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附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附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附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附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信部电函429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运行、维护和管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根服务器;

三、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四、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报我部批准实施;

五、根据域名管理工作的进展提出域名管理政策建议;

六、按照非歧视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定中立的第三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八、我部委托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九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十条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域名申请者或者持有者对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请域名主管机关复审。

第十一条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第十二条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四条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十五条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有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对于续费截止日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15日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2年9月30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一条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二条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四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六条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八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原《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二章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

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投诉

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三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第十三条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

第十四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答辩

第十七条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八条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九条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六章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条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一条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第七章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费用

第四十六条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第四十七条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8日内未收到有关程序费用,则投诉视为撤回,程序予以终止。

第四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程序规则》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CNNIC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修改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四条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转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七条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第九条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条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一条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管理费。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THE END
1.新网域名自助管理平台新网是获得世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双重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全球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申请,域名管理等一站式服务https://dcp.xinnet.com/
2.域名别名设置掌握域名别名设置技巧,轻松管理您的网站访问路径...域名别名设置:提升网站可访问性与品牌管理的关键策略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企业展示形象、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 一个易于记忆、直观且专业的域名,对于吸引用户访问、增强品牌认知度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展和在线策略的调整,单一域名往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这时,域名别名设置(也称为域名重定向...http://www.09wl.com/2024/11/16710b.html
3.站群域名设置站群域名设置策略与技巧解析站群域名设置的战略艺术与实战指南 在当今数字化营销的时代,站群策略作为提升品牌曝光度、优化搜索引擎排名及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有效手段,被众多企业及个人站长广泛应用 然而,站群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基础架构的搭建,尤其是域名的设置与管理 一个精心策划的站群域名策略,不仅能够规避搜索引擎的惩罚,还能显著提升整...http://www.iis8.com/iis8_com/html/2024/11/333543.html
4.分站站点的添加和管理2.1、访问目录:必填项,如果没有绑定域名,则网站用:http://系统主域名/my 的形式访问当前站点。 2.2、绑定域名:如果填写了此项,则网站用http://my.domain.cn来访问域名,需要注意是,你的服务器站点需要先绑定http://my.domain.cn域名 如果后期网站域名更改了,站点会出现打不开的情况,只需要进入当前管理界面,修...https://www.pageadmin.net/help/8.cshtml
5.phpStudy站点域名管理kangniphpStudy站点域名管理 phpStudy刚下载下来时,所有的站点目录都是在phpStudy下的www目录之下, 我的目的是,在D盘下新建一个WWW目录,把所有配置的虚拟机的站点,都转移到这里来。 第一步: 第二步:修改hosts文件 第三步:配置httpd-vhosts.conf 第四步:修改一句话(我就是栽在了这里)...https://www.cnblogs.com/kangni/p/6914975.html
6.搭建内网穿透,网站映射详细教程!!!1.我们先行打开站点域名管理 之后在里面随便填入域名(但是还是www.xxx.com格式)第二域名填入一样的,网址目录你的网址放在哪里就填入那里。我的网站目录在D:\phpStudy\PHPTutorial\WWW\lizhiwu所以就打开到D:\phpStudy\PHPTutorial\WWW\lizhiwu文件夹。网站端口不用修改,之后点击新增,保存设置并生成配置文件。 https://www.jianshu.com/p/63d5c705cf5b
7.网站FAQ1. 用管理员添加域名为IP的网站假如节点ip为1.2.3.4,回源ip为8.8.8.8,如图:2. 上传IP为1.2.3.4的https证书3. 编辑网站,选择刚才的证书4. 设置此IP网站为默认站点点击编辑网站,切换到"高级配置",拉到最后,设置为默认站点 出现530错误如何解决 检查域名是否已经添加到CDN 复制出现530的域名,在网站列表里搜索,看...https://doc.cdnfly.cn/wangzhanFAQ.html
8.解决宝塔报错提示:您的请求在Web服务器中没有找到对应的站点方法一:检查你的域名管理 首先,打开你的宝塔界面->网站 网站->(找到你已经添加了网站的那一行,我因为注册了两个网站,以aiproa.com)->设置 添加你的DNS解析的域名,这个解析的域名是在你的服务器上解析的,或者说是在你的购买厂商的域名DNS解析出解析你的域名前缀,我是用的阿里。 https://developer.aliyun.com/article/840185
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sffxjflfg/20210816/2469077.html
2.Siteserver多站点管理多站点功能概述多站点功能是SiteServerCMS的一大特色,系统能够同时创建与管理多个网站。 网站之间能够配置层级关系,如下图所示: 可以无限极的创建及管理子站,每个站点都是相对独立的空间,可以针对此站点分配域名、存储文件夹、管理栏目与内容以及添加提交表单、投票等功能项。 https://www.zzbaike.com/wiki/Siteserver-%E5%A4%9A%E7%AB%99%E7%82%B9%E7%AE%A1%E7%90%86-%E5%A4%9A%E7%AB%99%E7%82%B9%E5%8A%9F%E8%83%BD%E6%A6%82%E8%BF%B0
3.易名易名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域名注册,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相关服务,着重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挖掘,为客户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与配套增值服务,是国内知名的域名及商标服务机构。大客户包括微软,新浪,CCTV,百度,腾讯,金山,奇虎360等企业http://www.ename.net/
4.域名注册平台哪个好?国外域名注册平台推荐GnameGname域名资源丰富,支持通用顶级域名、、新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和英文域名等百种域名后缀注册,包括大家熟的.com、.net、.org、.biz、.info、.xyz等常见后缀域名以及顶级域名注册。 三、域名管理方便 Gname管理界面设计人性化,操作简单上手快,为您提供高效便捷的域名操作,通过API可以单独或批量的管理域名,包括域名解析、...https://www.idcspy.com/60311.html
5.西部数码域名虚拟主机分销系统虚拟主机管理系统西部数码域名虚拟主机分销系统是针对IDC行业的各级代理商开发的一套开源免费的管理系统。支持域名实时注册接口,支持域名、虚拟主机、企业邮局、数据库等产品的实时开通和管理功能。https://www.west.cn/sys
6.国外代理服务器有哪些作用?贝锐的国外域名注册服务具体怎么设置...3、如何管理域名? 域名注册成功后,即可进入【管理中心】——【域名】——【顶级域名】页面,管理域名。 自Oray创建以来,一直在产品和功能的设计上大胆尝试,以创新的手段满足用户的根本需求以及潜在需求,不断追求更完善的用户体验,努力使Oray的每一个产品都为能为用户带来简单易用而功能强大的高品质创新服务。贝锐域名...https://sunlogin.oray.com/news/10314.html
7.wordpress修改备案号wordpress整站备份1.点出其他选项菜单,选择“站点域名管理” 随便设置一个域名,如上图所示,然后选择一个地本的解压好的WORDPRESS目录。 2.设置本机HOST文件。把刚刚设置的域名指向本机IP。 到此本地运行环境设置完毕。下面开始设置WORDPRESS。 二、wordpress和sqlite-integration插件配置。 https://blog.51cto.com/u_16099280/11815034
8.ActiveDirectory域服务—域控架构详解(1)根据个人实践经验,如果没有特殊需求,域规划越简单越好,能用单域多站点解决的应用尽量不使用父子域,能用父子域解决的应用尽量不使用单林多域环境。 根域 网络中创建第一个域就是根域,一个域林中只能有一个根域,根域在整个域林中处于重要地位,对其他域具备最高管理权限。通过“Get-ADForest”命令,验证根域所在的...https://www.secpulse.com/archives/82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