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女孩王嫣(化名)从四川老家深夜来到广州,入住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一家俱乐部的宾馆203房。凌晨,有人入室抢劫,并用浴巾堵嘴、被子盖住女孩头部及用文胸捆绑双手的方式强奸了该女孩。由于当晚室内灯光已关,加上被害人近视未戴眼镜,给指认嫌疑人带来了困难。
究竟谁是作案人?案发后,当晚值班的三名保安列入了作案嫌疑人范围,而保安中的两人又是重点怀疑对象……时隔14年,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于今年5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锁定了作案人,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事发:女孩凌晨入住宾馆遭抢劫强奸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14年前——
四川女孩王嫣于2005年10月27日从四川老家坐飞机到广州,到达广州白云机场时已是10月28日凌晨0时许,其表叔到广州白云机场接她并将她送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的某乡村俱乐部旅店203房,然后其表叔就回广州的家了。
王嫣说:“他搜完我的财物就在我旁边的床上捡到我冲凉后放在该处的浴巾,用浴巾堵住我的嘴巴和盖住我的头部,再用我冲凉后换下的文胸将我的双手缚住。”随后,该男子对其实施了奸淫。
困难:女孩近视被蒙面且室内灯已关
过了约5分钟,有人敲门,王嫣询问后得知是保安,也是将房门打开一点叫保安先帮她松开双手,那保安边松绑边问发生了什么事,王嫣就将刚才被抢劫、强奸的事情告诉他,并叫保安先出去,她要穿衣服。
过了一会,经理过来并帮王嫣报警,稍后警察到场。王嫣向警察回忆说:抢劫和强奸的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7米,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一条黑色西裤,脚穿一双黑色皮鞋,有一啤酒肚,头发不长不短,脸较圆,讲普通话。
“我有近视眼,是300度。我睡觉时没有戴眼镜,被强奸时也没有戴眼镜。我有关灯睡觉,但房间外面走廊的灯是亮着的,那灯光能照进203房内……我被强奸时有反抗的,但当时我双手被缚住,反抗力量不大,而且他用手将我被缚住的双手压住,我用脚乱动,他就用脚将我的双脚压住。因为我双手被缚住,反抗力度不大,所以没有将他打伤。”
王嫣还补充说,那男子在抢她财物时和实施强奸时曾威胁她“如果你反抗或大声叫就将你杀死”。
追凶:究竟谁才是当晚的作案人?
南村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案涉的俱乐部较为僻静,案发当晚有3个保安值班——黄某、李某、付某。
迷局:嫌疑人12年后被抓但称未进入房间
李某陈述说,警察到来后,把付某叫了出去,控制起来,可能怀疑是他作案。
付某的抓获经过等证实,2005年10月28日案发后,警方抓获嫌疑人付某。
案发几天后,2005年10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委托鉴定,检材为被害人王嫣血纱、嫌疑人付某血纱、王嫣的阴棉、现场床单上的斑迹,检验结果显示,被害人王嫣的阴棉及现场床单上的精斑来自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但排除为付某所留。付某随后被释放。
然而,案发后李某离开了该俱乐部。警方后来将1983年3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贵州人李某列为作案嫌疑人。
12年后的2017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州市汽车站将李某抓获。
此时,案发时的俱乐部及酒店已经结业关闭,警方无法查找到涉事酒店工作人员,无法核实李某案发前后活动情况。
但李某始终否认自己有作案。“我和黄某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就离开派出所,后才知道俱乐部内的旅店有客人的房间被入室强奸。我本人没有强奸行为。”“当时我们三个人值班,基本在大门口保安亭,两个小时由两个保安去巡逻一次。我当天没有单独巡逻过。我以前从来没接触过事主,事主入住前也没有去过她住的房间。”
转机:DNA锁定当晚的作案者!
然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中王嫣的阴棉检出人精斑,其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71×1017;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中现场床单上斑迹检出人精斑,其中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李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84×1016。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李某表示:“我不知道为什么在现场和事主阴道里的提取物中发现我的DNA,我没有做过抢劫、强奸的行为。”
后来,在庭审时,他向法庭称:“我在案发头天晚上与三陪小姐在该房间开房,小姐是在KTV用300块点的,开房时并没有进行登记,酒店是否每天对房间进行打扫我不清楚。酒店有给我们安排宿舍,并不允许我们随时使用房间。当时是客房服务员带我去开房的,开房要用房卡,别人用过的房间我们酒店当晚就弃用了,我和客房经理提前说了当晚要用房间就使用了,没有给客房服务员好处。之前我是发泄自己的不满所以没有供述。不能以床单提取到我的DNA就认定我强奸,不能说被害人当时不见了东西就说我抢劫。”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任职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俱乐部保安员并在值班巡逻期间,进入被害人王嫣入住的该俱乐部树上宾馆203房内,用浴巾堵嘴、被子盖住头部及用文胸捆绑双手的方式对被害人王嫣实施奸淫,并抢去被害人王嫣的现金人民币410元及TCL手机一部(因资料不详不予估价)。得手后,被告人李某携赃逃离现场。
此外,反观李某的供述,其归案后曾供述称2005年不曾来过番禺,后期供述称案发当晚在该俱乐部值班巡逻,没接触过被害人,也没有去过被害人的房间,当庭又辩称案发前一晚曾与三陪小姐在案发房间开房,现场提取床单上的精液是其与三陪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所留,可见被告人的供述反复不一致,既与在案证据相悖,亦不符合一般酒店房间管理常规,且无法解释被害人阴棉检测出其DNA的事实,故其供述显属无理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及辩护人否认李某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害人王嫣在案发后马上向酒店报称被抢劫、强奸的事实,且对其被盗财物及经过有清晰描述;证人付某、黄某作为保安的证言亦证实了当时接报称有人被强奸、还被抢走人民币和手机,均能与被害人王嫣的报案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客观属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并抢劫公民财物,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