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龙口融媒报道,为了便于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龙口市消费者协会筛选出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评析。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守护安全畅通消费”。
想退定金遭饭店拒绝
【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市消协工作人员解释,此次疫情防控的重点在于避免人群的近距离接触。履行餐饮合同,将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另外,消费者系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免除其民事责任。解除合同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但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电动车自燃遭遇维权难
【案例】去年8月,赵先生将电动四轮车停在自家院子里充电。没过多久,赵先生发现车起火了,他赶紧拨打了119,火势及时被消防员扑灭。但电动四轮车被烧得面目全非,院子里存放的一些物品也被烧毁。后经消防部门鉴定,排除了车辆燃烧的人为原因。这辆车开了不到一年就发生这样的事故,赵先生找商家想要个说法,但对方垫付2000元之后,就拒绝处理,他只好求助市消协。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终双发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为赵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同价位的新车,并赔偿6000元钱。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市消协提醒购买电动车,要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品牌和商家,并保存好购物票据,做到维权有据。
课外培训机构“难退费”
【案例】去年10月,市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我市某跆拳道馆预交了全年培训费用,后期该馆因经营问题产生纠纷,部分学生家长要求退款,可是该馆一直拖着不退,请消协出面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该馆因经营问题,造成退款难。经协商,该馆同意对申请退款学生扣除已学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售后服务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应就退班时如何退费、培训达不到承诺效果或培训地点变更情况出现时如何处理等问题事先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根据书面合同维权。
“点赞”领奖套路多
保健玉石床垫不靠谱
【评析】根据《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近年来,我市涉及保健品类的投诉,多数指向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还需保持理性,量力而行。
网约家政暗藏消费隐患
【评析】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尤其是网约家政时,要认真查看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服务制度是否完善,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规模较大、服务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
订制家具需三思而后行
【案情】去年12月中旬,我市东海一居民在附近一家居店定制了一张木床,送到家安装完成后,该市民总感觉不太如意,加上尺寸也有些大,便提出退换的要求,但店家不同意,她就向市消协进行投诉。经过协商,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代卖,等卖出后再将货款交付该居民,双方同意并签定了代卖协议。
【评析】“私人订制”家具由于可以合理利用家中空间、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和审美要求、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在定制家具前沟通的欠缺、合同条款的不完善、个别商家诚信度的缺失等原因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也屡屡发生。提醒消费者,在“私人订制”家具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网购大件退货成本高
本案中,李女士退货的原因是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由商家承担李女士退货的运费。
在线订酒店无法入住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另,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优惠活动有“猫腻”
【案情】市民李先生去年十一期间在我市某浴池购买了20张澡票,当时浴池称这是十一期间的优惠活动,100元20张,澡票没有期限。12月3日,李先生到该浴池洗浴时,前台告知澡票过期了,不能使用。李先生向市消协投诉,要求继续使用。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要求浴池今后再有类似销售活动,要在票券上进行显著标识,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解读。经协商,该浴池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澡票。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浴池澡票应该在显注位置标明到期日,在销售政策突然调整期间应通过店内宣传刊板进行告知,工作人员应完全尽到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