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兴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山市永兴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兴街道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街道安委会各专委会成员、企业:
现将《永兴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兴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永兴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安排、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研判,扎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荆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京山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永兴实际,制定永兴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安委会“二十条铁办法”、荆门市安委会“三十条硬措施”落实,坚持抓当前与谋长远、抓排查与重治理、抓协同与强执法、抓整改与提能力相结合工作原则,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精准严格执法和指导帮扶服务,督促推动企业辨识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
(二)工作范围
突出整治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工业(冶金)、校园、医院、旅游、商贸(成品油)、国土地质、农业(含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工贸、特种设备、电力、城市公共设施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三)工作目标
全面摸排并动态掌握全街道各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明显提高;各有关部门对照“三管三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全街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较大及重特大事故,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以“两个清单”为抓手,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全面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参与本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要认真落实“七个一次”工作要求,即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个月至少带班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组织专题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及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每年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带头讲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以及“两个清单”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突出企业各层级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加强履职监督考核,着力推进专项整治,建成“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尽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
3.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规范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告知制度,组织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的要求,制定并张贴安全风险“明白卡”。
6.全面开展违法分包转包排查整治。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是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作业前是否对承包单位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是否建立外部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7.全面开展受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整治。要实行严格的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强化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培训管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以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中所有人员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安全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盲目施救。
8.全面开展其他重点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周密辨识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污水处理作业、检维修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装卸作业风险,重点整治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及重点危险作业提级审批情况。在开展危险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做好“三个确认”: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身体状况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确认安全防范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确认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9.全面推进“岗前三分钟”警示教育。把“岗前三分钟”警示教育作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在轻工、有色、冶金、机械、建材、纺织等重点工业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收集整理全国各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突出违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机械伤害、火灾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短视频,组织员工每日交接班时集中观看。
10.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高危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加强演练评估,查找风险识别、先期处置、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加强预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突出指导服务和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1.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强化运行过程中动态变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2.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要推进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并执行信息严格保护制度。
13.全面开展专家指导帮扶。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组织专家团队,动员部署评价机构、培训机构、安责险承保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采取“检查+指导”相结合模式,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帮助企业摸清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制定落实针对性提升措施,推动完善并全面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破解,一体推动解决,对典型问题,采用“一企一策”+“一对一”方式,落实针对性服务举措。针对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认真做好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14.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层面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优化组织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及时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等典型执法案例。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每季度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15.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水平。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开展业务大培训、示范执法、案卷评议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持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多头重复执法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6.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企业层面的任务为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其中“两个清单”要作为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集中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坚决杜绝培训“走过场”“搞形式”。对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核查,严厉打击无证、假证上岗。
17.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估。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和抽查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或有明显错误等,依法依规处理。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检查、督查抽查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采取降级或撤销等级处理,并同时追究考评单位、组织单位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要统筹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技术研发,引导和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高效、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与产品,提高科技保障水平。在非煤矿山、危化品、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隧道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少人、智能化无人”行动,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预警监控能力。
19.深入推进“百日双扫”。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全时段、全过程、全领域“三全”要求,持续开展“百日双扫”行动。要结合监管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检查清单,按照清单内容组织专班对监管对象开展检查。建立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对“百日双扫”行动排查整改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视同事故处理。对“百日双扫”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且无法保障生产安全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果断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守牢安全红线底线。
(三)压紧压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20.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1.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学习教育。要组织实施新一轮研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十五条”、省“二十条”、荆门市“三十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的解读,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以十堰“6·13”、随州“8·12”灾害事故、郑州“7·20”暴雨灾害、钟祥“4·14”等典型案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警示教育。要加强新上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将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22.全面做好专项整治动员部署。要迅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专项整治期间,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家企业。
23.广泛宣传推动社会共同监督。大力推动专项行动的宣传,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楚天行”、全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创新形式,不断强化风险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风险意识。街道安办要积极与市安办开设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栏目做好对接,集中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力推进整改落实。
24.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督。主要负责同志至少开展1次专项行动工作现场督导;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导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
25.强化专项整治人力财力保障。督促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27.严格奖惩加大问责问效力度。街道安办将加大专项行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巡查,以街道安委会专委会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月一评估”,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落实表彰奖励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专委会,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村、社区、镇直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要根据全国、全省、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对标对表全市方案,结合用永兴街道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全面排查(2023年5月下旬至8月)。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专班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落实,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街道办组织专业团队,对重点企业开展定点帮扶指导。
(三)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聚焦关键点,编制排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四张清单。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剖析问题不足,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健全“条块结合、点线齐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推进专项行动,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在镇安办统一领导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由街道安办组建工作专班,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为专班成员,建立信息报送、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强化整治实效。要迅速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简洁管用。在深刻汲取近期各类教训的前提上,认真开展拉网式排查,坚持“严准狠实”工作作风、“想深想细想万一、抓细抓实抓到位”工作方法,全面辨识重大安全风险,细致排查事故隐患,确保不放过一个盲点、不留下一处隐患,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从小切口入手抓关键,不搞“大而全”整治行动,务求提高各项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精准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大力实施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等治本之策,坚决避免大而化之、流于形式。
(三)强化督导考核,严格问责问效。街道安办负责全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总协调,统筹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周调度、月小结、季通报、年总结”要求,及时调度、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全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街道安委会各专委会)
2.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附件1
全街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街道安委会各专委会)
专委会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对工业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
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行政处罚(次,万元)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移送司法机关(人)
责令停产整顿(家)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附件2
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一、国家安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息判定标准(试行)》(节选)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2017年11月13日印发。(节选)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4、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5、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7、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8、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1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5、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18、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19、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2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节选)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面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四、《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履行。(节选)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筐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2022年4月19日印发。(节选)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节选)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2、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1).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5).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3、判定原则和程序
(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判定方法
(1)一般要求
(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3)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4)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直接判定
(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4).综合判定
(5).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6).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直接判定要素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综合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a.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b.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c.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d.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a.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b.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c.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a.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b.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c.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d.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e.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f.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g.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h.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i.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k.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l.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a.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b.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c.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d.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f.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供电
a.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b.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c.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c.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消防安全管理
a.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b.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9).其他
a.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b.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c.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d.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e.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节选)
(一)安全重大事故危险程度
(1)人身伤害隐患:一旦发生,可能对人员进行伤害折断、烧伤、切伤、蒸汽把持或者被压碎等。
(2)工资损失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发生破坏性的工资亏损等情况。
(3)环境污染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发生水污染、空气污染等情况。
(4)重大火灾隐患:一日发生,可能会造成室内火情,影响事故崩溃、燃烧和火灾等。
(5)表层土壤污染隐患:一日发生,可能会发生有毒物质的废弃水的排放,威胁上层土壤被破坏、污染等。
(6)仪器仪表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发生仪器仪表故障、突发报警等。
(7)设备及非固态物料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设备熔断或者仹水弹出等状态威胁到安全防护系统失效。
(8)电气设备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过电压穿越或者过载等现象,变压器熔断等状态。
(9)设备操作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发生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
(10)车辆管理隐患: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车辆违章或者车轮翻转,人员受伤的情况。
八、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2022年6月24日印发。(节选)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2022年12月29日印发。(节选)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经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证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