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是在特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产物,其公司体制属于“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是农村集体经济从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中的过渡性、暂时性的经济组织形态。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基础薄弱、股权制度僵化、治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已成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瓶颈。深圳市宝安区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作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方向,通过推动股权流转,完善公司股权制度,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体系,充分利用集体用地和物业资源,并加强政府监管服务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试点的10家公司均已落实将“同股同权”、股权继承和转让、集体股减持等改革措施写入公司新章程并在股东大会上高票通过,保证了改革发展在平稳有序中进行。这为其他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的宝安模式。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宝安模式
一、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历程
二、新时代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符合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导向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明确提出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2018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深圳市委也明确提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修订完善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法规制度,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股权改革,促进经营模式创新,强化综合监管”,并对全市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进行了重大部署。2018年4月,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将宝安区列为深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试点地区。
(二)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顺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
(三)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满足深圳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
在当前中央、省、市均大力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背景下,面对当前突出的发展问题、复杂的发展形势和公司内部发展诉求,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已是势在必行。推动宝安区率先改革,对推进深圳市乃至全省、全国的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瓶颈问题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迅速壮大,但由于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基础存在先天不足,导致公司发展能力不强,而现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制度所带来的弊端也愈发凸显,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负担。
(一)现实基础薄弱遏制公司发展能力
股份合作公司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来,其经济基础取决于当时社区经济发展公司,甚至存在改制时原经济发展公司分拆成10多家股份合作公司的情况。受当时社会、经济、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股份合作公司基本上形成了多、小、乱、差的局面,严重限制了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是股份合作公司股民大部分是“洗脚上岸”的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普遍缺少开放的心态及长远的眼界,大多只强调眼前利益,吃光分光思想严重,尤其不愿承担经营风险和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对有可能触碰自身利益的改变均坚决反对,为改革发展带来了巨大阻力。
三是受深圳土地政策影响,目前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确权率仅为12.95%,物业建筑面积确权率仅为19.59%。由于确权不清,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控制的土地物业资源难以实现有效利用,无法充分释放集体资产价值,不但直接影响宝安区的产业空间拓展,同时也阻碍了股份合作公司向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难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运营。
(二)股权制度僵化制约公司长远发展
根据《条例》规定,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由集体股、合作股以及募集股共同组成。集体股是股份合作公司设立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为满足保持企业集体经济性质、加快发展公益事业和集体福利的需要,股份合作公司最初设立时,基本上都按《条例》规定设置了占总股份51%的集体股。合作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股东的股份。按照原村民的身份作为分配股权的前提条件,各公司按照原村民的贡献情况、劳动年限等因素进行分配,是原村民获得集体收益的主要依据。募集股则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员工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多是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前期为了筹集发展资金向原村民发行。而在2004年宝安区“农城化”改制时,股权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固化,将募集股统一收归为集体股,只保留集体股和合作股的股份设置,并结合当时多数股民的意愿以行政村4:6、自然村2:8的比例设定原则对集体股、合作股的比例进行了调整(部分股份公司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甚至有一家股份合作公司已将集体股在公司内部全部配售)。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制度是以“以人为本”的“合作制”为基础的,顺应了改制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也符合当时多数人的意愿,保证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生动力。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当前的股权制度已不能满足股份合作公司顺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渐从“助力”变为“阻力”,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限制了公司的成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作股固化。目前股份合作公司普遍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制度,未建立合理的流转和退出机制,股权不能转让、买卖、赠送、抵押,部分公司已出现股东老龄化甚至缺失、领导班子后继无人、表决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标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
2.集体股虚置。《条例》中虽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需要设置集体股并确定集体股股东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但对其运作方式既无具体规定,也未赋予集体股提案权和表决权。公司的经营决策多以合作股东的“人合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股份的“资合性”为基础,导致出现了往往是由合作股股东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的现象。《条例》中还规定“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这使得多数股份合作公司在保留福利基金后将公司利润全部分配,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造成“穷集体、富个人”现象,导致公司在转型发展过程中缺乏基础和后劲,长期处于产业链、价值链的末端,如图1。
(三)治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目前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制”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结合原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组建而成,与现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架构相比,股份合作公司是将公司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代表大会,并新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代表、参与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然而,随着公司发展,这种管理模式已逐渐显现出不足。
首先,现有《条例》并未有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构成、产生方式、权责等做出具体规定,造成目前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三会”成员交叉任职情况严重,不仅监事会不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也无法正常行使集体股出资人的权利,导致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普遍缺乏,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根据现行决策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往往需要召集股东大会投票决议,从而使得管理层容易受制于股民的选票,而做出令股民满意但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决策,造成精英决策和群体决策间的效率与公平难于把控。
再次,股份合作公司普遍缺乏具备经济、管理、科技领域知识与经验的综合型管理人才,大多数公司管理人员欠缺专业知识,缺少开放的心态及长远的眼界,固守眼前的“一亩三分地”,无法将公司发展融入现代产业的浪潮中。
最后,股份合作公司现有的薪酬体系基本上套用居委会干部的工资标准,主要是以岗位为基础,并不与经营业绩挂钩,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层干多干少、干得好不好,对其薪酬都基本没有影响,导致公司管理层普遍缺乏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思路
(一)坚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逐步转变公司职能定位
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产生具有强烈的历史时代背景和特殊性,是以社区某一时点的农村户籍人口为天赋股东,拥有一定土地控制权,由原党政组织领导村民在原来集体经济基础上组建的经济、政治、管理合一的多功能混合组织。20多年来,股份合作公司在加快深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集体经济转型、改善民生福利、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厘清股份合作公司企业经营发展与公共服务管理的关系,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回归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逐步分离股份合作公司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人口管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维稳综治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2017年起,深圳市政府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至此,股份合作公司开始了逐渐从以前的福利型合作组织转变为现代经营性企业法人,并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坚持渐进式改良的改革方式,全面优化公司体制机制
1.推动股权流转完善公司股权制度。通过落实股权继承和转让,直接打破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固化僵局;通过做实集体股,为公司预留发展资金,增强公司发展后劲;通过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有效解决股权历史纠纷问题。
2.推动三权分立理顺公司治理机制。参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的定位和议事规则,落实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理顺公司运作机制。
3.推动资产确权助力公司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打造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部署,通过高效利用土地政策工具,盘活土地、空间资源,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发挥集体经济交流合作平台作用,加强公司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强化股份合作公司自身“造血功能”。
4.推动政府监管规范公司内部管理。通过摸清家底、升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完善廉政风险管控体系、统一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途径,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及合法合规运作。
五、推动股权流转完善公司股权制度
根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深发〔1992〕12号)规定,个人持有的分配股权仅为分配依据,其股权仍为集体企业所有,不得继承、转让、买卖和抵押。可以看出,在设立之初,公司股权是一种“福利性”的“类股权”,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权益”,持有分配股权的人员户口迁出(包括死亡)后,股权将收归集体所有。然而,随着公司发展,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日益增长,股民们逐渐将公司股权视为个人财产,不愿接受回收股权再分配的方式处理股权。2001年,宝安区修订出台了《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深宝府〔2001〕43号),虽然仍将股份合作公司定义为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但明确了公司股权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依法继承和转让。2004年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改制时,大多数符合条件的村民都是通过缴纳了一定的股金后分得股份,这也让宝安区的公司股民均认为公司股权是个人出资购得,应属于个人所有。至此,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已具有“财产性”,虽仍带有“以人为本”的“合作制”性质。随着股份合作公司的现代化发展,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制度应向“以股为本”的“股份制”转变,最终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一)推动落实股权继承
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股权继承,既符合中发〔2016〕37号文“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和粤发〔2018〕6号文“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具体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和流转具体办法”的文件精神,又可以直接打破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僵局,有效解决当前股民最关心、公司最急切的土地物业开发项目投票问题。
(二)探索推动股权转让、赠与和回收
参照现代企业股权流转方式,允许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股权流转,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内部股权矛盾,顺利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流转过程可能遇上的特殊问题。
一是结合公司股民意愿,探索股权有偿转让给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者由公司回购至集体股。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二是允许股民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将自有股份赠予家庭内部成员或其他非股民自然人。三是对于股东不再符合章程中关于获得股权的规定,且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赠与等方式将股权过户给其他人员的,如“五保户”类别的股东,由公司直接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回收,回收的股权并入集体股。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股权流转系列操作指引,明确公司股权流转条件、价格核算方式和操作流程,方便股民按规定办理。
(三)推动集体股逐步减持并做实集体股
集体股的性质和功能有别于合作股,是当前股权制度“合作制”性质的另一体现,按股份合作公司转型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应当逐渐减少,最终取消。但在当前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阶段,为更好实现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督管理,目前仍需保留并做实,在公司内部管理起“稳定器”和“主心骨”作用。然而,当前宝安区246家股份合作公司中有123家公司集体股比例超过20%,做实集体股将会对股民当前的投票和分红造成较大影响,故多数公司经营管理者和集体股股民均对做实集体股存在抵触情绪。为此,宝安区决定分两步进行,在推动集体股减持后再做实集体股。
1.对于集体股比例高于20%的试点股份合作公司,推动公司集体股减持至15%-20%。按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特别重大事项须经过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方可实施,换成按股投票方式的话即需经过66.7%的股权通过。如果公司集体股超过33.4%,那集体股将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且集体股一般仅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几位成员共同行使权利,势必形成权力高度集中和集体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因此,若要做实集体股,集体股比例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过于损害公司领导层等现有既得利益者的权益,又要保证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权责对等。经研究,宝安区决定在《关于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减持后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的基础上,将集体股比例确定在15%-20%之间。
2.以2004年股份合作公司改制后的原股东为配股主体,将减持下来的集体股根据2004年股份分配比例有偿配售给原股东,但股权必须落到符合章程规定的新增人口名下。若家庭中无符合条件的新生代成员,方可落到原股东本人名下。2004年宝安区城市化改制时,股权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固化。根据《条例》“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的规定,可以认为集体股的性质是改制后合作股股东的集体股,将集体股配售给原合作股股东是符合法理的,这也最符合宝安区公司股民的真实意愿,然后再通过原股东将股权流转到新生代身上,引入思想更开放、眼界更长远的股民参与公司管理,为股份合作公司注入新鲜血液,活化股民结构。
3.要求公司设立专门的集体股账户,每年分配股利时按比例将集体股股利存入该指定账户。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要编制集体股股利使用预算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后,交由董事会负责执行。集体股股利可用于公司发展、公共事业、社区管理和服务以及保障股民基本福利,亦可用于激励公司领导班子、引进外来人才、吸引本村大学生回归股份合作公司参加工作等,不得用于合作股分红。通过做实集体股收益权,明确公司要留存发展基金,逐年增加资本积累,为公司今后发展夯实基础,同时也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其他福利发放行为,并履行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责任。
4.理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投票规则。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成员兼任,成员由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股东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后提名,经考察、公示等程序,由街道办事处任命或罢免。在代表集体股投票前,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内部提前对议题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出具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前进行公示。在股东(代表)大会投票时,公开宣读会议纪要表达意见,以公开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六、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治理体系
明确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内部监督权、社区党委的领导权和外部监督权,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落实公司管理层的实际经营权,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公司大股东身份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强化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公司治理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迈进,最终转变为“股份合作公司+专业子公司”的“集团化”企业制度。
(一)调整公司投票机制落实“同股同权”
根据《公司法》明确公司投票机制从“一人一票”转为“一股一票”,股民投票时,按个人总股数真实表达意愿,不得拆分投票。对于实行股东大会制度的,直接由股民按其所拥有的股份行使投票权。对于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的,先明确以“户代表”或“按比例代表”方式产生股东代表,将各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民及其股权份额登记在册,股东代表按所代表的股权份额行使投票权。
(二)理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完善公司领导班子薪酬管理制度
印发出台《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公司经营管理领导班子的工资构成、基薪标准和绩效考核方式,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薪酬发放行为。指导各股份合作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做大做强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四)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成立下属公司,通过下属公司进行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招商引资、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鼓励引进管理、财务、投资、法律等方面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股份合作公司治理。
七、充分利用集体用地和物业资源加快公司转型发展
2004年,宝安区在短短一年间完成城市化进程,土地性质也因此发生根本转变,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变为国有土地,理论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然而城市化进程太快,当时的经济条件、政策环境、制度设置等均未完全成熟,从而造成多数集体土地和物业无法正式确权、返还指标难以落地、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历史遗留问题,到目前仍难以解决。
可以说,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是现有的公司土地和物业资源如何承载深圳新一轮发展机遇带来的城市建设和产业落地的问题。为此,宝安区高站位、大尺度、大手笔规划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通过综合运用用地功能调整、提高容积率等土地政策工具,推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物业整治、“三规”处理,加快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物业确权,在保障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权益的同时,盘活现有土地物业资源,为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空间。
(一)分类施策构建公司梯次型发展格局
对于经济实力强的股份合作公司,鼓励公司横向拓宽发展渠道,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业务向商务对接、融资贷款、物业高端改造和专业化管理等方面延伸,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成立子公司,向集团化、专业化运营模式发展。
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差的股份合作公司,推动行政村和自然村公司合并实现资源整合,化零为整,集中力量,共谋发展。
对于受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制约的困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通过挖掘当地特色资源发展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低碳绿色产业等方式,寻找新的发展路径。
(二)以重大项目为抓手引导公司参与产业空间拓展
通过农地入市、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物业改造等方式,盘活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集体土地和物业资源,通过整备以平方公里计算的连片产业用地,改变以往股份合作公司的碎片式发展模式,释放和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引导存量土地和物业与优质项目精准对接。
1.鼓励集体工业土地进入市场。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将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和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工业用地,通过以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进入市场,满足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用房需求。2013年12月,宝安区凤凰股份合作公司紧抓政策契机,探索“产权换股权”,打响全国“农地入市”第一拍,将一块约1.5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给当时的承租方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分得项目建筑面积20%的物业并以现金入股的方式持有美格智能公司9.5%的原始股份。2017年6月,美格智能(原深圳市方格精密器件有限公司)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凤凰股份合作公司持有股份市值接近2亿元,增值超过10倍。
2.扩大利益统筹试点。将股份合作公司低效土地、物业及空置、闲散用地纳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引入高端产业项目或第三方利益主体进行连片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建立“区政府工作组推动+国企项目公司实施+社区股份公司配合”三级联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模式,推进新桥东片区(约2.2平方公里)重点产业城市更新项目有关工作,为开展该片区城市更新、推动产业升级转型提供优质的土地储备和产业空间。
3.加强物业整治提升。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对自有物业和厂房开展综合整治,通过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等途径,提升集体物业的规格和档次。开展“城中村”住房和工业区宿舍规模化租赁试点,通过综合整治和改建,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验收条件和属于违法建筑查处范围的“城中村”住房和工业区宿舍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并完善产业配套。
(三)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助推公司实现协同发展
成立宝安区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会,形成“区级总会+街道分会”的“1+10”的交流合作平台,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之间的资源共享与经验交流,以先进带后进,通过促进会集中企业土地物业和金融资源,引入专业团队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开展优质项目引进、投资政府产业基金、产业项目等业务,实现股份合作公司组团式、帮扶型、互补性发展。
(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公司转型升级
开展股份合作公司与优质企业合作共赢问题研究,修订出台《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增鼓励留住工业企业、鼓励引进优质项目和“四上”企业等方面的扶持内容,同时扩大“自主开发项目”、“鼓励综合整治工业园区”的扶持范围,将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由原来的“鼓励公司自主发展、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提高到“鼓励公司参与政府中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腾挪产业空间”上来,以促进集体经济与宝安区产业布局和优质企业共赢发展。
八、加强政府监管服务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规范运作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数量多、涉及利益广、发展差异性大、情况复杂。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经营,宝安区坚持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不断提高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廉洁监督和服务支持。
(一)构建“1+10+246”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区级集体资产智慧管控力量和街道专职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培训、监督考核和帮扶指导,形成“区-街道-股份合作公司”三级监管体系。“1”为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区集体资产进行全口径、全流程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指导“10”个街道集体资产办切实履行职责,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246”家股份合作公司宣传培训、监督考核、帮扶转型等工作,督促股份合作公司融入全区产业布局,跟上区委区政府改革发展的步伐。
(二)建章立制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和《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运作指引》等一系列操作指引,明确股份合作公司内部管理实施细则。二是统一设置股份合作公司会计科目,规范公司财务记账、核算、审批程序,股份合作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要按时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记账并集中审计,实现准确入账、正确核算。三是修订出台涉及物业出租、土地开发、建设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细化土地合作监管,加强对集体资产评估、合作开发方案的审查,加大项目资格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交易程序的监管力度。
(三)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三资”交易监管
2018年以来,宝安区深入研究和开展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出台了《宝安区2018年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一街道一试点”原则选取了10家公司作为试点单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企一策”推动落实。目前10家试点公司均已将落实“同股同权”、股权继承和转让、集体股减持等改革措施写入公司新章程并在股东大会上高票通过,现正稳步实施。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取得一定突破,其改革成果亦获得了深圳市委的肯定。然而,对于深圳来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第一阶段已近尾声,股份合作公司向现代企业转变的第二阶段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为加快推动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实现对股份合作公司的统筹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出台《条例》实施细则
(二)以《条例》为基础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政策体系
(三)差异化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工作
(四)稳步落实股份合作公司改革举措
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工作,关系到社区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一蹴而就,需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在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过程中,要尊重股民意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成功经验,积极增进共识,确保改革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责任编辑:汪智力]
TheRealisticDilemmaof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ShenzhenStockCooperativeCorporationandtheSolution——ExploretheBaoanmodelofthetransformationfrom"shareholdingcooperationsystem"to"shareholdingsystem"
PengJia,ChenMinhan
Keywords:Joint-StockCooperativeSystem;Joint-StockSystem;RuralCollectiveEconomicReform;RuralCollectivePropertyRightsSystemReform;BaoanModel
[作者简介]彭佳(1978-),女,湖南郴州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事务中心规划发展部部长,会计师;陈敏汉(1989-),男,广东茂名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事务中心规划发展部经济师。