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魏杰,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品鑫,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元福,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3998号。法定代表人江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李科,工作人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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