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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1总则
2术语
3.1选址
3.2基地
3.3总平面
4.1一般规定
4.2客房部分
4.3公共部分
4.4辅助部分
5.1采光、通风
5.1.1旅馆建筑室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客房宜有直接采光,走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展开条文说明5.1.1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以节约能耗、保证客房的室内环境质量,走道、楼梯间和公共卫生间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还有利于通行安全,有利于消防的自然排烟。5.1.2自然采光房间的室内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5.2隔声
5.3防潮与防水
5.3.1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相邻房间的隔墙、顶棚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5.3.2厨房、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水疗室等与其下层房间的楼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4室内空气质量
6.1给水排水
6.2暖通空调
6.3电气
6.3.1旅馆建筑供电电源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