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已失效).....................................................8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9
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14
6、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7
7、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18
8、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19
9、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20
附7: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针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经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品种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药管市【2000】1号).........................32
附8:保健食品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归纳汇总参考资料...................33
附9: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34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附1: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7日上海
附2:
一、利用互联网展示和销售“二品一械“的审查要求
2.“二品一械”的生产、销售企业利用互联网展示、销售上述商品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商品标签信息,以及销售者名称、商品价格、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完成交易所需信息外,可以根据需要对商品的功能、性能做合理展示介绍,其内容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保健食品应当规范表述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功能主治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展示;对禁忌、不良反应、适用范围和其他注意事项有表述的应当完整,确因专业性强或者篇幅较大,不适合在网页上全部展示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忠告语,例如“本产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详见说明书,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并提供说明书下载途径;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完整表述,或者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其他企业、组织利用互联网展示“二品一械”商品信息的,参照上述意见管理。
2016年3月22日上海
附3:
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文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2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生效)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六、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函[2005]5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4月20日报来的《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意你办的意见,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件管理的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非药品柜台
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长期以来,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人参、鹿茸等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较为普遍。各地均未按照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管理方式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此均没有异议。但近来执法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认为对此类中药材亦应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并多次质询我局。对此我们对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认为:
1、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
基于人参、鹿茸等中药材具有医疗、保健双重性能。有些品种已被分期定义为药食两用品种。有些品种虽未列入“药食同源”的名单,但均作为滋补保健品销售使用。产品既不标示功能主治,也不以预防、治疗、诊断为目的。这些产品广泛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已形成传统销售方式。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生产药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对中药材是允许例外的。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中药材的购销未实施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中药材无须《药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城乡集贸市场与连锁超市、商场等同属零售市场,连锁超市、商场是农村集贸市场在城市的表现形式,且后者较前者在经营条件、管理状况等方面更具优势。在商场、超市可以比照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中药材应是该法条应含之意。
综上,我们认为《药品管理法》并未对中药材经营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因此,在商场、超市等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和以此为原料或内容物的礼品盒,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不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4月14日
七、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1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本规范进行检验和监督工作。已往发布的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请将本规范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卫生部
2003年2月14日
附件: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八、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检验和评价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审批范围,卫生部于2003年2月24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执行《规范》所涉及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以及功能受理、审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3年5月1日后送检的保健食品必须按《规范》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规范》进行;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的,则不予受理和审评。
二、2003年5月1日前送检的保健食品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则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如按现行的《规范》进行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现行的《规范》进行。
三、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2004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以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
附件:2.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
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
原料名称
每日用量
功效
营养素
化合物名称
标准依据
适用范围
成分
适宜
人群
最低值
最高值
钙
碳酸钙
GB1886.214《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所有人群
1—3
120
500
补充钙
醋酸钙
GB15572《乙酸钙》
4—6
150
700
氯化钙
GB1886.45《氯化钙》
7—10
200
800
柠檬酸钙
GB17203《柠檬酸钙》
11—13
250
1000
葡萄糖酸钙
GB15571《葡萄糖酸钙》
乳酸钙
GB1886.21《乳酸钙》
14—17
磷酸氢钙
GB1886.3《磷酸氢钙》
成人
磷酸二氢钙
GB25559《磷酸二氢钙》
孕妇
磷酸三钙(磷酸钙)
GB25558《磷酸三钙》
硫酸钙
GB1886.6《硫酸钙》
乳母
L-乳酸钙
GB25555《L-乳酸钙》
甘油磷酸钙
中国药典《甘油磷酸钙》
镁
碳酸镁
GB25587《碳酸镁》
30
补充镁
硫酸镁
GB29207《硫酸镁》
45
60
300
氧化镁
GB1886.216《氧化镁(包括重质和轻质)》
65
350
氯化镁
GB25584《氯化镁》
70
400
L-苏糖酸镁
卫生计生委公告2016年第8号
钾
磷酸氢二钾
GB25561《磷酸氢二钾》
1200
补充钾
磷酸二氢钾
GB25560《磷酸二氢钾》
1500
2000
氯化钾
GB25585《氯化钾》
2200
柠檬酸钾
GB1886.74《柠檬酸钾》
碳酸钾
GB25588《碳酸钾》
2400
锰
硫酸锰
GB29208《硫酸锰》
0.3
1.5
补充锰
0.5
2.5
0.6
3.5
葡萄糖酸锰
GB1903.7《葡萄糖酸锰》
0.8
3.8
1.0
4.0
铁
Fe(以Fe计,mg)
7.0
补充铁
富马酸亚铁
中国药典《富马酸亚铁》
2.0
8.0
硫酸亚铁
GB29211《硫酸亚铁》
10.0
乳酸亚铁
GB6781《乳酸亚铁》
15.0
琥珀酸亚铁
国家药品标准WS1-(X-005)-2001Z
《琥珀酸亚铁》
4岁以上人群
5.0
20.0
5.5
锌
硫酸锌
GB25579硫酸锌
Zn(以Zn计,mg)
3.0
补充锌
柠檬酸锌
中国药典《枸橼酸锌》
柠檬酸锌(三水)
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9号
6.0
葡萄糖酸锌
GB8820《葡萄糖酸锌》
氧化锌
GB1903.4《氧化锌》
乳酸锌
GB1903.11《乳酸锌》
硒
亚硒酸钠
GB1903.9《亚硒酸钠》
Se(以Se计,μg)
5
补充硒
富硒酵母
国家药品标准WS1-(x-005)-99Z《硒酵母》
8
40
10
50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GB1903.12《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100
15
80
铜
硫酸铜
GB29210《硫酸铜》
0.1
补充铜
0.4
葡萄糖酸铜
GB1903.8《葡萄糖酸铜》
0.2
0.7
维生素A
醋酸视黄酯
GB14750《维生素A》
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μg)
补充维生素A
棕榈酸视黄酯
GB29943《棕榈酸视黄酯(棕榈酸维生素A)》
β-胡萝卜素
GB8821《β-胡萝卜素》
130
GB28310《β-胡萝卜素》(发酵法)
160
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6号公告
维生素D
维生素D2
GB14755《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维生素D2(以麦角钙化醇计,μg)维生素D3(以胆钙化醇计,μg)
补充维生素D
维生素D3
中国药典《维生素D3》
维生素B1
盐酸硫胺素
维生素B1(以硫胺素计,mg)
补充维生素B1
硝酸硫胺素
中国药典《硝酸硫胺》
维生素B2
核黄素
GB14752《维生素B2(核黄素)》
维生素B2(以核黄素计,mg)
补充维生素B2
核黄素5’-磷酸钠
GB28301《核黄素5’-磷酸钠》
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
GB14753《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维生素B6(以吡哆醇计,mg)
补充维生素B6
维生素B12
氰钴胺
中国药典《维生素B12》
维生素B12(以钴胺素计,μg)
补充维生素B12
烟酸(尼克酸)
烟酸
GB14757《烟酸》
烟酸(以烟酸计,mg)
补充烟酸
7.5
12.0
烟酰胺
中国药典《烟酰胺》
烟酰胺(以烟酰胺计,mg)
9.0
13.0
18.0
50.0
叶酸
GB15570《叶酸》
叶酸(以叶酸计,μg)
补充叶酸
110
生物素
D-生物素
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1052)-2002《D-生物素》
生物素(以生物素计,μg)
3
补充生物素
4
25
7
胆碱
酒石酸胆碱
国家药品标准WS-10001-(HD-1250)-2002《重酒石酸胆碱》
胆碱(以胆
碱计,mg)
240
补充胆碱
90
600
维生素C
L-抗坏血酸
GB14754《维生素C(抗坏血酸)》
维生素C(以L-抗坏血酸计,mg)
6
补充维生素C
L-抗坏血酸钠
GB1886.44《抗坏血酸钠》
L-抗坏血酸钙
GB1886.43《抗坏血酸钙》
20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GB1886.230《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维生素K
维生素K1
中国药典《维生素K1》
维生素K(以植物甲萘醌计,μg)
补充维生素K
维生素K2
(发酵法)
卫生计生委公告2016年
第8号
泛酸
D-泛酸钙
中国药典《泛酸钙》
泛酸(以泛酸计,mg)
补充泛酸
0.9
维生素E
D-α-生育酚
GB1886.233《维生素E》
维生素E(以d-α-生育酚计,mg)
补充维生素E
D-α-醋酸生育酚
D-α-琥珀酸生育酚
14.0
25.0
dl-α-醋酸生育酚
GB14756《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dl-α-生育酚
GB29942《维生素E(dl-α-生育酚)》
维生素E琥珀酸钙
GB1903.6《维生素E琥珀酸钙》
30.0
附件2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
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
保健功能
备注
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包括补充:钙、镁、钾、锰、铁、锌、硒、铜、维生素A、、烟酸(尼克酸)、叶酸、生物素、胆碱、维生素C、维生素K、泛酸、维生素E
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二、保健食品标志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座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附件二:保健食品标志(颜色为天蓝色)(略)
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卫生部批准的核酸保健食品及功能名单
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保健功能
1、恒达核酸口服液卫食健字[1997]第283号免疫调节
2、泼力金核酸饮品卫食健字[1998]第6I5号免疫调节
3、正分子牌核酸胶囊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免疫调节
4、中西新生力牌核酸胶囊卫食健字[1998]第092号免疫调节
5、珍奥核酸胶囊卫食健字[199]第081号免疫调节6、珍奥核酸口服液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免疫调节、
抗疲劳
7、迪源牌鲁迪核酸口服液卫食健字[2000]第0445号免疫调节
8、安泰核酸口服液卫食健字[2000]第063号免疫调节
9、御麟牌御麟核酸胶囊卫食健字[2000]第0649号免疫调节
10、莱福赛茵牌敬尊核酸片卫食健字[200l]第0003号改善记忆、
延缓衰老
附7: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针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经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闽卫药[1999]632号),以药管市(2000)1号作出如下批复:
在药材中,卫生部曾分两次公布过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目录。对普通商店、副食店及在农贸市场中经营这些品种的经营户,不需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以药品经营的名义和形式从事上述品种经营的,必须依据《药品管理法》获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8:保健食品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归纳汇总参考资料
2016-04-27食药法苑食药法苑
保健食品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归纳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增强免疫力
免疫力低下者
抗氧化
中老年人
少年儿童
辅助改善记忆
需要改善记忆者
缓解体力疲劳
易疲劳者
减肥
单纯性肥胖人群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改善生长发育
生长发育不良的少年儿童
提高缺氧耐受力
处于缺氧环境者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接触辐射者
辅助降血脂
血脂偏高者
辅助降血糖
血糖偏高者
改善睡眠
睡眠状况不佳者
改善营养性贫血
营养性贫血者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有化学性肝损伤危险者
促进泌乳
哺乳期妇女
缓解视疲劳
视力易疲劳者
促进排铅
接触铅污染环境者
清咽
咽部不适者
辅助降血压
血压偏高者
增加骨密度
营养素补充剂
需要补充者
调节肠道菌群
肠道功能紊乱者
促进消化
消化不良者
通便
便秘者
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轻度胃粘膜损伤者
祛痤疮
有痤疮者
儿童
祛黄褐斑
有黄褐斑者
改善皮肤水份
皮肤干燥者
改善皮肤油份
皮肤油份缺乏者
附9: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标注清热解毒等用语属明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批复
粤质监食函〔2010〕565号
清远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产品在标签上标注“清热解毒”等专用术语是否属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示》(清质监报〔2010〕1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