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建筑能耗、提高环境质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精神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6月1日起,凡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全市范围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包括动迁房住宅小区)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涉及规划部门许可不设太阳能系统的,则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其他有条件利用太阳能的建筑,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措施
(一)设计
2.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可作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优秀设计评选、业绩考核等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局将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相应评奖和业绩考核加分。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建筑设计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取消或降低应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内容经审查后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将修改后的设计内容报原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二)审查机构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按本通知要求设计太阳能系统且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审查机构应暂停审查。
3.未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属于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变更的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建设开发(商)单位
1.建设开发(商)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对太阳能的生产厂家须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准入的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统一设计、安装,不得影响建筑质量和景观。
2.对于商品住宅(包括动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发(商)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业主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把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纳入监理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2.对进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复检文件。
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验收前,在安装施工中应由施工单位共同做好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五)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实施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由专业队伍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
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单独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内容,并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
3.对进场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所用设备、配件、材料和系统控制部分的性能,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必须见证送检,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六)监督验收
1.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有建设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进行竣工验收。
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纳入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单独装订,立卷归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有关验收标准规定应进行监督验收。
(七)检测
1.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前的系统性能检测。
2.检测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系统水质、系统水压和系统使用性能等主要指标进行检测。
三、其他事项
1.未按本通知要求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我局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
2.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设计中可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
(2)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