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份发生的东坝小区投毒案,历时400多天,在2023年10月26日,终于终于盼来了开庭。关于此案的一些情况,综合各种公开信息确证,本文做一简单梳理和评析。以下内容中的事实部分均来自公开信息。
一、案件基本情况回溯
本案发生于2022年9月14日,疫情期间,国家重要大会召开之前。北京朝阳东坝首开畅颐园小区的多条宠物狗,在小区里遛狗后相继毒发,送医抢救无效,迅即身亡。据统计,毒发的宠物狗至少11只,其中抢救无效死亡9只。小区见到2只被毒死的流浪猫身体,其他均不见踪影,不排除死亡可能性。本案认定11死(9狗2猫)2伤(狗)。
宠物主人们怀疑有人恶意投毒,随即报警。朝阳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提取的物证,包括宠物狗胴体提取物、投毒现场疑似带毒物送专业机构检测。令人震惊的是,所有物证均检出氟乙酸成分。氟乙酸在应急管理部的危险品目录中列于780项,是剧毒品,标有“剧毒”的是毒性等级最高的危化物。
作案后,做贼心虚的犯罪嫌疑人躲藏于另外一处住所,在拿到检测报告后,朝阳重案组迅速锁定嫌疑人,将其从该居所附近拘捕,此后嫌犯一直羁押至今。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本地人,60多岁,为该小区业主。
其后一年多来,种种因素导致延期开庭(此处不展开),终于在10月26日等到了开庭。
二、开庭基本情况
遵照基本的法律要求,我们仅根据公开信息做出梳理,不涉及隐私权、不披露可能受到限定的司法信息。
庭审基本情况包括:
1.所有11位原告,即遇害宠物狗的主人全部亲自到庭参加庭审;
2.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进行到下午近4点;
3.有部分到场支持的邻居、亲属和爱心朋友,因未能进入法庭旁听,自始至终都在庭外等待,从早上一直等到下午庭审结束;
4.有官方媒体到现场采访,其中BTV生活频道《生活这一刻》在当晚黄金时段播出;
5.法庭合议庭由3人组成,审判长1人,人民陪审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犯罪嫌疑人1人,辩护律师2人,原告11人,法警数人,无旁听人,无线上直播;
6.犯罪嫌疑人对故意投毒行为供认不讳,但态度恶劣,未有丝毫悔罪意思表示,并拒绝赔偿;
7.公诉人主张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审判长表示会择期宣判,期限有可能在12月17日前(不一定会再经过一轮开庭审理,也可能直接下达判决书)宣判;
8.以Papi主人为代表的原告团队非常坚强、坚持,一年来为庭审做了大量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知识方面做功课、与公检法三方反复反复沟通努力在各环节争取应有权益。
因对案情了解不够详尽,以下仅从已知信息中,对大家共同关心的8个问题作出解读,仅供参考。
1.26日的庭审是什么性质?
是刑事附带民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刑事处罚主张;本案民事原告人,即宠物狗主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对宠物狗的伤害是民事侵权行为,向法庭提出民事赔偿主张。所以当天的开庭是刑事+民事审理。
2.本案罪名为何是“投放有害物质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实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犯罪。它们这4种犯罪是典型的犯罪方式,是有独立罪名的,其他各种各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没有独立罪名的,归入后者。所以,本案罪名定为“投放有害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投毒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故意在小区投放剧毒物,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这个定罪是准确的。
3.本案罪名为何是“投放有害物质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指定向的,不会给不特定公共安全造成损失。比如向他人院中投毒毒死宠物狗,就是后者。这两个罪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后者就不是前者,是前者就不是后者。本案是向不特定的公共区域投毒,不是特定针对性对象,显然主观恶性更大,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本案定性为前者。
4.本案应如何量刑?我们认为应10年以上。
这是本文着重要讨论的问题。刑法第114条规定,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对于本案的故意犯罪而言(过失犯罪不在此讨论),3年是起步刑期,直至最高刑死刑。
投毒罪是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有投毒的行为确立,就是犯罪既遂,起步就是3年。即便没有任何实质性危害结果发生,也应该判刑3年以上(含)。
那么,本案到底有没有危害结果?到底应适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4条,还是应适用造成严重后果的115条?
我们来逐一分析本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客观后果。
B.从投毒方式看,主观恶性程度高。该犯投毒在小区公共空间,距离小区儿童乐园仅半米远。这种剁碎的撒在草坪中肉眼几乎不易发现的剧毒骨头渣,假如粘到孩子玩的球上、玩具上,孩子的手又蹭到嘴巴、眼睛,乃至误食,后果不堪设想!幸亏是小动物发病,它们的死亡及时警醒了家长,才换来了没有造成儿童伤亡的严重后果。假若任何一个幼儿不慎误食而导致不幸死亡,这个投毒嫌犯都将会判处死刑。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只对动物不对人,那他有主动采取措施、尽量避开对小区幼儿的伤害吗?完全没有。所以,他就是无差别报复社会,爱谁谁,谁沾上谁倒霉,放任对小动物及对人的危害结果发生。该犯罪行为给人的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主观恶性极大。
C.从悔罪态度看,主观恶性程度高。犯罪嫌疑人无悔罪表现,更是坚决拒绝赔偿。案发一年多至今,犯罪嫌疑人家属从未对小区邻居表达任何歉意。在法庭上,该嫌疑人本人更是态度恶劣,无任何悔罪表现,对受害方财产损失和精神赔偿均不认可,并拒绝所有赔偿。如此态度,没有任何悔改、重新做人之意,如何能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取得社会公众谅解?如何能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对该嫌疑人从重处罚,我们认为,不应有任何司法业务角度的异议。这样一个对社会充满仇视的人,如果放纵轻判,很大概率会重新犯罪,继续作恶,这绝非危言耸听。
D.从客观结果看,该犯行为造成了小动物11死2伤的直接严重后果。11只宠物狗受到伤害,其中9只死亡,2只抢救回来,肝肾永久受损;另有2只流浪猫死亡。这结果,还不足够严重吗?对于原告而言,宠物就是自己家庭成员,陪伴自己十几年的家庭成员、家里的小伙伴被害死了,这伤害后果,是可以忽略不计吗,还不足够严重吗?
2012年,天使动保的公益律师为在航空托运致死的金毛Mars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主人完胜诉讼。Mars是个3岁多的金毛,法院判赔3W多元。一个民事过错造成的侵害,相较一个刑事犯罪的恶意故意造成的侵害,孰轻孰重?那么,对于此次案件中其中13岁的Papi,应该赔偿多少金额?我们仅以10年前的价格,不考虑通货膨胀,不考虑陪伴主人的年限,简单假设1个小动物赔偿3W,忽略2个流浪猫,9个宠物狗是27W,这算不算严重损失?算不算严重后果?主人一生的精神伤痛,谁来赔、谁来弥补?算不算严重后果?
F.从客观结果看,该犯行为给首都治安、社会稳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去年10月全国举世瞩目的重大会议召开,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投毒,引发社会恐慌混乱,其罪恶的反社会人格可见一斑。首都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有人在小区里无差别投毒,并且造成11死2伤的严重后果,这种犯罪行为给文明和谐的首都形象、首都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综上6条,我们认为,该犯投毒行为,无论从嫌疑人主观恶意程度,还是从对原告众人造成的精神伤害、经济损失、还是从给社区居民乃至首都、全社会造成的治安、文明、和谐等的严重负面影响以及后果极其严重来看,不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应适用该法第115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量处刑期10年以上。
5.关于计算损失,这些小动物价值几何?
在以上转引的BTV新闻视频中,记者采访了某律师,他认为要按照小动物的“货值”来估算损失赔偿。这位律师的表达简单化了。货值只是普通民事赔偿原则,在与家庭宠物有关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这其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较为棘手的问题。宠物犬不是其他可能简单量化货值的经济动物,像猪牛羊鸡鸭鹅是有市场价的。而宠物犬,因为掺杂了“情感”在其中,无法用简单的“市场货值”来衡量。
简单来说,即便我们把小动物称之为“物”,它并不是普通的“货物”。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就是一般物品,可替代可用价格估算的。特定物是指仅此一件(或几件),无法复制,替代,无法简单用金钱衡量。除了作为物品本身的价值,它可能掺杂着精神价值在其中。比如一件古玩,它跟我们吃饭的碗相比,稀缺性和年代就是它的价值所在;比如弄丢了的老人骨灰,它的价值肯定不是骨灰盒的价格;比如爱人的信物,英雄战斗勋章,等等。宠物也是一样,它是特定的,它的价值,必须要将主人的精神伤害和饲喂时长计算在内,不能忽略,更不能因为不好量化计算,而简单归零。
法庭曾认真地向宠物店询价,在法庭上,既未说出询价的结果,也未透露询价的对象。可见,对于损失的估值,是本案民事部分的一个难点所在。而计算损失不仅仅是民事部分赔偿的基础,也是判断刑事方面损害结果严重性的重要参照,所以应慎之又慎。
6.因小动物被毒害致死提出精神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对于原告而言,宠物就是自己家庭成员,陪伴自己十几年的家庭成员。宠物具有特殊的拟人意义、人格意义。我们检索到近年关于宠物受损害要求精神赔偿的判决文书,有4个案例维持了原告方精神赔偿诉求。
2012年,航空托运致死的金毛Mars案件,印象非常深刻的是,那个案子,赔付了主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这无疑从法律上,认定了主人与宠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的亲人关系,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情感关系,而不是财产所有人与“货物”的简单所有关系。那个案子也是在朝阳法院判决的,在定性主人与宠物之间关系方面,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判例意义。如今10年过去了,这个支持精神赔偿的判例,应当作为当今案件的参照。更何况,Mars案件只是民事侵权,对方无主观故意,本投毒案的主观恶性故意动机,对宠物主人的精神伤害更加巨大,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现实判例,本案均应支持原告的精神赔偿民事诉求。
7.犯罪嫌疑人为何态度恶劣,拒不悔过、拒不赔偿?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都会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宽大处理,尽量不吃眼前亏,该犯之所以又臭又硬,不以良好的态度努力争取量刑减轻,律师也不劝导他努力争取轻判,这不符合常理。事出反常必有妖,大家觉得呢?
有些话不便写在这里。这个投毒恶魔也别想着轻而易举出来继续祸害全世界。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人,而我们,希望将其绳之以法的,是一个非常非常庞大的正义群体。
关于这一点,大家别忘了!
8.本次庭审为何没有对公众开放旁听?
公开审理是法律规定,旁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除非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经申请)(第188条),或被告未年满18周岁(第285条)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今天这个帖子,很长,很多真料和干货。
感谢公安刑侦蜀黍们。你们的给力,使投毒嫌疑人绳之以法。要知道全国范围内,投毒的不是个例,能最终走上刑事审判台的,鲜有。
希望本案的法官和公诉人,更多做些功课。知道你们很忙,但就如医生看病,好不容易挂号排到了,患者希望医生更多用心,你是他康复的期待。所以,尽量多做些功课,你们的角色,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实施者,更是公平正义的执行者。这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民事纠纷,这是正邪两方的抗争。所以,心里应该有杆秤,法槌敲下的,应是法律的神圣尊严,以及你本人的职业担当。
感谢本案原告人,特别是其中的Papi主人。当年轻的有些羸弱的她站在法庭的时候,她的面容因思虑过度而憔悴苍白,她并不伟岸的身体里,所爆发出来的因巨大隐忍和坚持所凝成的力量,使我们深受触动和感怀。她是在替我们而受难,她在替我们所有喜爱和平,热爱动物的人而战。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和她站在一起,去加入她,帮助她,支持她?
我们相信法律。
此案将对全国产生示范性效应;若纵容轻判,犯罪成本低,投毒犯罪将全国效仿;若杀一儆百,将对同类犯罪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若此魔不除,天理难容。
当善良与邪恶交织,文明与蒙昧芜杂,贪欲和热爱混同,更需要我们,清醒而自律,勇敢而有为,去为小动物的生存权而战,为人类文明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