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十七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