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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七条明确,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那么“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呢?《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那么出租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呢?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的五种途径:(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其中,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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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房东)进入“出租房屋申报”模块予以登记;承租人(租户)进入“承租人申报”模块予以登记。
特别注意:出租人在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中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租赁住房居住信息已成为法定责任,如若不履行,将受到处罚。
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