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本条规定了系统中包括的组件和必要的配件。1提出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组成。2提出了设置减压孔板、节流管降低水流动压,分区供水或采用减压阀降低管道静压等控制管道压力的规定。3设置排气阀是为了使系统的管道充水时不存留空气,设置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排气阀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高点,泄水阀则设在其负责区段管道的最低点。泄水阀及其连接管的管径可参考表7。4干式系统与预作用系统设置快速排气阀,是为了使配水管道尽快排气充水。干式系统和配水管道充有压缩空气的预作用系统中为快速排气阀设置的电动阀,平时常闭,系统开始充水时打开。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6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6.1喷头6.2报警阀组6.3水流指示器6.4压力开关6.5末端试水装置6.1.1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7.1一般规定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7.1.8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14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2坡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当屋顶坡度不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800mm;当屋顶坡度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600mm。
7.2.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1)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9.1系统的设计流量9.2管道水力计算9.3减压设施
9.1.6本条规定了设有货架内置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方法。对设有货架内置喷头的仓库,要求分别计算顶板下开放喷头和货架内开放喷头的设计流量后,再取二者之和,确定为系统的设计流量。9.1.7本条是针对建筑物内设有多种类型系统,或按不同危险等级场所分别选取设计基本参数的系统,提出了出现此种复杂情况时确定系统设计流量的方法。9.1.8当建筑物内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用面积交叉或连接的水幕,将可能在火灾中同时动作,因此系统的设计流量,要求按包括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工作的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9.1.9采用多套雨淋报警阀并分区逻辑组合控制保护面积的系统,其设计流量的确定,要求首先分别计算每套雨淋报警阀的流量,然后将需要同时开启的各雨淋报警阀的流量叠加,计算总流量,并选取不同条件下计算获得的各总流量中的最大值,确定为系统的设计流量。9.1.10本条提出了建筑物因扩建、改建或改变使用功能等原因,需要对原有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或增设喷头时,要求重新进行水力计算的规定,以便保证系统变化后的水力特性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dj——管道计算内径(mm);
9.3减压设施9.3.1本条规定了对设置减压孔板管段的要求。要求减压孔板采用不锈钢板制作,按常规确定的孔板厚度:Φ50mm~80mm时,δ=3mm;Φ100mm~150mm时,δ=6mm;Φ200mm时,δ=9mm。减压孔板的结构示意图见图22。
本条提出了系统中设置减压阀的规定。近年来,在设计中采用减压阀作为减压措施的已经较为普遍。本条规定:第1款是为了保证系统可靠动作,除水流指示器入口允许安装信号阀外,报警阀出口管道上不得随意安装其他阀件,因此要求减压阀应设置在报警阀入口前;第2款是为了防止堵塞,要求减压阀入口前设过滤器;第3款是强调为检修时不关停系统,与并联安装的报警阀连接的减压阀应设有备用的减压阀(见图24);第4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减压阀稳定正常的工作,当垂直安装时,要求按水流方向向下安装;第6款规定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表时,可不设置压力表。
10.1一般规定10.2消防水泵10.3高位消防水箱10.4消防水泵接合器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