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地下水防治实施方案,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内支撑;钢板桩;基坑排水;土方开挖。

一、地质及工程概况

拟建场地地貌属珠三角洲下游冲积单元,地形平坦,地质资料显示,钻孔控制范围内,岩土层自上而下主要有:人工填土2.4米,耕表土层0.5米,淤泥层10.2米,细沙层4.7米,粗砂层1.8米,粉质粘土3.2米,中风化混合花岗岩2.2米,该工程项目坐落在珠江边上,东侧为已建别墅区(业主已入住),西侧为临街市区交通干道,南侧和北侧均为小区道路,地面建筑为6层框架结构商住楼,一层地下室,开挖面积20×220米。

钢板桩及内支撑进行支护体系的设计施工布置,钢板桩采用咬合式,依据施工经验和经稳定计算,钢板桩长度以穿透淤泥层进入粉砂层0.5m为准,桩长9~12米,在钢板桩内侧沿周边设置一道250工字钢连系梁(围檩);内支撑均采用φ425钢管,横向支撑可根据桩基及承台施工需要按3-6m间距设置,基坑南北两侧设斜向支撑;横向支撑中部设置顶撑,采用200号工字钢;内支撑型钢交结处焊接或铰接牢固。连系梁及内支撑距离地面高度1.5m。施工机械采用40T履带吊车,配合振动锤及200KW专用(三相220V)发电机施工,钢板桩及内支撑进行支护体系的施工技术要点。

1、钢板桩矫正、除泥、除锈,在吊机配合下,使用千斤顶、大锤和氧气、乙炔等工具材料完成包括端部修整、桩体浇曲、扭曲及局部变形矫正、锁口变形矫正等矫正内容。

2、按设计长度拼接钢板桩,在吊机配合下,在工场或工地现场设置平台,将待拼接桩段固定于同一轴线,然后采用鱼尾板焊接法接桩至设计桩长。

3、测量放线,并将轴线延至施工场外以利于观测和检验。

4、钢板桩打入施工:为达到基坑支护规范要求的各项标准,并按施工图要求,施工机械采用40T履带吊车,配合振动锤及200KW专用(三相220V)发电机施工,严格控制垂直度,将钢板桩打平基槽地面。

5、土方开挖至板桩顶以下1米处,进行围檩、支撑施工。

6、围檩制安:围檩及支撑设置在板桩墙顶以下0.5米处,根据设计位置在钢板桩内壁上焊围檩托架,然后吊装IIP型钢围檩并焊接加固。

7、土方开挖至地下室底板垫层底面标高,进行整体的基坑平整。

测量放线定位承台、水池、电梯井基础的局部基坑,进行局部基坑围檩、支撑施工。开挖至基底,基坑内砌砖模浇、砼承台施工完成后,拆除围檀、拨出钢板桩及堆放好,回填土夯实,进行地下室底板下承台基坑的放线开挖,砌砖模和浇砼承台的施工,回填土夯实,地下室底板基础重新平整夯实,浇筑地下底板垫层,浇筑地下室底板。

8、支撑拆除,改用ф100短钢管把围檩支撑在地下室板边上,拆除原长支撑并外运,浇筑地下室周边剪力墙,墙体强度达70%后,再拆除围檩。

9、钢板桩拔出及外运,采用履带吊车,配合振动锤及200KW专用(三相220V)发电机拔桩,钢板桩拔出后留下的孔隙可用砂冲水回填。

二、基坑土方开挖及运输施工

1、由于基坑支护采用的是钢板桩,为了便于施工及有利于基坑边坡稳定,土方开挖前先做好定位放线工作,及时配合基坑围护施工单位做好边坡外侧排水沟,抽水井的布设,各井点抽水机安装到位后再开始挖土,按基坑围护设计的图纸要求,沿钢板桩内侧做截面:300×300排水明沟,转角处做800×800×1000集水井。

2、基坑开挖顺序

由于本工程地质条件与周边环境条件的特殊性,基坑土方的开挖必须配合钢板桩施工交叉进行,分三个阶段施工:

第一阶段:周边钢板桩打好后由南侧向北侧方向开挖至原地面下1.00m,施工时要注意与钢板桩连系梁的施工相互配合。

第二阶段:周边钢板桩打好后由南侧向北侧方向开挖至地下室底板垫层底标高,开挖施工时要注意与钢板桩支撑系统施工相互交叉配合。

第三阶段:承台、水池、电梯井基础的开挖,由于本阶段是局部深基坑的开挖,因此小基坑的围护工作必须紧跟,特别是消防水池部位用6米长钢板桩围护,为防止坍塌,承台开挖后立即做垫层及砌砖模。

3、土方的外运及机械配备

第一、二阶段土方开挖用挖掘机挖土自卸车运土。第三阶段土方的开挖由于基坑围护结构已经完成,大型机械无法下基坑,这一阶段的土方开挖主要用小型、微型挖掘机挖土,拖拉机或小型运输车辆第一次转运至基坑集中堆土位置,再用长臂挖掘机挖、装自卸车第二次运输至指定卸土地点。计划配置2台120挖掘机、2台微型挖掘机、5辆18t自卸车和5台小型运输车辆,视天气及交通情况增减机械。

4、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①第一二阶段开挖时,开挖土层厚度不能超过50厘米,尽量避免碰到桩位。

②自卸车运输首先要平整好临时运输道路,决不能在弹簧土上过车以免挤断桩。③基坑的排水抽水工作一定要紧跟不能耽误。

④第三阶段开挖时关键是要先做好深基坑的维护结构,挖开好一个立即做底垫层和砖模,将淤泥封闭。

⑤地下室底板垫层土方开挖到标高后一定要立即施工完成以防止大面积淤泥反冒。

三、组织协调管理及工期

1、开挖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控制好人员、机械,确保开挖工序的稳步进行,施工员做好测量放线,挖制好钢板桩围护结构的稳定,由专职安全员组织人员及时检查安全情况,钢板桩稳定情况由专业检测单位全天候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数据。

2、现场协调由施工负责人负责,主要协调土方开挖和排水、抽水及钢板桩围护结构施工。

3、工期:第一阶段3天完成,第二阶段4天完成,第三阶段6天完成。

四、基坑现场监测及应急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基坑施工期间支护桩位移、地表沉降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基坑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监测内容

根据本基坑的支护形式,基坑开挖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等,基坑监测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②支护桩水平位移;③支撑体系内力监测;④地下水位监测;监测频率开挖期间1次/d,遇到报警时加密观测;底板浇筑完后可1次/3d。

2、应急措施

土方开挖过程有可能发生支护桩渗漏、基底土体回弹、管涌现象、流砂等现象,容易引起基坑塌方安全事故。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施工前的应急措施,其主要包括应急的组织保障,应急的技术措施,应急的物资和设备,紧急救护措施等。

五、注意事项

坑边不准堆积弃土,不准堆放建筑材料、存放机械、水泥罐及行车。基坑边外部荷载不得大于15Kpa。坑边不得有常流水,防止渗水入基坑,降低钢板桩稳定。

六、基坑四周的安全围护

采用48钢管连接做护栏,立杆打入土层中深600以上,基脚用素砼浇实,间距2000,高1200,上下用涂有黄黑色漆的钢管连接,并用密目网封闭。

七、安全文明施工

1、操作安全技术措施

①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持证作业,挂牌负责,定机定人操作。

②所有进场的机械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机械设备完好。

③夜间施工配备足够照明,主要通道不留盲点。

④加强基坑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能报告各施工方,并会同维护单位做好应急处理。

2、文明施工措施

①施工场地进出口设置专门车辆冲洗及沉淀系统,派专人冲洗,严禁出场车辆带泥及污染物上市政道路。

②努力降低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精心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质量及安全事故,工程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亦为同类工程的施工提供了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多年来,我国地方财政普遍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为缓解这种矛盾,各级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及理论部门就如何增加地方财力的问题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讨与实践,笔者以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在当前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收支管理问题的案例,认为合理分配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力,是缓解乃至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措施。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财政支出作为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经济基础,为我国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极其突出地贡献。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进程的深化,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普遍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那就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为此笔者以济南市历下区为例,探讨合理分配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力举措,从而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一、建立科学的支出体系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有了较快增长,相应的财政投入也不断增加。但是财政支出结构却存在不合理甚至异化的现象。如何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支出,建立科学的支出体系,成为摆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面前的一个新任务。

笔者认为济南市历下区在这方面的探索值得思考和借鉴。历下区实行区街财政体制改革以前,由于街道办事处原来没有实行综合预算,存在自定政策、自我管理、自己监督的“三自”现象,预算支出刚性不足,预算执行监督乏力,人为因素影响大,急需建立综合预算管理制度,用制度来制约、管理。为此,2008年年初,历下区提出要在办事处中推行综合预算,4月初区政府下发《关于下发历下区街道办事处财政性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文件规定:将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监管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统一管理,开设的帐号必须经财政批准,严禁私设“小金库”。并参照《预算法》的规定,实行部门综合预算,严格按照编制的年度预算执行。

办事处综合预算编制按照“收入有计划、支出有标准、重点有保障、鼓励有结余”的原则安排,支出保工资,保社会稳定、民政、计生、城建城管、社会公共事业等项目,有财力的办事处逐步加强自身建设,公用经费控制在限额以内。通过对办事处的综合预算管理,使其收支更加科学、规范、透明,并逐步引导办事处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编制范围包括:办事处所有机关、全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编制综合预算。

二、建立了社会公共事业支出审批制度

三、建立转移支付和激励政策,进一步理顺地方财政体制

为缓解街道办事处财政困难,历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财政管理模式,消除导致各街道办事处财政困难的体制障碍,促进和保障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体地说,为切实合理调整区与办事处的分配关系,促进历下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保障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历下区财政局牵头,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抽调精干力量,由分管领导带队,分组到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研。通过几个月的调研分析,在掌握了第一手详实资料的同时写出了有实质性的调研报告,制定了《历下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了区街财政体制改革方案。2008年4月,历下区率先在山东省实行区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采取“界定人员范围,核定补助基数,收入同支出挂钩”的管理办法,把财政收入情况同办事处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起办事处抓税源经济的积极性。同时,新体制进一步加大了对办事处的财政支持力度。

从历下区的改革经验可以看出,突出制度创新,健全和完善财政体制机制,合理分配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力,是缓解乃至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措施,如能在省、市和区县政府之间建立类似的财政体制机制,很可能对推动深化当前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到较大的作用。

[1]《中国财政年鉴》,中国财政杂志社,2007.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状况公报,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公报。

第九条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省辖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向原申报登记的机关变更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排污单位不得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排污事项。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个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的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已满的县级行政区新建、扩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印染、染料、电镀、制革、选金、炼油、农药、炼硫、炼汞、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大中型企业;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

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区出境断面的排污总量,保证入海河流水质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采用氧化塘处理污水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淘汰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化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使用规定。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的技术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体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二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显的地理界限,设置永久性的标志。

第三十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对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

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质量的监督,保障人体健康。

第五章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水利用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网。

第三十六条新建和条件允许的已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时设置污水回收利用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之前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对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必须由排污单位单独进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放污水水质的检测,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应当缴纳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和使用,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责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偷排超标准废水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五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施工方案

20家子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工程由朝阳县水利勘测设计队进行设计,如涉及设计变更,由朝阳县水利局提出后,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解决方案。

2)朝阳县水利局人饮处对供水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施工进度及施工队伍管理,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3)二十家子镇政府负责供水工程的建设及自筹资金,并协调管路铺设、配电等问题,如管路穿越各种障碍,高、低压线路架设等。

4)施工单位由朝阳县水利局人饮处和二十家子镇政府共同商定,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不同分项工程可选择不同施工队伍,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奖惩制度,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5)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控制。

1.2施工进度

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工程施工于2009年4月开工,11月16日竣工通水,具体安排如下:水源工程4月19日—5月10日;管沟开挖、管网安装、管沟回填4月19日—5月30日;泵房、办公楼及院墙4月21日—10月15日;输配电及机泵安装4月6日—6月1日;管网打压试验及验收10月15—11月15;正式供水11月16。

2.3施工技术要求

1.3.1水源井工程

在打井前,对井址应进行物探找水,根据探测结果,确定是否需钻井,钻井深度、孔径及壁管、滤水管及成井工艺满足设计要求,要打完整井并做抽水试验。

1.3.2管网施工

管网开挖安装按设计管线方向先放线,后开挖,沟底要平直,开挖深度必须保证埋管后管顶距地面1.5m以上,以防冻涨。管道连接,管材为PVC塑料管采用工程胶承插连接,PE管用管件件螺纹连接,进户立管采用弯头、管箍、内接、闸阀、水嘴、水表等丝扣缠麻连接。管道回填,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回填厚度大约30cm的松土,避免回填砖头、石块、瓦块等硬质物质,防止砸破管身,等打压试水管道没有漏水问题后在进行回填完。

1.3.3土建工程

施工时除应满足设计本身的要求外,还要按专项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1.3.4输配电工程

工程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与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中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要改变时,需和设计部门取得商议,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单位要精心组织,优质施工,争取创建优质工程。

1.3.5管路通过特殊地形的处理

本次设计涉及管路跨越军用光缆和公路,军用光缆为光缆,距地面1.5m,而设计管路沟需开挖1.7m深,为了保证光缆在供水运行时不受影响,保证埋管顶部与光缆底部距离≥50cm,底坡坡比≤1∶100。当管路沟开挖到光缆保护区位置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由朝阳县水利局人饮处及二十家子政府共同和光缆管理部门协商,管路沟开挖时光缆管理部门必须在场,人工试探开挖,避免破坏光缆。跨公路问题可由朝阳县水利局人饮处及二十家子政府和交通部门协商,开挖回填后恢复原路面。本次设计不涉及管路跨越较深沟壑,实际坡度较大的也可根据地形按管路顶距地面1.5m的要求沿坡挖填。

2工程管理

2.1建设期管理

2.1.1组织管理

2.1.2资金管理

2.1.2.1建设期资金管理

为确保工程资金规范使用,要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专账,实行县级报账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等措施;及时拨付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1.2.2资金筹措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本着谁受益谁投资国家按比例给予一定扶持的原则,该项工程总投资483.07万元。

2.1.3质量与进度管理

2.1.3.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

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承担起工程建设任务。打井工程实行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对工程主要材料,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同时要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

2.1.3.2规范工程施工

工程开工后,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2.2建后运行管理

工程竣工后,本着“谁受益、谁建设,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工程管理、维修、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管理制度,由县物价部门统一确定水价,确保项目良性运行,保证工程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建议成立供水公司,编制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人员由管水员2名、维修人员2名、电工1名组成,建议从水利局干部职工中抽调。

3水源保护措施

根据朝阳县卫生部门饮用水水质检测和2009年朝阳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分析,二十家子镇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已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该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已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从解决二十家子镇水资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信息手段,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能让百姓吃上放心水,对水源保护采取如下措施。

3.1加强统管职能

在全镇范围内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水务改革,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提高节水、用水效率,实现对水资源优化调度和高效利用。

3.2饮用水源保护

3.3技术服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七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八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第九条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第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银川市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35个“严重缺水”大中城市之一,2011年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银川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有8处,即:银川东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南郊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南梁水源地、征沙水源地、永宁县水源地、灵武市水源地。上述水源地的水资源80%以上来自地下水,地下水的补给主要为地表补给。根据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到2020年,银川市城市人口要达到l20万人,最高供水量要达到78万立方米/日,依据目前的水源状况,届时水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不论是建造“宜居城市”、还是打造“宜于创业的城市”,饮用水的安全保障都是实现目标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未雨绸缪,除了寻找新的水源地,尽早采取措施保护引用水源地,建立节水型社会,是银川市政府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的必然选择。

二、治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不利的症结及其对策

(一)配套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利,监督走形式

西方有句谚语,“一盎司的预防胜过一磅的治理”,控制新生污染源就是最好的污染预防措施,也是成本最低的保护措施。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引用水源地环境的首要措施是坚决杜绝新生污染源的发生。《水污染防治法》针对新生污染源的防治问题,规定了五条严格的禁令,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二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五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只要地方政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饮用水源地上新生污染源的问题就能够得到遏制。执行上述规定的难点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思想观念的问题。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还处于资金积累阶段,当地政府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提高民众经济收入,治理污染的问题还缺乏积极性。

从制度层面看,配套措施不完善也是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不利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通过财政支付转移,建立健全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在实施中,国家支付的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以弥补水源地治理的费用。必须要地方政府有相当的配套资金,如果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困难,治理工程必然是缓步进行。其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实际上,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是不少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追究。从职责划分层面看,饮用水源地保护涉及环保、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水务管理、农业管理、林业管理、供水管理、卫生部门等,在实践过程中,有的职权交叉,有的又无人管理,管水量的不管水质,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又不管污水的回收再利用,需要罚款的时候都想伸手,需要投入的时候都讲困难。事实证明,管理部门多,则管理效果差,环保责任难以落实。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政府环保部门对于企业和个人违反环保行为的监督和制裁,也明确了上级环保部门对下位地区环境污染控制问题的监督,但是,对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却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实情况是,只要不发生重大影响的污染事件,环保部门更多的是服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被动查处。恰恰是环保部门的被动执法,降低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

从监督层面看,法律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然而,地下水环境的监督依赖检测技术的支持和检测信息的公开,民众在不能及时得到准确、真实的监测信息的情况下,所谓监督也必然是空谈。监督力度小,违法成本小而守法成本高是污染治理不利的主要原因。现实还存在企业、养殖场建设在先,水源地划定在后的情况,缺乏合理的补充而让企业和养殖场搬迁的阻力太大,农村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生态农业补偿资金少,水源地企业和村民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时抵触情绪较大,增加了执法难度,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运用缺乏协调,未能实现两种手段的相互支持。

(二)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

方案一:对一级饮用水源地区域实行土地征收,迁移企业和居民,按照水源涵养区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这是一种彻底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据统计,银川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地面积共122.77平方公里。如果考虑征收全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土地,依据银川市政府2010年颁发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综合地价最高每亩4万元,最低每亩1.7万元,平均地价为每亩3.2万元,假设水源地居民能够接受上述土地征收价格,再加上房屋、青苗、温棚、养殖场、果树等各项补偿,征地所需资金超过数十亿元。而银川市政府2011年的财政收入合计为180多亿元,节能与环境保护支出总计5亿多元,巨大的资金缺口成为水源地环境治理的瓶颈,对于银川市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中央的专项资金支持,到2016年银川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封闭管理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三)准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建设问题

三、建立节水型社会与水源地环境治理并重

节约用水是缓解水资源短缺的另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银川市的情况而言,坚持水源地治理与建立节水型社会并重是最佳的选择,可以达到成本最小,见效最快。一个地区节约用水的水平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污水回收再利用的程度,二是工业企业、农业、居民的节水习惯。在污水回收再利用方面,银川市还有很大的挖掘潜力。据统计,2011年银川市的工业污水排放6千多万吨,生活污水排放近一亿吨,而银川市的污水处理厂有7家,目前只有3、4家具备中水处理能力,中水年产量为3千万吨左右,污水再利用约占污水排放量的18%。银川市必须在现有基础上通过新建和扩建中水处理企业,增加4倍的中水年处理能力。

注:银川市统计局主编,银川市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9月出版第575页。

参考文献

关键词: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整治、违章建筑清迁、风险、应急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⑵、《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等要求,锦州市政府、锦州市环保局对落实和评估工作高度重视,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都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锦州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5个,分别是:大凌河、绥丰、博字、女儿河、百股水源地。

1水质问题

1.1流域水环境特征

大凌河水源地、博字水源地、绥丰水源地均属于大凌河水系;百股水源地、女儿河水源地属于小凌河水系。

小凌河的源头在建昌东北境楼子山(海拔645.9m)东麓,全长206km,锦朝边界段长5km,锦州市境内段长88km,凌海境内段长59km,太和区境内段长25km。小凌河属山溪性河流,上、中游多荒山丘陵而且植被很差,水土流失严重。小凌河有许多支流,大雨时,极易泛滥。小凌河封冻期约80天。小凌河有百股河、女儿河等支流。上中段河床多砂卵石,河水清澈。下段形成广阔扇地。流域面积5475m2。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98亿m3。⑷

1.2区域水质情况

2013年1-12月,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凌河、绥丰、博字水源地进行了水质监测,每月23项,其中七月为全分析数据。百股水源地2012年已改为配水厂,不做为城市供水水源;女儿河水源地已改为工业水源地,水厂内一眼井为渗渠取水,现已停止开采。两个水源地已经关闭并停止开采,没有监测数据。

通过评价,各水源地的各项因子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要求,水质情况较好。

1.3污染源排放特征和风险源分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⑸的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迁情况见表1、表2。

表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迁情况

流域水源地名称主要

污染源上年末应清拆建筑面积m2已清拆面积m2一级保护区内风险源说明

大凌河流域大凌河敬老院1所10000院内人数33人

分散居民900010户

绥丰较多居民30000居民约14户

博字―00环境良好

小凌河流域女儿河铁合金的烧结工业炉料1600016000从2012年11月起调整为工业水源,视为已清拆。

百股大棚2个10004000从2012年11月起调整为配水厂,视为已清拆。

居民15户3000

表2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情况

流域水源地

名称主要

污染源上年末是否

关闭排污口2012年

是否关闭二级保护区内风险源说明

大凌河流域绥丰企业是是有新安砖厂一家企业已停产(位于新安村内)。

小凌河流域百股居民

企业是是希尔达汽车植绒有限公司(新上污水处理装置和喷漆处理装置,不外排工业废水)、电子元件厂(停产)两家企业视为已拆迁。

2环境管理问题

从环境监测能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护区综合整治水平、环境风险和应急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表象入手,对饮用水源在监管机制,环境监管能力水平、项目资金渠道的落实和环境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

2.1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

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和水源自动(在线)监测能力覆盖率分别评价和说明。

计算公式如下:

大凌河、博字、绥丰水源地实际监测37项指标,百股、女儿河水源地没有监测;5个水源地均未开展自动监测。

因此,

通过计算,城市饮用水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为94.9%,城市水源自动(在线)监测能力覆盖率为0%。

2.2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以已经完成保护区划分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数量和城市饮用水水源总数的比例分别评价和说明。

根据《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09】64号,锦州市水源地均已划分保护区。

因此,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划分率

通过计算,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划分率为100%。

2.3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状况以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完成率和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评估规范》设置标志的水源比例分别评述和说明。

5个水源地中除博字,其余均已完成了标志设置工作,但均未按规范设置标志。

通过计算,城市饮用水保护区设置完成率为80%;依据规范设置标志的水源比例为0%。

2.4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

A、评估对象:

B、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C、一级保护区内只要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物,均可能对水源安全构成威胁,均列为需清拆的建设项目。

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整治完成情况,以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清拆率、排污口关闭率和网箱养殖取缔率3个指标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一级保护区整治率为66.7%;其中建筑物清拆率0;排污口关闭率为100%;网箱养殖取缔率为100%。

2.5城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整治

A、法律依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B、评估对象:重点是工业点源的管理状况;其次,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物、网箱养殖等管理状况(非点源)。

C、评估目的:促进地方加大二级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控制的力度,最大可能降低非点源污染。

通过计算,二级保护区整治率为100%。

2.6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

城市水源风险管理状况,即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及其上游20公里(距离河道1000米以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污染行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产生或排放企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一、二级保护区道路交通穿越的管理状况。

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用风险源名录完成率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率2项定量指标表示,此外,一、二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情况、地下饮用水水源直接补给区是否纳入保护区及是否存在超采行为等定性指标也在评估范围内。

A、评估对象: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的界定:地下饮用水源指的是准保护区及其周围半径20公里内主要补给区范围。

B、评估目的:督促开展水源风险管理工作,提升水源环境应急能力。

C、法律依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D、指标设置理由:考虑到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加强管理尚不能完全满足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因此从环境风险的角度,增加了重点城市水源风险管理指标,主要评估水源保护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高风险行业在非正常排放条件下,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风险的管理措施及技术储备情况。除上述4种行业外,保护区外其他对饮用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业也纳入风险源名录并作为重点源实施监管。

E、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及分类:参考《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分类》(GB190-9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等。

通过计算,锦州市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状况为100%。

2.7城市饮用水源应急管理

A、城市应急管理状况评估指标

城市应急管理状况评估共设置6项定性指标,具体情况见表3。

表3锦州市饮用水源应急管理指标情况

水源地水源当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建立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制度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情况具备应对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应急水源

大凌河无有有有有无

百股无有有有有无

博字无有有有有5眼应急水井

女儿河无有有有有无

绥丰无有有有有无

B、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议

城市建设要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取水点上游地区不宜建设工区业或引进工矿企业,也不宜发展居住小区,切实控制保护区的污染源,在保护区边缘的农业种植,建议建设引水沟控制地表径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进入保护区内,化肥建议使用生态肥料。

2.8水源保护工程项目资金渠道的落实情况

3结语

根据锦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调查和评估,总结和归纳出水源地存在的主要问题(监测因子不完全;水源保护区虽然已经划定,但是勘界定桩、规范化设置警示牌标志、违章建筑清迁等整治工作仍未开展落实),以便有针对性的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管理、提出保障措施和工程建议,使生态市建设重要指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

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让群众喝上放心水”的战略目标,完善锦州市饮用水环境保护体系,保障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锦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1]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59号[EB/OL](2011-8-4)

对排查企业进行“回头看”

截止目前,全市已出动执法人员1860多人次,重点检查企业673家,涉气企业308家、其中既涉水又涉气的企业414家,同时对全市所有排查企业进行了“回头看”。特别是对元宵节前后两天出现的雾霾天气,该市及时组织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连夜蹲守,重点加大对燃煤锅炉的排查,对主城区没有集中供热的5家锅炉房已立案查处,其中关停1家、取缔1家、处罚1家、限期整改2家。

突出“快、严、深”

突出一个“严”字,抓整治。根据省环保厅通知要求,该市在集中整治非法、超标、恶意三种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基础上,下大力对已经取缔、关停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实施了“回头看”,严防其死灰复燃。检查中,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提出了整改要求和期限,指出了各县区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三查”行动见实效

年内,该市规划投资2964万元,实施流域级环境应急防控工程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对进一步提升永定河入官厅水库水质、有效应对上游地区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能有效延缓上游废水对下游和官厅水库的威胁,同时还极大地提升了应急防控能力。

1/3左右,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能耗约占建筑能耗1/3左右,要完成上述能耗指标,必须解决好建筑能源、生活给水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节能优化设计。本文介绍了供水方式的选用,给水管材、卫生洁具和仪表附件的选用,水质污染的防治,高层建筑中水系统的应用,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设计,如将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广泛的应用,完成国务院节能减排标准时有把握的,而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优化设计对减少碳排放指标是关键。

关键词: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碳排放;节能

高层建筑按其檐口高度的不同,分为:大于24米小于50米为高层建筑,大于50米为超高层建筑;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高层住宅、办公楼、写字楼、宾馆、饭店、车间、图书馆及展览馆等;生活给水系统又分为自来水给水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施工图设计的方式和方法很多。但2007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发展性社会的任务;是关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课题;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鉴如此,建设部落实节能减排通知的实施方案中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要实现节约一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因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3左右,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能耗约占建筑能耗1/3左右,所以要完成上述能耗指标,必须解决好建筑能源、生活给水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节能优化设计。所以,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节能优化设计势在必行。经过4年延大西安创新学院“建筑给排水”工程系统学习,作为即将走出大学校门,走上工作岗位,走进社会大家庭怀抱的我,感到责任重大,但心里感到无比自豪。

下面,我就对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节能优化设计谈谈我的看法。

1.高层建筑中水系统的应用

我国是世界上淡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之一,年降雨量各地区相差比较大,长江、淮河流域及以南地区雨量充沛,而黄河、海河流域及西北广大地区年降雨量则很少,地表淡水资源十分匮乏,大部分城市则以地下水为主,致使大部分地区地面沉降严重,形成几十平方公里的漏斗,有些沿海地区海水倒灌,污染了地下水资源,形势非常严重。而建筑中水系统的应用,对于黄河以北、西北地区淡水资源缺乏,城市供水不足,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的缺水城市来说,已势在必行。利用生活污水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物和建筑小区杂用,既节省水资源,又使污水无害化,是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

1.1高层建筑中水系统适用范围、基本类型和水源收集

所谓中水是指介于饮用水和生活污水之间的水,也就是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谓中水设施是指水源的收集、水处理、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座便器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景观喷水池及循环冷却设备用水等;中水系统基本类型包括城市中水系统、小区中水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目前最为经济适用和选用最多的是小区中水系统(见a图),适用范围为高层居民小区,建筑中水系统(见b图),适用范围为高层公共建筑、公寓、写字楼、宾馆、饭店和办公楼。水源的收集来自冷却水;浴盆、淋浴排水;洗脸盆、盥洗排水和洗衣排水。

图a.高层住宅小区供排水原理图

图b.高层共建建筑、宾馆酒店、公寓、办公楼、写字楼等供排水原理图

1.2高层建筑用水量分析

掌握了各类建筑物用水量及其分类,也就掌握了中水用量,建筑物的生活用水量,随建筑性质、使用功能、用水设备的设置情况而不同,随季节而变化。下面是从烟台某公寓的测试资料收集的数据(见表-1)

公寓用水量及比例表-1

用途厕所冲洗用水洗澡用水洗漱用水小便冲洗水扫除用水小计

L/人*天3050361615147

比例20.42424.510.910.2100

北京某高层住宅楼用水测试资料收集的数据(见表-2)

表-2

用途厕所冲洗用水洗澡用水洗漱用水洗衣用水厨房用水小计

L/人*天4427131848150

比例29.3188.71232100

从以上表-1和表-2测试的数据可以看出,公寓的厕所冲洗用水每人每天30L,占总用量的20.4%;另高层住宅厕所冲洗用水每人每天44L,占总用水量29.3%,平均达到24.85%,以天津市区为例,天津自来水集团日供水120万吨,其中居民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占日供水总量的40%左右,合48万吨,那么安装中水系统,则年可节省用水1728万吨,这样为创建节水型城市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天津市年竣工高层居民住宅近500万平方米,设计安装中水系统,略加计算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可想而之的。

2.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设计

2.1高层住宅小区

小区高层住宅楼的特点是屋顶面积小,用水户多且热水用量大,单层建筑面积小,一般每层4――6户,位置比较复杂,有的住户在东侧,有的住户在西侧,有的住户则完全在北侧,所以对于高层住宅楼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设计单层系统模式,即在东、南、西方向上外窗下实墙、阳台外窗下实墙及有效实墙安装高效太阳能集热板,每层设计一个热水贮水箱,该热水贮水箱的容积必须保证该层用户热水用量要求,且必须承压。还应安装安全阀、温度计等。水箱进水管不许装止回阀,且阀门开启,以容纳膨胀水。每户安装热水表计量。室外太阳能集热板下进水口最低处应安装泄水龙头,系统管网宜选用PP-R管材,口径不宜过小,要求管壁光滑且水头损失小。

2.2办公楼、商住楼和大中小型商场

2.3宾馆饭店、餐饮服务业、医院住院部

关键词:特长隧道;涌突水现象;反坡式排水技术;

前言

一、初探特长隧道新机屋的施工概况

新机屋隧道作为特长隧道的典型代表,在左右线长度上达到了六千米,同时在埋深上达到了四百七十米,在隧道地貌上主要呈现出的是溶蚀低山状态,在隧道的两侧分别是带状形式的山脉,同时山脉起伏连绵形成欲断还休的形式,在山脉中间还夹杂着众多的漏斗式溶蚀洼地。其中从隧道地质构造以及水文特征上来讲,

新机屋特长隧道位于四川盆地中,处于川东褶皱地区。在整个的隧道形成了背斜式结构,同时依据主要背斜轴线向山体两侧进行不断的延伸,主要呈现出东倾式轴向发展。在隧道区域中粘土以及大量的碎石分布在其表层区域。在新机屋特长隧道的水文特征上,主要是以岩溶地下水为主,其中还分布着不同的洼地以及相应的落水洞等等,这些岩溶个体在形成了串珠形状的分布。

二、探析特长隧道新机屋的出现的涌突水情况

新机屋特长隧道在施工过程中,对其中的掌子面进行了挖掘,发现隧道中具有较为丰富的地下水资源,这些地下水系主要呈现出雨滴状结构,同时在其局部还有股状水系结构,由于地下水系比较复杂,因而在挖掘掌子面的时候就出现了涌水现象,在整个的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涌突水十一次,其中涌突水压力较大的一次为4MPa,涌水量最大的一次则为一天三万立方米。

三、探析特长隧道的反坡排水技术实施

四、探析反坡排水技术的材料选择

五、探析反坡排水技术的排水系统

在特长隧道的施工过程中在应用反坡式排水技术的时候还要建立相应的排水系统,而这种排水系统主要是针对集水坑以及泵站之间的排水管路来讲的,具体来说在集水坑方面应该依据具体的掌子面大小以及涌突水的具置,综合考虑基础上确定集水坑位置,通常来讲集水坑的大小应该是长为四米左右,宽为两米五左右,在深度上最好保证在2米左右,而容量最小应该是十五立方米。同时在开挖集水坑的时候还要与拱角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集水坑附近泥土比较松软,如果和拱角太近,就会引起拱角下层进而产生施工危险。

六、结论

综上分析可知,在现代特长隧道的施工管理中,由于不同隧道的地质构造以及水文特征不同,因而就会产生涌突水现象,针对这种施工中的现象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采用反坡式的排水技术,通过在隧道内涌突水处和隧道外之间搭建一级级泵站,同时设置集水坑来讲隧道内的积水排除到洞外。进而有效的解决涌突水现象,同时保证特长隧道施工有效的开展下去。

[1]石少帅.深长隧道充填型致灾构造渗透失稳突涌水机理与风险控制及工程应用[J].山东大学学报,201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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