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运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成果,对制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并提前介入《条例》起草。期间:研究了有关法律政策,组织部分代表赴顺义汉石桥湿地和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延庆野鸭湖湿地和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以及东城、朝阳、海淀等区开展了调研,赴广西进行了考察。组织召开了区主管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农村代表小组成员的意见。目前,《条例》草案稿已经形成。现将此项立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背景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1、法律政策比较充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有上位法依据。《实施办法》的施行积累了经验,为废旧立新提供了基础。《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北京市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为立法提供了支撑。
2、工作实践比较扎实。在管理机构方面,市园林绿化局设立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森林公安局、执法监察大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畜牧渔业处、渔政监督管理站、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各区也明确了相应工作机构。在资源调查方面,2001年、2016年先后两次完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2010年完成渔业水域野生水生动物资源调查,资源底数基本摸清。全市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和危害补偿数据库已经建成使用。在栖息地保护方面,全市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6大类自然保护地80多处,约占市域面积的27%,90%左右的国家和本市重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强化了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十二五”以来,救护各类野生动物160种2万余只(头),放归132种1万余只(头);查处刑事案件2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6人,查处行政案件2038起、处罚3483人次。
3、社会基础较好。本市已连续37年组织开展了“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各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一些科研机构、协会组织和公众等积极加入志愿队伍,在野生动物资源监测调查、救护放归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立法思路和具体建议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等理念,着眼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从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经营利用、监督管理、京津冀协同、社会参与等方面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立法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把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和制度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找准立法空间,细化保护内容,规范利用形式,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措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北京城市功能定位,针对名录管理、栖息地保护、繁育利用、网上交易、宠物饲养、放生放归、部门协作、监督执法、京津冀协同等方面的重点问题,研究符合首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切实管用的制度。
三是分类分级管理。针对城乡不同区域(城市和郊区)、不同类型(陆生、水生以及不同保护等级)野生动物保护的差异性,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二)具体建议
1、关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需要固化机构改革成果。目前,市级层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案件主要由园林绿化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局负责。其中,市森林公安局和6个直属派出所现有民警85人,执法监察大队设政法专项编制执法人员21人。区级层面,对于野生动物行政案件,16个区中,东城区由园林管理科负责、西城区由法制科负责、石景山区由林政科负责,其余13个区均由森林公安处负责。刑事案件,东城区、西城区由区园林绿化局移交市森林公安局,其余14个区均由森林公安处负责,现有民警285人。此次立法需要反映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果,明确公安转隶后与园林绿化部门的执法衔接。
此外,鉴于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建议总则部分明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水务、工商、经济信息化、海关等主要部门和航空、铁路等单位的概括责任。同时,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执法协同等角度做细化规定。
2、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分类分级管理
一是健全野生动物分类分级制度。野生动物分为国家级、市级和三有动物。国家级细分为一级和二级。三有不分级。立法中分歧意见主要是:对于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法规中和实践中区分了一级和二级。这次是否沿用分级制度。一种意见认为,不用分级,理由是出售、购买、利用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许可,根据放管服要求,改变了以往市级、区级分别负责市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许可的做法,全部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另一种意见认为,需要分级,理由是管理中仍有需求。如执法机构认为,区分市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对于确定处罚额度有一定意义。不分级,是一种倒退。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方面,本市野生动物分级有实践基础。据统计,本市有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种,包括褐马鸡、黑鹳、白头鹤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种,包括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北京市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8种,包括貉、豹猫、黄腹山雀等;北京市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74种,包括野猪、黄鼬、苍鹭等。此外,北京市II级重点水生野生动物17种,暂无I级。这种分级,是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确定的。
另一方面,分级意义不仅在于行政审批,与栖息地分级、行政处罚、目标考核等其他制度也密切联系。如,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制度,涉及到重要栖息地和一般栖息地。重要栖息地,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国家一级、二级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如,2017年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中: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湖北省长江新螺段中华鲟重要栖息地,保护形式是湖北省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鲵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划有8个大鲵重要栖息地,保护形式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此类推,区分市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确定栖息地分级管理有意义的。据统计,全市共有陆生野生动物387种。其中,国家一级和二级共有52种,市一级和二级共有222种,二者合计274种。此外,还有165种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如,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中华虎凤蝶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实行重点保护。表明分级对分类施策具有意义。
3、关于宠物管理
4、关于社会参与
5、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监管
本市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共349种,其中: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1种,包括大熊猫、亚洲象、朱鹮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84种,包括猕猴、马鹿、藏马鸡、红腹角雉等。北京作为超大城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多,规范利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传统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发展问题,也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生物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事关首都形象。为此,建议:因应超大城市现实管理需求,在国家级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野生动物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内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管理经验,明确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利用的可追溯监管制度。结合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
6、关于京津冀野生动物保护协同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指示,总结现有合作经验,着眼未来发展,应当进行京津冀野生动物保护协同制度设计。为此,建议:在总则部分,明确建立京津冀资源调查、疫源疫病监测、数据共享、名录制定、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应急管理、种质基因保护、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在分则部分,统筹考虑京津冀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名录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建立实施栖息地协同保护机制。
此外,建议根据不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对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猎捕许可、放生放归等制度进行细化。结合制定司法鉴定条例,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依法作出可操作性规定。在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制度方面,除直接致害损失补偿之外,可以考虑结合栖息地保护等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角度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