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
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南通市物价局
2018年5月10日
南通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宾馆酒店行业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宾馆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的价格行为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规范。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宾馆酒店行业协会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宾馆酒店经营者自觉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主动妥善处理价格矛盾纠纷,引导全行业合法诚信经营。
第六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第七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鼓励明码实价。
宾馆酒店标示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同时使用中、外文标价的,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的价格,如果续住,执行价格与预订价格不一致时,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或者发票。
第八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所销售的菜肴、商品(包括烟酒、饮料、水果、食品及其他各类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遗失、污染或损坏物品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确定,并用标签或表格等方式标示。
第十一条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服务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准确记录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宾馆酒店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宾馆酒店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南通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宾馆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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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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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房类型:指宾馆酒店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二、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