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使用管理要求
1.采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施工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州)市场监管局。
3.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机构设置。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6.人员配备。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7.日常检查。制定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清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8.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9.应急管理。达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3.2、2.4.2.2.2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0.停用。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