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酒店是一个综合性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餐厅、酒店的管理者往往不是很明白。那么在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常遇见哪些法律纠纷,如何在正常经营的同时保护自己的权益;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作为酒店的经营管理者更应当知法懂法,了解服务客户过程中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如何来合法适当地处理这些法律关系,防止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和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遭到客户的不满意甚至索赔。目前餐厅、酒店企业管理者主要对如何认识这些法律关系以及如何事前、事中规避各种法律关系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存在不足,本文谨就餐厅、酒店业在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来解读餐厅、酒店如何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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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标权
(一)酒店内销售侵犯复制品
案情:广东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因其租赁店铺内出售假冒LV产品,被该品牌的持有者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LV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酒店与店铺的租赁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共同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8月,在公证人员监督下,LV公司委托2名代理人到位于东莞某镇的金凯悦大酒店内的一间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2150元的印有LV商标领带、手袋、鞋、皮带等,并取得印有该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印有该酒店收银员专用章的打印单。
经庭审勘验,LV公司购买的产品使用了假冒的“LOUISVUITTON”标识。被告辩称,假冒的LV产品并非该酒店销售,而是赵某销售的,该酒店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金凯悦酒店公司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将酒店大堂内的商场出租给赵某从事个体经营,租金约为每月2万元;店铺工作人员需穿酒店统一制服,所有商品须经酒店同意后方可销售,店铺未悬挂任何招牌或标注店名。
【解读】:酒店出租柜台给商户进行经营,如何对商户可能出现的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等违法行为免责呢?要做好以下几点:
(二)酒店注册商标之争
案情:上海丽池健身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雷茨饭店20万
雷茨饭店是一家有近百年历史的全球著名酒店经营公司,戴安娜王妃生前就是与多迪从该饭店吃完最后的晚餐后在车祸中丧生的。2003年10月7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3类上注册了“RITZ”商标。因上海丽池健身有限公司使用了“RITS”商标,雷茨饭店认为两者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于去年年底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解读】商标对酒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酒店作为投资巨大的实业,对企业的字号商标保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2006年曾出现过一个温州人将国内星级酒店的171个商标进行抢注的事件,引起国内不少酒店的恐慌,这让我们看到宾馆酒店业商标保护意识的淡薄。酒店应尽快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不仅要将自己的商标注册在酒店服务类,最好还要将自己的商标注册到自己的延伸产业。
有些酒店虽然注册了43类的酒店商标,但并没有完全保护自己所涉及的各个行业,以为注册了一个酒店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贴上自己的酒店品牌,借助酒店品牌的影响力轻松赚钱;但商标注册保护是有类别和范围限定的,并不是注册了一个商标就可以用在任何地方;如典型的“宁波宾馆月饼风波案”:宁波市区某星级酒店定牌加工生产月饼万余盒,因该酒店知名度高,月饼非常畅销,一个月销售营业额就达70余万元,谁知,以该酒店名为商标的月饼,商标早被其他食品行业的企业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此,该酒店被责令停止侵权,并处以25万元的高额罚款,剩余的价值60多万元的月饼被禁销后全要内部消化,使该酒店老总叫苦不迭。
一般来说,企业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有以下几种基本而又重要的方式:
(一)、在注册时,进行全类注册,也就是在45个种类里,将自己的商标都进行注册,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他人在自己的商标知名度很高的时候搭自己的便车。一个商标成为知名商标后,其价值都至少是在数百万人民币之上,甚至上亿,而商标注册相对来说只是小花费,就能建立坚固的商标之盾,不仅十分经济,也十分有效。
(二)、在商标逐步成为知名商标后,及时做驰名保护认定,得到驰名保护认定的商标,一般是各级地方工商机关的重点保护对象,而这种保护不需要商标持有人支出什么费用。
(三)、通过商标异议、争议以及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知名商标也是企业可以选择的方式之一。但是,这仅是企业在发生商标纷争之后才可能采取的手段,属于亡羊补牢的保护措施。
(四)、对一些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和起诉。
(五)、建立专门的商标部门,利用商标的许可使用、共同开发等开发自身商标的最大效益。
这四种方法中,第一种方式无疑最为经济、有效,但国内外知名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在保护自身商标过程中,没有绝对依靠单一方式保护商标的,一般都是几种方法并列使用。
案情:2008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聪入住北京铁建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安门铁路宾馆的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退房。当时,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过了中午12点才退房。
事发后,王聪以霸王条款为由将广安门铁路宾馆告到宣武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74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解读】:这个案例酒店胜诉在王聪在《预收定金》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而《预收定金》上面已经注明“中午十二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费”,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但是我们仍然提醒酒店注意,最好与顾客在入住时签订公平、公开、公正、合理、详尽的书面合同,记载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预付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案等主要内容,这种合同可以与入住登记表融为一体,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们留意到,很多酒店都有自己的一些提示、免责申明、入住须知等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并没有写入在双方的入住单或者协议当中,出现问题之后,往往自己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法院认可,所以酒店方应当重视并梳理这些内容,使之对自己更加有利。
六、沙虾冒充基围虾,酒店涉嫌消费欺诈
1月20日,小朱的婚礼如期举行。婚宴进行20分钟后,酒店服务员将一道“白灼基围虾”端上了餐桌。小朱的朋友有几位是做水产生意的,在品尝了“白灼基围虾”后,一致认为这根本就不是服务员报的菜名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得多的沙虾。
客人散尽后,小朱及家人找到酒店方面,要求妥善解决酒席中沙虾冒充基围虾的问题,接待他的一位负责人表明,这些年来我们都是这样经营的,沙虾本来就是基围虾,酒店根本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小朱无法接受酒店方面的态度,既然问题谈不妥,他也就没有支付剩余的酒席款。2007年3月15日,这家酒店将小朱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小朱立即支付余款6.3万多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小朱随即提起反诉,称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酒店双倍赔偿41份基围虾款2.338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认定,酒店提供的虾为南美白对虾,不是通常所称的基围虾。专家们还表示,南京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确为正宗基围虾,市场上所称的“沙虾”应为南美白对虾;南京市水产市场上出售的“沙虾”和“基围虾”是不同的对虾种类,两者价格相差很大,应有区别。
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小朱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而应该是基围虾。酒店在小朱婚宴上提供的“白灼基围虾”用沙虾所烹制。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结合基围虾在春节前的价格要高于春节后的价格的事实,法院认定婚宴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基于此,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小朱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了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104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余款。判决小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43.441元;驳回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解读】:本案例属于消费欺诈的案例了,出现这样的案例,不但自己遭受双倍赔偿的损失,而且还导致自己的声誉受损。酒店除了需要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外,还要注意合适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另外尚需注意,现在许多菜肴,单从名字上根本看不出是什么菜,酒店就在菜名旁边附一张照片,下面标着价格。要注意图片和实物不能差距太大,否则将不能以图片只是一个示意来免责。
七、酒店积分卡为什么不管用?
案情:2002年10月,王超在誉景苑酒店办婚宴15桌消费7023元,酒店赠送了一张积分卡,积分卡中承诺餐费金额累计1000元赠送200元标准吉祥套餐。此后,王超及家人就餐时使用过3次积分卡。2003年9月,当王超再次去誉景苑酒店就餐时,被告知因酒店承包人更换,原来的积分卡不能再继续使用。为此,王超起诉到法院,要求誉景苑酒店保障其消费积分卡中剩余的四次吉祥套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超在誉景苑酒店用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誉景苑酒店在积分卡中明示消费金额达到1000元,赠与200元标准吉祥套餐,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王超就餐达到规定的数额时,誉景苑酒店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现在该酒店没有继续提供用餐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超要求誉景苑酒店继续提供标准吉祥套餐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定誉景苑酒店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为王超提供4次每次标准为200元的吉祥套餐服务。
【解读】:酒店为了吸引和留住顾客,经常采用积分卡等方式,在采取这些方式时要注意:
1、在顾客办卡的同时,双方已经达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严格履约
2、一般酒店对卡都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譬如规定酒水不能打折、节假日不能使用等),要注意这些规定一定要事先告知顾客,并且得到顾客的确认,以免被认定为欺诈经营
3、对卡的使用、转让、挂失、有效期等问题最好事先也能通过明确的约定来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发生纠纷,现实中的纠纷不胜枚举。
4、如果关于卡的使用方式酒店需要进行变更(一般是限制),需要事先通知顾客,并取得顾客同意,以免产生纠纷
商家关于“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这样的条款属于在法律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此条款,当消费者对商家规定产生疑义,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仲裁或者法院来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
6、酒店在处理投诉时尽量避免出具书面的文件,如果一定要出,最好请律师事先进行审核,防止里面含有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这对所有的纠纷都适用。
八、进场费是否商业贿赂
案情: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2006年4月,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公司被另案处理。
2006年9月18日,珍味楼酒店不服,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遂驳回了瑞安市珍味楼酒店的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
【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了各种账外暗中给予的“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首先是账外收取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逃避了国家税收;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账外给予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竞争应当公开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账外给予各种费用、回扣,使得他人无法获取准确信息,而且可能进行恶意倾销、打压对手。如果情节轻微,如珍味楼酒店一样,那么就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可以构成犯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量刑,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追诉的起点数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非法收购穿山甲餐馆业主领刑罚
9月23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王祝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月的一天,王祝伟在经营临安市龙岗镇上汤村的某酒店时,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500元的价格从一上门来出售动物的安徽人处收购穿山甲尸体两具、肉块一块,准备用于其酒店餐饮进行加工出售。2008年4月29日,这些动物尸体被林业执法部门在其酒店内执法时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动物尸体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祝伟在明知穿山甲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超出其经营许可的范围,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解读】或许很多酒店只知道购买野生动植物、国家保护动物是违法的,可能被工商局处罚,而不知道有可能触犯国家刑律。这里需要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进行解释:
该罪在刑法上的全名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也就是说只要有收购、运输或者出售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此罪。该罪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含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一般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和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
本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