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深入治理安全隐患,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的目标定位,将工业厂房出租管理作为保障安全生产、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工业厂房出租行为,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通过实行备案管理、各部门联合指导,对存量厂房进行集中梳理,对增量项目形成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工业厂房出租长效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工艺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社会贡献小的承租企业予以清理整治,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秩序,提升全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工作措施
1.项目受理
由属地区镇负责接收工业厂房租赁事项的备案材料。
2.联合指导
结合产业准入要求(附件1),由属地区镇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联合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附件2)。
3.入驻服务
区镇指导完成后,协助企业做好入驻各项服务工作。
(二)存量出租项目排查清理。各区镇对辖区内存量出租项目按照新入驻项目准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逐一进行登记(附件3),全面推进电子化管理和分类管理。
四、工作要求
(四)承租方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装修和设备安装等行为,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破坏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双方同意转租的,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报备属地区镇。
五、工作分工
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的管理、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工信局:牵头负责全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对被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宗地,抄送税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公司等单位。结合经济高质量发展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信息系统。
发改委:负责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拟定和修改。
公安局:负责配合各区镇、各职能部门做好工业厂房出租的各项检查工作。
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各区镇、部门抄告的疑似违法建筑进行规划认定;负责对各区镇抄告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改扩建及消防验收的管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决的企业,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附件4)。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工业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不完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税务局:负责将违法、违规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列为税收风险指标,加强后续管理。
消防大队:负责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出租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执法。
信用办:负责牵头对失信的工业厂房出租、承租企业开展联合惩戒(附件5)。
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市工业厂房出租企业的供电安全做好评价指导工作,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
水务集团:负责对列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厂房出租宗地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六、保障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工信部门要牵头制作告知书,做好政策解读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反馈有关单位。对部分由于项目清理导致闲置的工业厂房,优先适用于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保障措施。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闲置的工业厂房,各区镇招商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出租方共同开展招商工作,通过老旧工业小区改造提升、“三优三保”工程以及区镇收储等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小区转型升级。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成立专项监督考核工作小组,通过明察暗访与突击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现场督办与面上通报相结合等方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
2.昆山市XX区镇工业厂房出租联合指导意见
3.昆山市XX区镇工业项目(租赁厂房)信息表
4.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5.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操作办法
附件1
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
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
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6.禁止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8.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
10.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
11.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
12.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
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
15.禁止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
16.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
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
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
20.禁止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
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
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
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
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
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
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
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
附件2
昆山市XX区镇工业厂房出租联合指导意见
(编号:)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序号
部门
指导意见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指导意见:
附件3
昆山市XX区镇工业项目(租赁厂房)信息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统一信用代码
计划总投资
产权证号
租赁厂房产权人
租赁厂房地址
租赁厂房面积
厂房防火等级
层高
承重
主要产品
主要工艺设备
预计年销售收入
预计年税收
计划用电装机容量(KVA)
环评适用材料
电表号
水表号
项目投资者承诺:以上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并严格按照以上条件进行履约。
厂房出租人承诺:出租工业土地、厂房合法有效,并具备项目生产所需的消防、安全和排污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合指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昆山市工业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要点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电工。出租方应按照厂区规模和承租企业数量配备一定职数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满足日常安全管理需要。出租方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电工,重点加强对出租厂房电气线路的检查巡查,查究承租企业各类违规用电行为,确保用电安全。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经常性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出租方应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如实记录日常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出租方应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运行状况,承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及全员安全培训情况。对承租企业存在无证上岗、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布局等行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出租方应当每月组织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互查互评工作,督促承租企业相互督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出租方应当督促承租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牵头形成联防互救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方有难、各方支援。
二、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承租企业对承租厂房重新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经审查验收后方可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承租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持续运行提升。
附件5
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操作办法
一、联合惩戒对象
1.厂房出租方:厂房所有人、未进行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其他转租人;
2.厂房承租方:实际生产经营者。
二、失信行为认定
(一)厂房出租方
(1)一般失信行为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告知审核承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严重失信行为
1.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或仓库出租的;
2.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或无证无照经营承租方的;
3.出租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厂房承租方
1.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未开展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无证无照经营的;
3.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4.发生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
5.装修、设备安装等破坏建筑承重结构的;
6.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3.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管、土地出让、二手房交易、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予以限制和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质管理、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等领域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水务局、农村农业局、卫健委、海关、税务局等)
4.在评先评优、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社会福利发放、财政经费拨付、财政供养辅助性岗位人员录用等管理工作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予以限制或惩戒,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将财政供养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等)
5.将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昆山支行、各商业银行等)
四、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修复。失信主体已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允许信用修复。对已修复的失信主体,各部门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联合奖惩平台。各有关部门查询到信用修复信息后,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解除惩戒。
(二)异议处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失信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