委与镇赉镇居民刘某,签定泡塘承包合同,期限10年,至2016年3月止;2013年1月,刘某与周某某签定泡塘转包合同,转包期限8年,至2021年1月止;2013年1月,五棵树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李某某与周某某签定了渔场转让协议,去除2013年至2021年8年后,又延续至2066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限45年,承包总期限53年。2013年周某某开始开垦水田耕种至今,这三份合同中只有四至界线,没有具体面积。经实际测量总面积260公顷,除7.2公顷泡塘外,其余的252.8公顷全部开垦稻田,泡塘改为水田问题属实。
第二问题:经查,五棵树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李某某与镇赉镇居民王某某,只在2014年2月签定《耕地承包合同书》,再没有续签其他合同,续签草原和泡塘合同问题不属实。签订的合同期限30年,承包期从2015年1月至2045年1月止,合同面积为200公顷,实际测量面积为250公顷,从2014年开始陆续开垦,共计开垦182公顷。该地块位于五棵树屯西北1公里处,属于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国土、畜牧部门依据国土二调现场认定,该地类属性为国有泡塘而不是草原,因此,毁坏草原种地问题不属实,毁坏泡塘种地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此泡塘位于五棵树村南1.5公里处,去往张家园子村路西,不在保护区范围内,总面积129公顷,其中泡塘125.7公顷,未利用地3.3公顷,国土部门依据国土二调现场认定该地类属性为村集体泡塘。经查,2014年4月五棵树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李某某与候某某签定该泡塘承包合同,期限30年,至2043年1月1日止。合同中只有四至界线,没有具体面积。2017年春侯某某在承包的泡塘内开垦水田18公顷,李某某将泡塘承包给候某某改为耕地问题属实。
一是二道区长石公路3至5公里处,中意地板对面的吉林省大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道;车辆运输原料和混凝土时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空气;生产期间噪声严重扰民。二是该公司位于朝阳区卓越大街与双山路交汇处西行200米的一家分厂,无环保手续,将生产废水直排附近道路;车辆运输原料和混凝土时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空气。三是该公司位于绿园区西新大街与集仁路交汇处的一家分厂,无环保手续,将生产废水直排永久村道路。
行政区域:长春市
污染类型:水、扬尘、噪声
第一个问题:经查,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通过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回用,无外排废水;附近道路正在进行维修施工,运输车辆通行时有扬尘污染;经监测,该公司厂界昼间噪声达标,夜间不生产。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该公司朝阳分厂有环评批复。产生的废水和废料通过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收用于商混搅拌,不外排。该公司2017年7月份已停产,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信访反映的是吉林省贞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有环保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验收,废水不外排,但存在进出车辆喷淋降尘时废水流到村路上的问题。2017年6月19日,绿园环保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随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
第一个问题:该公司已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加盖苫布,防止物料遗撒,对厂区加强喷淋降尘措施,车辆进出厂区时进行冲洗,防止产生扬尘。
敦化市翰章乡永富村的7垧集体草原,于2015年被一崔姓村民毁坏挖4处鱼塘。
行政区域:延边州
经敦化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国土局调查,2014年5月28日,崔某某与永富村村委会对该地块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使用期限为70年,是无效合同(因为土地性质是草原地)。签订协议后崔某某在该地块挖了3个鱼塘,另1个鱼塘为历史形成。反映情况属实。
敦化市畜牧业管理局于2017年9月10日对崔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草原植被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30日内恢复草原植被,同时下达了《草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以罚款。
问责情况:诫勉1人。
一是长白山北坡温泉管道从瀑布下方温泉群铺设到北坡山门,长约20至30公里,管道施工时毁坏大量植被;管道发热,影响周边植被生长;举报人要求拆除管道。二是北山门附近的皇冠假日温泉酒店,建设期间破坏大量植被;目前,该酒店规划建设二期和三期工程,施工时将会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三是当地政府规划在北山门附近的原始森林内开发林下温泉群落项目,此项目将会破坏原始森林生态环境。四是二道白河镇公厕的污水和全镇居民的生活污水均未经处理,排入天池下方二道白河镇三江源头美人松湖,严重污染水体环境。五是长白山主峰观景区域附近建有大量房屋,破坏周边苔原带植被;举报人要求拆除上述房屋。六是长白山景区从瀑布下方到天池水边有人开凿半山洞,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建议采用索道取代步行并拆除半山洞。七是长白山南坡和西坡规划开发温泉,部分区域已开始铺设温泉管道;举报人要求停止在保护区建设温泉管道。八是长白山冰雪旅游和温泉旅游开发项目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污染类型:水、生态
第一个问题:2017年9月10日,长白山管委会组织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10位生态专家,对温泉引水管线影响植被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可研、环评手续齐全,管道外部隔热效果好,温泉管道沿公路边沟敷设,不影响周边植被生长,对周边林地及环境影响极小。专家组结论温泉引水管道未对周边植被造成影响。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皇冠假日酒店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原天池宾馆及天池宾馆停车场拆迁旧址,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场地原址为非林地。不存在举报反映的建设期间破坏大量植被情况。目前未规划温泉皇冠假日酒店二期、三期项目。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长白山温泉群落项目手续齐全,其中长白山国际温泉度假区项目、长白山火山温泉部落二期项目用地均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性质不属于林地;长白山森林温泉养生中心项目,属白河林业局经营施业区,取得林业批复,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温泉群落项目并非在原始森林内开发,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池北区规划建设局对全区公厕进行调查,池北区二道白河镇区内公厕污水7座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13座公厕设置化粪池定期清掏;6座公厕为环保公厕,均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回用,不直接排放。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查,美人松湖周边及上游不存在污水排放口。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存在全镇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美人松湖,严重污染水体环境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五个问题:经查,长白山主峰现有的7处建筑设施审批手续完备,是边防部队营房、气象监测站和旅游设施。建筑设施周边为火山岩石没有苔原植被,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六个问题:经查,举报反映的半山洞实际为已经关停的登天池长廊,1995年中韩双方共同修建。长廊上方存在发生落石及滑坡等安全隐患,且曾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长白山管委会于2008年8月将其进行了关停。由于该长廊所处位置地势险要,拆除难度极大,而且还将造成新的地质和环境破坏,因此未拆除。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七个问题:经查,西坡温泉管线建设情况与第9批997号为同一案件,信息已公开;南坡不存在温泉开发项目。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八个问题:长白山冰雪旅游项目:和平滑雪场项目取得土地、环评等批复,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池北区冰雪小镇项目场地内无树木植被。正处于招商、规划编制阶段,未启动实施。举报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温泉旅游项目与问题三重复。
第六个问题:长白山管委会于2008年8月将长廊进行了关停。
第七个问题: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7月两次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并对该管线重点部位进行了断截拆除,目前,该温泉管线已失去引水功能,破坏地点植被已恢复。
问责情况:行政警告1人,记过处分1人,诫勉1人。
污染类型:噪声
第二个问题:经现场踏查认定,该范围除2个宠物店后侧违建,另有3个违章建筑,其中一处约6平方米彩钢棚子里居住着一位正在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规划部门分别对违章建筑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除残疾人暂住违建暂不拆除,其他4处违建均责令其于9月11日前自行拆除。
因信访人不做指认,现场检查未能确定周边还有违章建筑,信访反映“宠物店周边还有多处违建未被拆除”的说法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公安部门2次接到举报到现场核查时,对店主进行了法规宣讲和书面警告,店主均表现配合,并承诺将狗搬离、店面停业装修、安装隔音设备,待隔音设备安装好后再开门营业。目前,两家店暂停营业。
朝阳分局已指派义和路派出所利用巡逻时段,加强走访摸排,对周边居民进行法规宣讲,构成扰民的,按照《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个问题:永昌街道办事处已于9月12日对4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残疾人居住的违建待其保障性住房审批通过后,即刻拆除。
问责情况:
约谈1人。
一是四平市东方红烟花责任有限公司,占用铁东区山门镇古洞村的集体林地、山地和村民耕地建厂房,破坏生态环境。二是古洞村有两家养猪场,将粪污倒入路边壕沟,污染周边环境。
行政区域:四平市
污染类型:生态、垃圾
第一个问题:经查,东方红烟花责任有限公司占地总面积1590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2116平方米,非法占用林地3784平方米。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林业部门已对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进行处罚。
第二个问题:经查,古洞村共有7户养殖户,均为零散养殖。其中,1户建有防雨淋、防渗漏堆粪场和储尿池,不存在粪便乱倒现象,其余6户将粪便清运还田。经走访当地群众,确有个别散养户将少量粪便倒入路边壕沟,但自7月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行动以来,未发现此类现象。
第一个问题:林业部门已对东方红烟花责任有限公司的违建下达了限期拆除、恢复植被的通知书,并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由向铁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网上登记完毕,法院已立案受理。
第二个问题:山门镇畜牧站和古洞村要求养殖户不准将粪便乱堆乱放,将粪污综合利用,发酵后还田。
一是东丰县林业种子库的1、2万平方米林地被驾校破坏修建练车场地。二是林业种子库的部分林地里有人毁坏林地采沙,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辽源市
第一个问题:东丰县程翔驾校所占用的地类为建设用地,非东丰县种子库林地。该地块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经国土部门审批。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种子库于2008年5月将该面积1.4公顷鱼塘租赁给代某某,代某某将废弃鱼塘回填用于囤积河沙。经核实,代某是从外地涝取河沙囤积于此处,该地无沙可采,并非就地采沙,举报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不属实
通榆县鸿兴镇前程村村长刘某某,于2010年将该村100多垧湿地毁坏后开垦种地。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刘某某实为柳某某。其2005年任鸿兴镇前程村村委会主任至今。柳某某于1996年1月与前程村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300公顷,承包年限为永久。2017年6月,又与前程村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年限为48年。经鸿兴镇政府会同国土局、牧业局、林业局进一步核查,承包面积实为282.6公顷,其中,耕地18.69公顷、天然草地50.7公顷、其他草地159.5公顷、村庄0.82公顷、农村道路5.05公顷、坑塘水面5.82公顷、盐碱地41.94公顷。耕种土地为39.51公顷,其中机动地面积18.69公顷。2017年现状测量:柳某某所包地块有耕地39.51公顷、天然草地47.23公顷、其他草地142.23公顷、未利用地53.63公顷。柳某某在承包期间私自开荒20.82公顷,其中开荒天然草地3.46公顷、未利用地17.36公顷。种植品种为绿豆、高梁、玉米、黄豆等作物,情况属实。
鸿兴镇责令鸿兴镇前程村对破坏的天然草地限期实行退耕还草,对破坏的的未利用地限期恢复原状。完成时限2017年11月20日。
由鸿兴镇草原站站长张某某负责对涉事地块的整改、监督、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
问责情况:拟开除党籍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诫勉1人。
浑江区红土崖镇四道岔村村民褚某某,于7、8年前在白山市水库大坝上建房;于10多年前将四道岔村100多亩湿地毁坏后改为耕地;目前,褚某某正在四道岔村大坝旁破坏耕地建房。
经查,褚某某实为初某某,所称大坝为流经村里的红土崖河堤坝。举报地点位于于红土崖河附近,河堤上无建房情况。初某某将鱼塘回填后种了5亩地,盖房占了1亩地,不存在将湿地改为耕地情况。初某某违法占地290平方米,其中在建房屋面积96平方米,地类为耕地,无任何审批手续,属违法建房。信访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对初某某违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下达了《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三日内自行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依照《土地法》对其予以处罚。
一是石某毁坏通化县大安镇大安村9队山林建2000平方米别墅;非法开采附近山上的松花石、毁坏山上植被挖鱼池,致使雨后大安村9队村路被水冲毁;破坏别墅区以外的山地栽种玫瑰花和榛子树苗;举报人曾向通化市市长热线和通化县电业局反映未果。二是该村有村民效仿石某砍伐林木、放火烧毁林地后开荒种地。
行政区域:通化市
经查,石某在大安镇大安村9队西坡建有两栋连体房屋和一处临时更房,利用GPS进行了面积测量,通过与2013年林相图及资源调查簿比对,三处房屋所占土地为农地,非林地。2012年6月,石某取得了通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922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892平方米。上述房屋面积未超出备案用地标准,既未毁坏山林,房屋也不是别墅。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地域没有松花石资源,且石某也未开采过松花石。现场所挖鱼池在该房屋东侧10米左右,面积570平方米,在其承包范围内。由于石鑫挖鱼池并没有破坏林地、林木,无法认定石鑫挖鱼池行为与“大安村9队村路被水冲毁”有必然联系。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查,在石某承包范围之内有一块地栽植了大榛子和少量玫瑰花,兼有白桦、色树、果树等,通过与2013年林相图及资源调查簿比对,该地类为非林地,且此处在其承包范围之内。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通化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大安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大安村未出现砍伐林木、放火烧毁林地后开荒种地情况。近几年林地面积,耕地面积均没有变化。通化县林业局、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通化县大安镇林业站以前未收到过对该事的举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17年9月9日,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现场核查,吉图珲高铁工程于2011年开工建设,2015年10月份竣工通车。信访人反映的“占用张某某耕地”,位于吉图珲高铁敦化市黄泥河镇大川特大桥附近,林地面积为9公顷。吉图珲高铁建设工程完工后未进行林地恢复。
经查,修建的施工便道途经河道,铺设的2个水泥涵管直径60公分,无法满足泄洪要求。便道下方堆放的施工用砂土及建筑垃圾未清理。2017年7月,敦化市黄泥河镇发生50年一遇特大洪水,由于施工便道未恢复原状,加之建筑垃圾及砂土阻塞河道,施工便道上方形成堰塞,洪水漫过施工便道,泥沙将张某某2.47公顷林地填满,3.74公顷林地被淹,共计水淹苗木面积6.21公顷。
工程竣工后,由于铁路施工单位施工或设计等原因,导致沿线排水涵洞、排水渠排水不畅,致使敦化市黄泥河镇、大石头镇、大桥乡等铁路沿线多地、多次发生水淹地情况,群众反应强烈,敦化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对水淹情况采集了影像资料等各类证据,并多次与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沟通无果。2017年7月31日,敦化市人民政府向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发函《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吉图珲铁路(敦化段)水淹地事宜的函》。目前为止,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派有关人员解决水淹地问题。敦化市人民政府和敦化市铁建办引导吉图珲高铁沿线因施工受损失群众启动司法诉讼程序。举报情况属实。
9月10日,敦化市人民政府和敦化市铁建办通知长吉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吉图珲高铁沿线施工地进行生态恢复和农民损失补偿,限于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和补偿工作。
经查,2016年张家村村民于某某挖塘养鱼,现场留有养鱼池,但并未从事养殖,养鱼池面积为2141平方米。将该养鱼池所占土地性质经与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林业一张图进行了比对,其中一部分570平方米的面积为国有建设用地,另一部分1571平方米的面积为张家村一般耕地,并无林地和荒地。现场未发现有取土迹象,周围均为村民住宅和耕地,未发现150亩耕地破坏问题。国土资源部卫星卫片执法监察记录未发现2013年至2016张家村区域150亩耕地与林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图斑。2013年至2016年巡查记录与案件举报记录中未发现在该地块取土行为。2016年11月7日,通化医药高新区国土分局于对在该地块挖养鱼池的张家村村民于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作业,并口头告知如需养鱼,应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目前,现场仍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的状态,当事人未从事养鱼,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举报人反映的地块周边,已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转用手续,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破坏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一寺庙毁坏林地、侵占河道修建院墙,破坏生态环境;厕所粪污排入附近河流,污染水体环境。
污染类型:其他
经查,信访反映寺庙为合心镇三清观,2011年开工建设。2017年5月,三清观未经审批滥砍盗伐院内杨树6棵。三清观院墙占用四间排干民堤2平方米,未占用河道;三清观院内旱厕粪污定期由绿园区市容局设施处吸污车清运,未排入附近河流。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绿园区农业局责令三清观于2017年10月底前补种树木50棵。三清观目前已将占用民堤围墙拆除,将堤防进行填土恢复原貌。
诫勉谈话1人。
敦化市大桥乡大桥东村一焦姓村民在河边挖水库建鱼塘,阻塞河道,导致2017年汛期23户村民家被淹、三栋房屋被毁、牲畜260多头(只)被淹死。
经敦化市国土局、生态环境保护中心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鱼塘位于大桥乡东大桥村东侧50米,沙河支流的西北方向,焦某某宅基地前。鱼塘共2座,面积总计4200平方米。敦化市大桥乡大桥村村民焦某某在自有宅基地前私自建设2处鱼塘,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2200平方米。焦某某所建鱼塘不侵占河道,河道内无阻碍物。2017年汛期23户村民家被淹、三栋房屋被毁、牲畜260多头(只)与焦某某私建鱼塘无关。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敦化市大桥乡大桥东村一焦姓村民在河边挖掘水库建鱼塘情况属实;阻塞河道,导致2017年汛期23户村民家被淹、三栋房屋被毁、牲畜260多头(只)被淹死情况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敦化市国土局向焦某某下达了《设施农用地督促纠正通知书》,要求在1个月内将2处鱼塘推平,恢复原貌。
经查,举报所称江源金矿即江源区鑫垚选矿厂,原名为江源区利源金矿,位于大阳岔镇路庄子村一社,该企业及尾矿库不在自然保护区内,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该厂属历史遗留企业,前身为利源有限公司大阳岔选矿厂,是一家国有企业。该建设项目分别在1998年和2006年得到省环保厅的审批及验收,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该企业尾矿库无立项审批,除环保验收手续外无其他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江源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江源区环保局分别对其尾矿库周边地表水和土壤进行了监测,氰化物及铅、锌等指标均不超标。信访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7年5月19日,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对企业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3次巡查,未发现企业生产。2017年9月7日,江源区环保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
东丰县大阳镇宝胜村村民徐某某伙同大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大阳镇与梅河口市黑山头镇北侧交界处,非法破坏林地植被(东丰县管辖范围内山林)挖掘山皮土石方,经常夜间开工偷运山皮土石,造成水土流失。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地点为黑山头后山保胜采石场,工商执照投资人为于某某,实际经营人为徐某某和另外一于某某,无证据表明大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此问题不属实。徐某某已取得国土部门开矿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林业采伐手续。开采山皮土石情况属实,但均在采矿范围内。
2017年8月6日,东丰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已经对该采石场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黑山头后山保胜采石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2018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经查,信访所指驾校为农安县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工商执照,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租用原农安县柴岗三辣产品交易市场土地。该交易市场于2006年3月获得批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用途为商业、服务业。2014年10月该驾校租用其土地,没有改变原批准用途,不存在占用农田开办驾校的问题。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4社村民刘某某的3垧稻田和3垧鱼池,于1989年被德惠市味精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导致鱼全部死亡、水稻绝收。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合理赔偿受害者。
经查,德惠市味精厂(注册名长春市味精厂)1989年开始试生产,2005年末改制破产,生产时排放废水经德惠镇六道街小桥进入四道沟,再流通入饮马河,污水排放点与刘某某的鱼池、稻田相距15公里。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4社村民刘某某自1984年开始取用四道沟水养鱼、种水稻,并缴纳水资源使用费,1989年时养鱼水面3公顷、种植水稻面积3.41垧。1989年12月20日,味精厂开始试生产,由于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废水超标排入四道沟。1990年7月,刘某某取四道沟水注入鱼池、稻田,致鱼死亡、水稻减产。刘某某向长春市中法提起诉讼,1995年,长春市中法审理后判决味精厂赔偿刘某某因污染所受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味精厂上诉至吉林省高法,省高法终审判决味精厂赔偿刘某某3.52万元。刘某某领取了赔偿金,但认为省高法判决不公,遂多次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4月28日以来访转办单形式交办省高法处理,刘某某对省法院不予以立案表示不认可。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2017年9月9日,德惠市环保局、惠发街道办事处对刘某某进行法制和政策宣传,引导其按照法定程序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问题。
镇赉县第五粮库主任单某某和其弟弟,近几年来白城承包沙坑采沙,超出规定挖掘深度,致使白城沙坑几十平方公里内水位下降,破坏生态环境。
举报人反映“致使白城沙坑几十平方公里内水位下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国土部门证实,地下水位下降与工程采挖没有直接关系,问题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对单某某违规超采问题国土部门已立案调查。
乾安县第四机械林场灵丙山的天然黄榆林木被大量砍伐,致使该地区沙丘裸漏、春季风沙大,其中,邵某某珍禽养殖南面的黄榆林毁坏较为严重。
行政区域:松原市
经查,灵丙山内林木种类以杨树林为主,有稀疏的天然榆树存在,且家榆数量较多,黄榆数量较少。实地踏查中未发现树木被砍伐痕迹,经乾安县经营林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周边村民证实,近年来黄榆数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滥砍盗伐现象。
东辽县足民乡安民村有人用船私自捞砂,已持续10多年,导致河道变宽、水土流失。
经查,采砂者为刘某某,有合法采砂手续。采砂范围符合规定,未越界开采。东辽县水利局要求此砂场于2017年7月停采整改,刘某某已将成品砂、废料全部移出河道,并对河道进行了修复平整。足民乡安民村存在采砂问题属实,但不存在私自采砂问题。
该河段有部分河道变宽现象是因为历年洪水自然冲刷所致,采砂导致河道变宽水土流失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足民乡政府将组织对河道冲刷严重段采取打木桩编联护岸和秋季插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足民村水管所和村河道巡查员加强巡查,加强河道采砂监督,杜绝非法采砂问题。
一是大安市(老坎子)湿地公园的多家饭店,将垃圾直接倒入江中,污染水体环境。二是嫩江湾湿地公园对面的多家露天烧烤店,在江中放置绝户网打捞小鱼;绝户网藏于水中,威胁游泳者的人身安全;烧烤经营者将餐后垃圾随处丢弃或直接倒入江中,污染水体环境。
污染类型:水
第一个问题:经嫩江湾湿地管理办公室调查,2007年,湿地公园(老坎子)内曾修建品鱼一条街,共有饭店10家。将2016年4月前10家饭店正常运营时产生的固体垃圾每天进行清运,每两家饭店共用一处渗水井,经营产生废水直接排入渗水井内,渗入地下,反映情况属实。2016年4月开始,湿地公园(老坎子)实行封闭管理,当时就责令饭店停止营业,并张贴了封条,同时断水断电,现在正在依法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目前饭店都没有营业。因此现在不存在多家饭店将垃圾直接倒入江中,污染水体环境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经大安市水利局、嫩江湾湿地管理办公室联合调查,嫩江大安市境内没有露天烧烤店,嫩江湾湿地公园对面有露天烧烤店,但归黑龙江省管辖。在江中放置绝户网打捞小鱼,举报问题属实。绝户网藏于水中,威胁游泳者的人身安全的问题,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5年,大安市政府已将湿地公园东侧嫩江水域(吉林省境内)划为禁捕区。大安市水利局、嫩江湾湿地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进行巡查监管,对发现的捕捞行为和各种网具进行及时制止和清理。
伊通县伊丹镇伊丹村东沟屯北山黑松林(省道S206北侧)附近一采砂场,未经审批随意滥伐林木、砍伐黑松进行采砂,三年间破坏森林约2公顷。
伊通县伊丹镇简顶子山附近(天宝粮贸伊丹分公司东北山、原传输局微波塔下)的一大型养牛场,修建期间破坏林地、随意砍伐树木,违法占用林地约1公顷,养牛场的粪便、尿液随意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9月9日,伊通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农牧局、环保局及伊丹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姜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薛家沟西山(6林班177小班)集体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庆洋牧业小区。经实测,该养殖场违法占用林地2691平方米。伊通县林业稽查大队已于2017年8月11日对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该养殖场无储尿池和储粪池等环保设施,日常产生的粪便定期卖给县内蚯蚓养殖户。因周边无居民区等敏感点,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小。
处理和整改情况:牧业小区按照伊通县农牧局要求已将随意堆放的牛粪进行了清理,下一步将按标准建设蓄粪池,做到定期清理,及时还田。
伊通县营城子镇杂木村六组村民潘某某2垧林地内有9000棵树木,在林地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被该村梁某某、任某某、崔某某等三人毁林伐树后开垦种地;潘某某于2009年再次在其林地内种树,又被上述三人毁掉。举报人要求归还林地使用权,依法查处毁林者。
9月9日,伊通县政府组织林业局、营城子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伊通县营城子镇杂木村六组村民潘某某系本屯已故张某的妻子,1985年张某与杂木村五社签订了林木作价转卖承包协议,约定张某对林木主伐后,林地所有归属权归杂木村五社所有。1997年杂木村5组根据四平市市委文件规定,将潘某某的2垧地作为二轮土地发包给8户村民。2010年张某起诉杂木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归还他的林地经营权,经伊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该地经营权归杂木村所有。
农安县哈拉海镇柴岗村肖某某,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破坏其个人于2005年承包的林地,砍伐树木种地。
经查,信访反映地点为哈拉海镇柴岗村1社东西和南北两条林带,该林地造林年度为2005年春,当时承包人肖某某曾经补植,但因成活不好于2015年被村里收回重新发包造林,经补植后成活率仍然不高,现在南北林带保存率约占45%,东西林带保存率更低,林带中间违规种植有高棵作物。不存在砍伐树木的问题。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农安县林业局已责令哈拉海镇政府监督柴岗村委员会于2018年春季最后一次补植或重造,确保成活、成林,否则收回,重新发包。责令承包人在9月30日前清除高稞作物,以后不允许在林带内间种高稞作物。
污染类型:生态、其他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承包林地属薛某某非法占有,没有同任何单位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此地块位于溪河林场1984年林相图27林班1小班内,地类为灌丛。举报人反映的议定书是1989年12月10日薛某和(薛某某父亲)作为官屯村代表与溪河林场签订的,议定书标注地块位于溪河林场1984年林相图35林班1小班,地类为蚕场,面积31.1公顷,现地为树木。该议定书载明官屯村从1989年开始有权使用此处国有林地造林,待林木砍伐后林地归还国有,议定书载明林地由溪河林场经营管理,此议定书合法签订。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薛某某2007年在承包地块建设了2栋砖瓦结构住房,1997年建设了3栋鸡舍。2014年转包给吉林省隆鑫稀土能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建设了一栋彩钢房。2栋砖瓦结构住房有房产登记证,为薛某某和其妻子沈某某各持有一栋,其他建筑无审批手续。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2014年6月24日薛某某在未取得林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非法将溪河镇东关村西山林地以土地名义转租给吉林省隆鑫稀土能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同时签订《转让租用土地协议书》,期限至2049年12月。该公司在未办理林业占地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7-8月间擅自使用钩机、铲车等机械平整场地,准备兴建牛舍,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溪河中队发现后,进行了及时制止,该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举报问题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查,2014年6月24日薛某某将溪河镇东关村非法占有的西山林地(27林班1小班内)转租给吉林省隆鑫稀土能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在薛某某非法对外转包的林地内只有一处耕种玉米,现由溪河镇东关村三社刘某某经营。因该地块已于1996年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按政策可以耕种至2025年承包期结束。剩余地块为:李子树、落叶松、紫穗槐地块;撂荒地;农田;毁坏林地。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舒兰市林业局将按被薛某某非法侵占地块协议书内容,依法理顺权属关系,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个问题: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舒兰市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行政立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恢复林地原状,逾期未恢复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个问题:2017年8月17日,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薛某某及吉林省隆鑫稀土能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非法侵占林地进行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舒兰市林业局将对吉林省隆鑫稀土能源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平整的林地纳入造林计划,2018年完成还林。
问责情况:诫勉1人,党内警告1人。
2015年8月,有人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抚松县万良镇万兴村北侧非法建人参市场;建设期间砍伐100亩青稞树木、毁坏150余亩良田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该人参市场交易量大,日常经营过程中将垃圾直接倒入万良河,大量农药残留的参土顺着万良河流入松花江,严重破坏水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