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数超过50人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如果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为单层建筑,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建规》规定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饮: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宾馆、饭店);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公共建筑内;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门可不采用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规》规定是40m,《高规》规定旅馆是30m、其他是40m,《人防规》规定旅馆是30m,其他是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建规》规定是22米,《高规》和《人防规》规定旅馆是15m,其他是20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m,《高规》规定餐厅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人防规》规定是15m。
对疏散距离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4)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宜大于15m);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