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抗击疫情的税费政策答疑60问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个体工商户通过政府无偿捐赠的食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汽车生产企业无偿捐赠客车和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

4.向慈善组织捐赠物品防疫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5.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进行处理

(二)支持抗疫物资生产

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影响享受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是否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9.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出台的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

10.为抗击疫情扩大产能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11.公立医院抗击疫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

(三)支持抗疫物资运输

12.铁路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13.互联网无车承运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14.航空运输企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支持抗疫民生需求

15.网约车公司提供客运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6.公交公司提供客运服务和上下班班车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7.生活服务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8.酒店被用于隔离病患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

19.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0.培训教育机构提供线上教育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21.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快递业务有哪些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疫情的房产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个人参加疫情防治

23.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复工复产

24.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5.企业给员工发放购买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的补贴是否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单位给员工发放的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是否计入职工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7.免除承租方房屋租金的税务处理

28.餐饮企业年因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发生的损失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29.2019年销售的商品,2020年疫情发生后,对方退货,是否可以冲减2020年收入

30.在“封城”前购进的原材料因“封城”停业期间变质损坏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31.疫情期间,销售蔬菜有哪些免税政策

32.抗疫创新药物对患者免费使用的增值税政策

33.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能否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企业生产用于疫情防控的保障物资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35.疫情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减免政策

36.企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处理

3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如何办理

二、税收征管类

38.税控设备锁死如何解决

39.疫情期间,申领发票如何办理,发票邮寄是否免费

41.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应对主管税务机查验发票

42.增值税专用发票面临超期怎么办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和9号公告出台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44.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在疫情期间,如何办理退税

45.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开具发票

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发布前已进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处理

47.出口企业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

48.出口企业如何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49.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50.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等事项的处理

51.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确认期限是否进行调整

52.享受增值税留底退税优惠如何办理退税业务

53.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企业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失败该如何处理

54.自然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车购税业务,有哪些业务可以在网上办理

55.非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哪些车购税业务

56.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车购税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

58.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需向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款项的,该业务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汇前,是否需要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备案

三、纳税服务类

60.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如何办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185项业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写了抗击疫情税费政策答疑60问,将国家出台的各项税费政策和优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的措施,形成具体案例和生动的情景,以问答的形式展现给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为纳税人解疑释惑,以更好地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后续将根据政策调整,适时更新补充完善。

精感石没羽,岂云惮险艰。在抗击疫情的道路上,湖北全体税务人始终与您相伴,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湖北加油!

问: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民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

问: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问:我以个人名义为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捐赠了价值一百万元的医疗防护物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湖北省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湖北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问: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司是湖北孝感的一家口罩生产企业,为支持抗击疫情,紧急购置新增了两条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请问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们是一家公立医院,请问除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还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除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武汉市抗击疫情运送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根据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当然,顺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是湖北省一家酒店的负责人,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根据政府的安排,用于隔离病患。请问我们酒店根据政府安排为病患提供的住宿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你酒店为病患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问:我是武汉一家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在抗击疫情期间,单位的病房等被用于收治患者,请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问:我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的一名护士,一直处在抗击疫情的一线。今年以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工作补助,这些补助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予以免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贵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这些工作补助,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问:我公司是湖北一家餐厅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一直无法正常营业,只是为居民提供一些送餐服务,请问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餐厅从1月1日起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我是黄冈的一家公司,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

问:我是武汉的一家行政事业单位,为抗击疫情,今年1月以来,单位给职工发放了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这些能否纳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主要经营商铺出租业务,鉴于疫情严峻,部分商铺的商户无法正常经营,为响应国家号召,决定减免部分商户的租金,请问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如果你公司与租户书面约定减收租金,该行为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你公司应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湖北的一家餐饮企业,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冲击,客人年前预定的大部分酒席都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变质损坏,请问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作为餐饮企业,只要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您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我是湖北的一家公司,2019年12月,向上海的一家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并确认了收入。2020年受疫情影响,无法将货物送达给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了对方的退货申请,是否可以在2020年进行收入冲减?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贵公司和对方双方协商决定在2020年进行退货,那么贵公司作为销货方应在2020年冲减其销售收入。

问:我公司位于武汉市,在“封城”前购进的原材料因“封城”停业期间变质损坏的,请问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购进原材料变质损坏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我是湖北省内一家销售蔬菜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抗击疫情期间,对销售蔬菜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的生产企业,目前已研发出一种创新药并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请问后续如将该创新药对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问:这次疫情对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问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34.企业生产用于疫情防控的保障物资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我是湖北一家企业,疫情期间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政策?

答: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问:我是湖北的一家口罩生产企业,根据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请问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问:我是湖北一家旅游公司的财务经理,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请问享受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2月17日前抄税的,纳税人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等待软件自动上传汇总,直到跳出“征期自动上传汇总成功”提示,即完成抄税工作。

(2)2月17日后抄税的,纳税人应在开票电脑连接互联网,插入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进入税控开票软件,检查开票软件版本是否为最新版本V2.0.34_ZS_20191226。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可开机等待系统自动升级,升级完成后,点击【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汇总上传】,选择发票种类,先点击【上报汇总】,待上报汇总提示成功后,进行【清卡】(金税盘)或【反写】(税控盘),完成抄税工作。

问:根据规定,纳税人需要办理增值税申报且申报比对相符后才能申领发票,因为疫情严重,我公司本月报表产出较晚,但现在需要申领发票,怎么办?

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2020年4月30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征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40.疫情期间,增值税2月征期申报比对能否取消

问:按照规定,纳税人的税控设备需要申报比对相符后才能解锁,疫情期间,各种问题频发,能否在本征期内取消增值税申报比对?

答: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税务局调整系统参数,纳税人只需抄税完成后,税控设备即可解锁,税控设备解锁后,利用税控设备开展发票申领和开具发票事项不受影响。增值税申报比对会继续进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比对不符项目会自动反馈,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变更申报。

问:疫情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如何办理?

答:疫情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全部调整为案头资料审核,不再进行实地查验,疫情结束后适时进行实地查验。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

答:您不用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限制。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9号公告出台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我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问: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请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退税业务?

45.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和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是公司的一名财务人员,最近公司发生了几笔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发布前,我公司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如何处理?

答: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问:我司是武汉的一家出口企业,请问在抗击疫情期间,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4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问:我司是武汉的一家企业,一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请问在抗击疫情期间,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问:我是黄石的一家公司,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湖北省增值税申报期延长到3月6日,我想请问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选择确认期限是否进行调整?

问:我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请问疫情期间如何办理?

问:我单位属于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月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失败,疫情期间不方便去办税服务厅办理,该怎么办?

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包括:(1)省内购置的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购置挂车减半征收业务。省内购置的车辆是指,由湖北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

答:如果您是非自然人纳税人,您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车购税业务,办理业务的种类包括:

(1)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

(2)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

(3)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涉及税务备案。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外汇资金涉及以下的,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因此,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答: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60.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如何办理

答:(1)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②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涉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办事大厅-更多服务-工商税务-税务实名认证进行办理。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①如需要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银行端凭证可做缴费凭证。

③如果您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可以选择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APP、鄂汇办手机APP及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无需打印缴费凭证,所有缴费信息我们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其他情况需打印缴费凭证的,建议推迟打印。

(4)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

②非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1.省内新车一般申报业务;2.省内新能源汽车免税业务;3.省内半挂车减半征收业务。

③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的有:1.省外购置车辆的一般申报业务;2.特殊申报业务;3.除新能源汽车免税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4.退税业务。

(5)非收入业务办理

①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综合申报(我要申报)】-【附税申报】”即可。

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即可。

④工会经费: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工会经费】”即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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