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装修设计的无窗房间《装修消规》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装修消规》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2医院洁净区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不属于《装修消规》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5.4.1当防火分区不临外墙无法设置消防救援窗时,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5.4.2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其门、窗应易于开启或破碎,并有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建筑物首层设有出入口时,出入口的门可视作消防救援口。
6.1.1同层的地下汽车库和地下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且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6.1.2除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地下室其他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每个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应超过200㎡。6.1.3住宅建筑地下室内集中设置的附属库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7.3.1疏散门的门洞宽度宜按规范规定的疏散门净宽度基础上,单扇门增加不小于150mm,双扇门增加不小于200mm。门的制作安装应满足规范规定的疏散净宽度要求。7.3.2餐饮场所的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厅总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厨房部分(含粗、细加工备餐等辅助房间建筑面积)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7.3.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含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电影厅等有候场需求的场所,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观众厅总座位数的20%且不小于该层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7.3.4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人计算。7.3.5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未明确更衣(鞋)柜数量时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7.3.6根据《建规》第6.4.11条第3款规定: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采用大于90度开启的疏散门时,须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7.3.7当一座建筑底部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其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的取值可按照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确定。7.3.8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外的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疏散楼梯间屋面层开向屋面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室内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分隔部位采用的乙级防火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7.5.1根据《建规》第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住宅建筑中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要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个面位于建筑的消防救援场地范围内。该避难层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建规》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规定。7.5.2除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功能用房或住宅,若设功能用房或跃层住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图5.5.31执行。7.5.3非避难区使用的水平设备管线不应穿越避难区,若不可避免,管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板)与避难区进行分隔,隔墙(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9.3.1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护时,防火涂料的厚度除应满足耐火验算的结果外,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9.3.2钢结构、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中的规定。9.3.3钢管混凝土柱不同耐火极限的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跟长细比、荷载比有关,保护层厚度应补充计算书或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附录C计算确定。
9.4.1整个建筑中部分区域采用木结构且与其他区域有防火分隔时,木结构可按《建规》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9.4.2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9.4.3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9.4.4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应符合《建规》、《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的规定。
10.1.1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10.1.2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消防设施。
10.3.8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分为能独立使用的2格,两格之间可共用池壁;当总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3时,可不再分格),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池壁,池壁的间距应满足施工要求。10.3.9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1根独立的出水管,两格(座)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仅设置有一根共用吸水管时,应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当设置有两根共用吸水管时,可不另设消防水池连通管。10.3.10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玻璃管液位计、电子显示装置等;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报警水位、最低报警水位,最高报警水位为高于水池设计水位50-100mm,最低报警水位为低于设计水位50-100mm。(附图10.3.10)
10.4.1不应采用潜水泵、切线泵作为消防水泵。10.4.2按《消水规》第5.1.11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宜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闸阀之间引出,管径宜与消防泵出水管管径一致。10.4.3按《消水规》第5.1.13条1、3款设计时,当一座消防水池容积不大于500m3(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设独立的吸水管从水池吸水时,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100m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附图10.4.3)
10.5.1对《消水规》第6.1.9条的说明:1多栋建筑共用一套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第1款中的“总建筑面积”指其中最大一栋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2第1款中的“重要建筑”参见本审查要点第4.4.2条。3第2款中的“应设稳压泵”按以下要求设计: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按《消水规》5.3节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装置按《喷规》第10.3.3条的要求执行;对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按《射流标》第4.5.17条的要求执行。10.5.2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按《消水规》第8.2.3条确定;通过转输泵、转输水箱进行转输的消防转输系统的工作压力按转输泵额定工作压力计算,可不考虑转输泵零流量时的压力。10.5.3采用高位消防水箱和稳压泵稳压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静压,应考虑稳压泵的扬程,按照系统准工作状态的压力确定。
10.9.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之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管网,环网上的阀门应为信号阀;其供水支管上应设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阀;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水流指示器,且安装在手动控制阀的出口之后。
10.11.1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应设置报警阀压力开关,任一开关的动作信号均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泵,流量开关的设定值应由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地调试而定。
10.12.1灭火器的危险等级、配置种类、规格、保护距离等均应有详细说明,且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出灭火器。10.12.2公共建筑厨房按A类、B类、C类火灾计算灭火器的用量,取较大用量。10.12.3住宅建筑设置灭火器时,灭火器的布置应保证其最大保护距离覆盖公共区域;普通住宅按轻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高级住宅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10.12.4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的设置区域应按A类、B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非机动车库按A类、E类火灾、严重危险级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10.12.5室外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配套的室外停车位)需配置灭火器,并应考虑灭火器的使用温度。
11.5.1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汽车充电配电箱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11.5.2避难区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线缆。11.5.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线缆。11.5.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的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及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锅炉房、空调主机房、空压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应与上述场所相贴邻。11.5.5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可设置多个储油间,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11.5.6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自行关闭后,可由其关闭信号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关闭补风机。
13.1.1除《建规》第5.5.1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3.1.2小型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且该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场所所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13.2.1航站楼周边环形消防车道净高不宜小于4.5m,在登机桥固定端下部的消防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0m。13.2.2航站楼空侧设登机桥区域可不设消防救援窗,消防队员可利用登机桥进入航站楼。
13.4.1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如密室逃脱、剧本杀游戏厅、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真人CS等)、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足疗等场所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功能用房完全分隔。13.4.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4.0m。2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学校中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金融机构地下金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每个防火分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4.1.1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且分隔墙以外的裙房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与高层工业建筑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集中管理时,该部分裙房的消防设计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4.1.1-1);分隔墙以内的裙房部分的消防设计应按高层工业建筑的要求确定。14.1.2厂房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楼梯间不大于15m处。14.1.3厂房和库房轻钢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按外墙与屋面的内交点计算建筑高度。
14.3.1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可采用消防洒水软管连接,并应符合《喷规》第8.0.4条2~3款规定。14.3.2工业厂房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可通行(设置有马道)的上、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室外消火栓用量不应小于15L/s。14.3.3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气瓶柜应设有自动喷水喷头。14.3.4工业厂房洁净室(区)必须配置灭火器,为避免破坏洁净环境和贵重设备,可采用CO2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