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03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襄阳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18层(含)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单栋建筑总户数的50%以上。
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如: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图集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优先选用可垂直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做到建筑立面整体美观、管路布局合理、热效性能匹配、安全耐久可靠。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预埋管道及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履职尽责,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同意取消该项设计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及其配件。
七、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的产品和技术。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督促其整改。
未安装到位或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受理其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十、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应在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上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增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